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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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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TRIPS协议弹性条款谈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师华 《政治与法律》2003,7(5):84-89
TRIPS规则直接影响到各成员方的贸易利益,也极大地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所以,TRIPS协议的产生和实施都围绕着成员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平衡。本文通过分析协议的利益平衡安排,区分并比较专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特殊条款和允许各成员伸缩处理的弹性条款对利益平衡的不同作用,从中得出对“利益平衡”的寻求关键在于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要充分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在其设置的弹性空间中保护自身利益,寻求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最后以此指导中国对TRIPS规则的转化和适用,使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2.
TRIPS协议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但产生了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TRIPS协议下,主权国家根据国情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政策显得十分困难。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健康、教育等人类基本需求方面的问题。导致人们反思知识产权理论的合法性。因此有必要从正义论着手重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将在保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基础上.承认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应该允许主权国家为实现TRIPS协议下的发展目标而采取适当的政策和立法.而建立传统资源的积极性权利是承认传统社团对知识创新的贡献作用.同样符合知识产权正义论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3.
近年以来,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规定,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大量加入TRIPS-plus条款。这些条款通过对TRIPS的拓展以及限制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药品的专利保护领域尤为突出。实践证明,TRIPS-plus条款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我国作为大量依靠仿制药品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内立法以及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国际条约时,应当对TRIPS-plus条款保持高度警惕,审慎引入专利链接制度,为数据独占保护设置限制条件,保留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TRIPS允许的弹性条款,尽量为国内政策预留一些选择空间。  相似文献   

4.
何越峰 《知识产权》2002,12(6):7-13
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为代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高水平的国际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体系三大支柱之一。①由于TRIPS协议主要是按照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要求制定的,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③要完全履行WTO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必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入世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将在整体上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利用TRIPS协议为发展中国家保留空间,一方面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达到国际标准,另一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趋势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发展、跨境贸易的增加和假冒盗版的盛行,要求各国制订有效的、快捷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TRIPS协定开创了国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先例,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制订有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措施。后TRIPS时期,发达国家并不满足于TRIPS协定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开始在各个场合同步推行超TRIPS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不仅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等多边场所对发展中国家施压,而且在发达国家之间秘密谈判《反假冒贸易协议》。面对发达国家强力推进超TRIPS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只有联合抵制,把握平衡,推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软法规则,同时加强能力建设,才能捍卫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6.
TRIPS协议的立法动力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太平  熊琦 《知识产权》2008,18(1):6-13
TRIPS协议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内在地要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进一步统一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并改变了不同国家和产业在全球化经济中的地位和利益.但TRIPS协议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知识经济强国及其知识产权产业的积极推动、许多具体个人的直接参与共同决定了TRIPS协议形成的具体时间和结果.TRIPS协议是诸多力量矛盾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更多地反映了其积极推动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加入WTO,如何更好地对TRIPS协议加以利用成为我们继续研究的课题。尤其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完全利用TRIPS协议中有关的弹性规定,甚至更糟的是,一些规定直接模仿TRIPS协议和美国的相关实践,这大大减少了弹性规定的可利用空间。本文正是从此背景入手,运用专利法方面的一般理论,对药品专利的实质要件加以细致地分析,期望能够对中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下之冷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发达国家的引导和产业利益驱动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朝着纵深纵广发展。尤其是TRIPS协议的产生,喻示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重心的转移。知识产权直接与贸易挂钩,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具强制力。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这种高标准的发展趋势是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空间不合理的抑制的基础上的。这一发展态势实际上是南北国家利益冲突和妥协的结果。构筑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9.
在WTO法律框架内的TRI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并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的新制度。TRIPS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除了对商标、地理标志等智力成果的保护制度有新规则外,有关专利保护规则也颇具特色,本文分析了中药保护的可专利性以及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制度及中药专利保护的难点,提出了中药专利保护的建议,以实现对中药知识产权合理、正确的保护,使中药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相似文献   

10.
“TRIPS-递增”协定是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送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法律形态。此类协定可能影响发展中国家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缩减这些国家利用WTO/TRIPS框架下的变通性规定促进其发展的自由选择空间。但是,在WIPO公约体系和WTO法律框架下,“TRIPS-递增”协定具有其存在的制度空间和正当理由。因此,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根据一般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认识和处理“TRIPS-递增”协定与WTO框架公约和WTO/TRIPS协议的关系,另一方面要通过联合抵制或“体制转向”阻止“TRIPS-递增”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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