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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3):93-104
仲裁首先是作为一种无需政府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起源和存续的,它主要由声誉机制予以实施。无需司法支持的仲裁也不需要司法审查,且提供了逃离无效率法律的途径。市场竞争和声誉机制会迫使仲裁趋向效率和公正,产出有效率的程序与实体规则。仲裁法并非仲裁所必需,无需法律的仲裁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自发的、非暴力的、能够同法律相竞争的合作实施机制。此类仲裁的有效运作需要信息的自由流动及破除垄断。现代信息与组织技术的发展,为此类仲裁的有效运作保留甚至开拓了空间。在我国,政府应保障信息自由,放手市场供给仲裁,而非干预规制。既存仲裁机构则应利用现代信息与组织技术创设或加强声誉实施机制,而非过度依赖司法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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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仲裁权所固有的扩张性以及仲裁制度本身的特点与局限性,客观上需要对仲裁进行监督。从实践来看,我国已初步确立了以《仲裁法》为中心的仲裁监督体系,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包括当事人监督、仲裁委员会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监督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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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呈现出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等特点,各种矛盾冲突日益复杂,纠纷的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机制也相应的多元化.仲裁是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尤其在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面,实行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监督方式并存,两种监督方式部分内容重叠,程序设置也不尽合理.需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进行重构,整合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确立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标准,维护仲裁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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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是新兴的仲裁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多方当事人同一争议的仲裁问题.国际主要仲裁规则对“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都有详细且操作性强的规定.我国仲裁规则中关于“合并仲裁”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不成体系;关于“合并开庭”,仅有海仲2015年仲裁规则确立了这一机制,而且程序、范围不明.我国应借鉴国际主要仲裁规则,明确“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的不同制度定位,制定合并权归属、仲裁员指定、在先程序效力等“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的具体仲裁规则.同时,仲裁立法也应对相关机制予以支持、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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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国际投资交往中越来越常见,一般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论述都将其归于国际商事仲裁之中,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往往是运用或者是基本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机制。但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仲裁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仲裁事项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的不同,提出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机制重构的宏观方向,以平衡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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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从理论上讲 ,为保证仲裁的充分有效性 ,仲裁应摆脱法院的司法干预。但是如果没有法院的有效支持、协助、监督和审查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便不可能存在。本文就法院对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的监督 ;对仲裁审理程序的监督 ;对内、外仲裁裁决的监督与审查以及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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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是世界上最权威的体育仲裁机构。作为一种特殊领域的仲裁制度,CAS仲裁机制具有仲裁的根本属性和一般特点,但CAS在很多方面又超越了传统仲裁与司法诉讼本质上不可逾越的鸿沟。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CAS体育仲裁机制目前呈现出来的典型司法化趋势,并分析了体育自治理念对CAS司法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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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仲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法律方法之一,传统上具有当事方自治、一裁终局等特点。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综合了各种外交及法律争端解决手段、独具特色的新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仲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具有了一些新形式,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值得进一步辨析和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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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纠纷在我国现阶段并未得到良好的解决,其原因之一是多元解决机制的缺失。仲裁专业化是纠纷类型化解决思路在仲裁领域的具体应用。笔者以此为视角,尝试建立以网上仲裁程序为核心的专业化的公用事业纠纷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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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制度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为当事人在法院外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选择。一般来讲,商事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两种。临时仲裁作为世界普遍流行的商事仲裁制度,至今在我国难觅身影。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临时仲裁的引入迎来新契机,有助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乃至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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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缺员仲裁现象的出现引发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争议,各国立法缺乏对缺员仲裁问题的直接规定,实践态度也各不相同。立法上是否允许缺员仲裁并承认其裁决的效力是问题的关键。为维护仲裁效率与当事方的利益,在立法上允许有条件的缺员仲裁将极大地减少缺员仲裁给当事方在缺员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和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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