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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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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项经济协议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通过比较分析,该机制在管辖制度、磋商程序、救济措施、争端解决机构及预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缺漏,应当借鉴WTO/DSU、NAFTA、ASEAN及亚太地区新兴双边FTA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随着CAFTA进程的深入和各成员对采纳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共识的不断增加,CAFTA可以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3.
<正>争议双方之间达成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是传统仲裁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各国间双边或多边保护投资条约及安排数量激增,投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各仲裁机构尤其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权明显加强,"无默契仲裁"(Arbitration without Privity)初现端倪,使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  相似文献   

4.
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质看,是将此类争端解决进一步推向国际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投资气候,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的管理、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设计与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时,应注意在国家主权的行使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二者间达到平衡;应积极推动此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妥善解决各种实体与程序问题,维护投资东道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当地争端解决制度,尽可能地促使投资争端在当地解决。  相似文献   

5.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在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投资协议>第13条和第14条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仲裁制度.从提请仲裁的主体、仲裁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会面考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仲裁机制,在对该仲裁机制现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连俊雅 《北方法学》2022,(3):121-134
以投资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遭遇合法性危机,正经历改革。国际社会对ISDS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促进以投资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然而,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上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且正面临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挑战,如透明度要求、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不确定性以及东道国的消极参与。鉴于调解在ISDS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价值,在借鉴国际社会有益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完善投资调解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公平公正、专业高效的投资调解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投资调解的国内配套制度,为ISDS机制改革提供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7.
仲裁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唯一司法手段必须具有高效准据法.国际仲裁准据法选择与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有相同之处,也有自己的不统一性.我国在进行涉外仲裁时应当探索可行的准据法,从准据法选择、使用顺序、效力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8.
关于一国私人投资者与他国政府之间(以下简称“投资者一国家”)投资争议的解决,国际上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由争议的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解决,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以使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  相似文献   

9.
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很多国家开始重新重视和寻找国际投资争端的替代性解决方法.投资者和东道国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调解等ADR方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利用现行国际投资法规则体系下的ADR方法来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另外,由于调解等ADR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宽泛性,当事方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在实施方面可能会有一些不确定性,应该考虑在将来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订入更加详细明确的调解等ADR解决方法,有效利用现行调解规则来解决投资争端.各个相关主体在国际投资争端的替代性解决方法应用方面都可以有所作为.我国应该认真研究、探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替代性方法以应对新形势.  相似文献   

10.
靳也 《河北法学》2021,39(7):142-158
近年来,以国际投资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合法性遭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引发了理论界的批判性思潮,这一重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被推向了改革的十字路口。然而,对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路径,不同国家间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分歧,现存的主张可以划分为渐进性的投资仲裁改革模式、司法化的投资法庭模式与卡尔沃主义下的退回模式三种类型。不同国家间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各自在国际投资活动和争端解决中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中国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具有资本输出大国和资本输入大国的双重身份,也正处于对国际投资条约更新换代的关键阶段,在此背景之下,面对不同的改革主张,中国应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双边机制差异性保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利益平衡,利用区域平台构建多元化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在多边改革进程中积极发挥协调作用。  相似文献   

11.
蒋德翠 《河北法学》2020,38(5):104-116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各项措施的推进,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合作有了迅猛发展,然而,投资合作的发展速度与投资冲突的产生成正比。当前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一系列协定虽为双方投资争端的解决指明了方向,但这些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制定脱离于实践、适用范围受限等不足,其已不足以充分解决新增投资领域的诸多争端。对此,应立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自身的特征,结合投资争端的特殊性,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解决程序等方面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规则进行优化,以期适应自贸区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12.
范在峰  王虹 《河北法学》2008,26(6):110-116
证券投资纠纷仲裁是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采用仲裁方式不但可以方便、快捷、高效地解决证券投资纠纷,还可以为双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是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佳选择。重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的仲裁体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筹建解决证券纠纷的行业仲裁委员会,是完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仲裁制度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投资争议的“强制性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爱民 《行政与法》2008,37(1):113-116
传统理论与实践都认为,自愿性是仲裁的基础和核心。但随着国际社会与国际交往的发展。在国际投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了强制性仲裁。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强制性仲裁的出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新动向,而且随着发达国家通过投资条约及其他国际条约日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发展中国家日益加强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度,强制性仲裁可能会有更大的发展。其所涉及范围也可能从投资领域扩及到其他领域。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迅猛增加,不仅使东道国主权面临挑战,也引起出现有投资条约的诸多设计缺陷所导致的仲裁合法性危机。改造投资仲裁机制已经不再仅仅停留在学术争鸣阶段而是迅速发展到具体的条约改革实践阶段。其中,建立仲裁的上诉机制就是这种改革实践的一种具体表现。建立仲裁的上诉机制是对传统投资仲裁体制的重大变革,尚存在许多理论争议和政治及法律障碍,但由于这种改革已经进入实践阶段并由美国积极倡导,势必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未来发展趋势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5.
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锡祥  吴鹏 《时代法学》2006,4(5):91-98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始建于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按照规划将于2010年建成,它是一个包括11个成员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文考察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模式,并对其利弊得失作了恰如其分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以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探究了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提炼出可供借鉴的合理成分和可取之处,在总结归纳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和改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16.
近一段时间以来,学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的仲裁机制已有一定讨论,其间不乏所谓"缺陷"的分析及"完善"建议。倘以自由贸易区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上述"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提请仲裁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等。而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场外交易市场的特殊主体、特殊交易制度、特殊融资产品和特殊监管制度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纠纷呈现出了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类型和特点。现有证券市场纠纷解决诉讼机制天然不足,非诉机制严重缺失。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纠纷解决应从诉与非诉两种路径展开,扩大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废除起诉条件的前置程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建立相互衔接的内、外部纠纷调解机制和完善的证券仲裁裁决机制。  相似文献   

19.
赵秀文 《河北法学》2008,26(6):41-45
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仲裁适用的规则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机构或者相关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仲裁规则的本质是契约性,仅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相关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庭)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也可在不违反相关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对他们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国家的仲裁法所规范的是在该国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无须当事人对此做出选择。仲裁法还是仲裁规则的重要补充。如果当事人或者仲裁规则未能对争议事项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相关国家的国内仲裁立法加以补充与完善。由于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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