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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之法律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经常使用的概念。界定这三个与产品责任有关且在法律领域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对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具体形式非常重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术语常见于《合同法》中 ,不过该法中的“质量不合格”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质量不合格”。前者不合格的范围要广于后者 (即前者不合格的衡量标准可以是法定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 ,而后者只是法定标准 )。《民法通则》第 1 2 2条规定 :“因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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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瑕疵产品的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包括瑕疵产品的合同责任和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瑕疵的含义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本文通过对两个概念的比较研究明确了瑕疵的内涵,并对我国瑕疵产品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在区分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与比较,指出两者在合同特点、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归责原则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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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法理学上,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属于法的要素中的事实概念。这种事实概念如同其他许多事实概念一样,是一种法律化的事实。即这种事实的性质、范围是由法律来界定的。它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价值选择,也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志。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有关产品缺陷的规定,是产品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产品缺陷的定义及产品缺陷的分类等作一比较,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种参考。一、产品的定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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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的问题层出不穷,从食品方面的地沟油,三聚氰胺,到日常使用的各类不合格的生活用品、家用电器.人们生活在充斥着假货,缺陷产品的市场之中.从90年代到现在我国相继出台《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可是类似的问题却屡禁不止,还日益严重.惩罚性赔偿作为能够规制产品市场的一项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中迟迟没有确立.本文围绕着在我国的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性,从我国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设置及完善两个个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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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侵权责任及相关概念的理解1.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若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根据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同的行为方式、情节.对其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所以产品质量责任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和产品质量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中又分为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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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就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瑕疵包括不合格产品的所有情形。经过声明可以出售与即使经过声明也不得出售的不合格产品,同一适用“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是不合理的。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提供合格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就是进货验收与保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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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直到80年代,产品责任才被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目前,我国涉及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民法通则》第122条原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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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直接关系着仲裁程序能否正常进行。有缺陷的仲裁协议是指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清楚、不规范或内容不符合法律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等缺陷。在仲裁实践中,有缺陷的仲裁协议随处可见。正如合同法的任择性条款是为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足而存在,仲裁法也具有与合同法相同的功能,即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善、有缺陷时,推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弥补仲裁协议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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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发达国家已非常完善,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很不完善。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了我国政府在缺陷产品监管上的无力,企业轻视召回缺陷产品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害。为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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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器官移植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是各国器官移植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学术界存在"医疗特殊责任说"与"产品责任说"两种学说。在这一问题上,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准,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判断瑕疵器官移植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毋庸置疑,由于人体器官移植具有不同于普通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在该问题上不适用也不应当适用产品责任方面的理论与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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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召回管理主体不明以及管理主体不具备专业性,导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难以真正实现。应制定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法律;修改《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统一产品召回标准;明确规定发展缺陷不能成为召回责任的免责事由;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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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司法及审判实践尚未确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及其救济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尤其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取消的法定事由、主张方式、原告和被告、诉讼期限、效力等制度进行预期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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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错误而被撤销,撤销人应负担信赖赔偿责任。该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历经德国学者温德夏特、耶林、贝尔、梅尔的建构,最终在1896德国民法典中确立,并被现代各国民法继受。错误信赖赔偿责任是信赖保护的重要制度。它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而以信赖为归责原则,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旨在追求公平理念。我国应当确立错误信赖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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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是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依据,判决执行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完整,若判决执行依据不十分明确、具体、完整,便构成了执行依据的瑕疵。判决执行依据瑕疵造成了一部分案件难以执行,司法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这一问题,但现行法律对判决执行依据处理规定相当粗疏,有必要对判决执行依据从判决执行依据不完整、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处理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得出较为合理的答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