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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当前诸多刑法学者均认为此二罪具有如下区别:其一,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包庇罪则是一般主体。其二,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而包庇罪则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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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伪证罪和包庇罪均列在妨害司法罪中,从管辖来看.现同归公安机关管辖。笔者从多年实践中体会到,如果伪证罪、包庇罪改由检察机关管辖,更便于打击此类犯罪,主要理由有:一、从两罪的构成特征上看,此二罪均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伪证罪与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即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两个犯罪行为,均系作为犯罪。从主体上看包庇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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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构成本罪。有人认为,对于伪证罪中的证人不应作狭义理解,应包括被害人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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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证明是伪证罪和包庇罪中共同具有的一种行为方式,其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行为人),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有相同之处,但出具虚假证明在伪证罪和包庇罪中是截然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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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从伪证罪的概念可以看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证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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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9年 10月 23日晚,蔡某在被告人金某家盗窃人民币 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 6. 52万元,并唆使其妻赵某、证人安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后检察院以金某涉嫌伪证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二、分歧意见 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而本案被告人金某在盗窃案中的身份是被害人,不是证人,故不符合伪证罪主体身份,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故以金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法院对金某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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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六期发表了施德文同志写的(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捕罪》一文,认定王某构成行捕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拙见,请广大读者指正,兼与施德文同志商榷。“施文”将案例中王某向厂长张某行贿4千元,并期望通过行贿获得张某受贿的证据以谋取“如垮张某”的不正当利益,作为王某构成行贿罪的基本要件。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分析此案中王某是否构成行贿罪,首先应弄清王某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到底是什么?案例中,王某谎称请求张某帮助侄女调动工作向其行贿《千元,后又主动具名向检察机关检举张某受贿,致使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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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伪证罪包庇罪的立法完善段立文一、伪证罪条文的立法缺陷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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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伪证罪中的“虚假”、“不实陈述”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证人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下落,但在司法机关取证时却谎称“不记得了”,“不知道”,这种行为会构成伪证罪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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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任某市农业银行副行长,退休后被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城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经理。从以上可以看出,王某并非国家讥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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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的案例讨论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以及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王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特征。理由如下: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其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本案中,王某私下与李某达成协议,把由王某代表本厂发送给李某的货物用于王某个人对李某的私人欠债的抵偿(价值3万余元),侵犯了本厂(冶炼厂)的财物所有权。其次,王某符合本罪的特殊主体要件。根据(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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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师职业行为没有法律的保护,动辄被以“包庇罪”、“伪证罪”、甚至“玩忽职守罪”、锒铛入狱的话。那么,还有谁愿意再去从事律师这项职业呢?没有律师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这是一人已经被历史所证明的事实。——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的感慨这是一封逃亡律师的来信,信的结尾有这样一段话:以上是我的冤枉所在.也是他们指控我犯“包庇罪”的理由。我说的都是事实,我不怕调查,就怕无人问津。作为一名律师,连我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还有什么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十分清楚,“逃跑”是没有出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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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条规定之罪的罪名应当被确定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国家安全机关对间谍犯罪的侦查活动.该罪行为在时间、内容及程度上均有其特定性.该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其罪过形式应当是直接故意.在认定上,主要应当注意该罪与包庇罪、伪证罪及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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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罪名,现就本罪特征,与类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探讨.为正确适用刑法,合理量刑提供依据。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金融犯罪的常用手段之一。该手段也可以构成其他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以金融机构工作人为犯罪主体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些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犯罪的认定产生分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