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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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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明确争点,固定证据,提高诉讼效率以及突袭性裁判的防止.但证据开示并非是所有证据的开示,应当有所选择,这也是域外的通行做法.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证据开示的例外范围,实践中极易导致特定社会关系的破坏.同时,也不利于准备程序争点整理、纾解诉源等功能的有效发挥,往往为庭审程序的散漫化及庭审效率的低下埋下伏笔.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下次修改时应当增加证据开示范围的立法内容,明确证据交换的例外范围,免除特殊人员的作证义务,并明确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后果.同时,为保证证据开示制度及其例外规则的良好运行,应在争点整理程序、摸索证明等制度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败诉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指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败诉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一、败诉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败诉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败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是该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蒋石平 《政法学刊》2004,21(4):52-55
美国和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在诉讼双方开示证据方面的义务、证据开示的范围、时间、地点及违反证据 开示规则的法律后果有许多区别,中国有必要借鉴美日等国家的证据开示立法,制定一个单行的证据开示规则,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司 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4.
张泽涛 《法学研究》2012,(3):164-180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申请证据保全与申请取证存在本质差异。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制衡追诉方取证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关键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又能使无罪的被追诉者尽快摆脱涉讼之苦。同时,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有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规定了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该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明确规定决定是否实施证据保全的机关、保全申请权的主体、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式、证据保全材料的审查及处理、实施证据保全的措施以及申请权的救济。  相似文献   

5.
高海涛 《法制与社会》2013,(14):130-13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实物证据主要是指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而取得的物证、书证。对非法实物证据进行裁量时应当以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6.
谢小剑 《中外法学》2024,(2):447-466
我国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仅指狭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向办案机关作出的认罪陈述。目前,我国在肯定书面讯问笔录证据准入的同时否定其他形式记录的供述,否定行政机关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刑事初查阶段涉案人供述的证据准入尚未明确,立案前涉案人供述随意转化为书证、传来证人。这既导致与案件有关的涉案人供述无法进入诉讼,又让部分不可靠的涉案人供述进入诉讼,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涉案人供述因为违反了自身利益,具有较高可信性,一般具有证据准入资格,但其是否证据准入还应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供述环境对供述自愿性、明智性的保障,涉案人供述引入诉讼的必要性,能否满足质证的需要等。我国应当赋予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供述的证据准入资格,否定行政机关以及初查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对传来证人以来源查证、出庭义务为准入前提,涉案人供述证据种类转化仍应当适用供述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7.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预先取证的一种方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实践中面临较多困境。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内涵和法律属性入手,结合执法实践,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困境。着重从履职层面和执行层面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探索当事人拒不交付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时,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从立法层面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为执法实践和修订法律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10.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作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首先需要作出恰当的价值选择,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1.
试论公证证据及保全证据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凤友 《中国司法》2004,(12):32-36
对于证据学,浏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著作,有几点突出的印象:一是中外专家学者关于证据的概念,存在共同的缺陷,即重诉讼、轻非诉。在诉讼证据中,又厚刑事、薄民事第二,英美法系的证据学一般以当事人主义为指导,而我国的证据学,带有浓厚的强式职权主义的烙印。第三,有关公证证据的理论几乎是空白。保全证据公证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公证处的14项①基本业务之一。20多年来,该项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涉及的领域以及所发挥的作用,所产生的影响,都为公证证据理论的研究提供了…  相似文献   

12.
与数字证据相关的概念很多,但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一定差异,从提出概念的出发点、载体、表现形式、研究范围等角度分析数字证据、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电子记录等概念的差异,并进一步提出对数字证据进行专门研究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目前较代表性的观点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电子证据的界定应以“视听资料说”为基点对其进行阶段性的定位。考察美国关于电子证据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标准的确立过程,传闻证据规则在对电子证据的吸纳过程中逐步实现了完善,电子证据的独立性也得以凸现。我国应将电子证据相关规则的确立与传闻证据规则本身的完善作整体考虑。  相似文献   

14.
再论证据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关于八种证据的规定存在证据观混杂、类和种混杂、科技用语与证据学用语混杂等问题,特别是证据观混杂对证据学有全局性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划清三条界限:一是实体过程同程序过程的界限;二是证据同证据资料的界限;三是证据同证明的界限。划清三条界限后即可看清,实质证据观是正确的,形式证据观是错误的。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在第四种证据。  相似文献   

15.
论证据的种类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法律将证据分为八种是缺乏根据的。八种“证据”中只有物证、书证是两种独立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只是人证的不同类型 ,而与物证、书证并列的只能是人证。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都不是证据本身 ,它们只是反映了物证的物证资料。视听资料不是单一事物 ,其四种成分中只有一种成分是证据 ,且属于书证。根据以上分析 ,本文认为 ,证据只有三种 :物证、书证、人证。证据都是由事实构成的 ,事实构成证据的情况只有三种 :一是客观存在 ;二是被“书”记载 ;三是被人感知。三种情况下的事实只能构成三种证据。司法人员获得证据的途径也只有三种 :一是找证物 ;二是找“证书” ;三是找“证人”。  相似文献   

16.
17.
本文试以缘其华叶,探其根素,究其质实的方法,对证据的概念行以刻求真是的剖陈。其定义为:证据是讼事以物符或意融的形式,留存于时空内,并为听讼人藉以听断讼事的可识素因。概念,无论今古中西,在学问上,都是说话的前提。国学式的概念必定是中华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据理论的基本构件之一。  相似文献   

18.
郑禄 《证据科学》2008,16(5):515-543
本文试以缘其华叶,探其根素,究其质实的方法,对证据的概念行以刻求真是的剖陈。其定义为:证据是讼事以物符或意融的形式,留存于时空内,并为听讼人藉以听断讼事的可识素因。概念,无论今古中西,在学问上,都是说话的前提。国学式的概念必定是中华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据理论的基本构件之一。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在缺乏系统的行政证据制度,实践中行政机关只得照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行政活动追求效率,把诉讼证据规则简单地移植到行政程序中,在理论上和行政实践中都会产生冲突,因此,应当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符合行政行为特点的行政证据制度,一旦行政证据制度得以确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就应当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证据规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证据的规范就应当寿终正寝了。  相似文献   

20.
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已将计算机数据资料列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存在显著差异,对传统证据法提出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着重讨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取证规则和举证责任问题,提出电子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层面和立法层面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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