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全某,1994年起在A市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工作,全某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对A市广播电视集团"新闻速递"等新闻栏目中插播的手动收视点广告进行串编。2008年初,全某由于工作关系结识A市飞扬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电视广告投放业务)经理何某后,称能以更低的折扣与何某所在的飞扬公司合作,飞扬公司可绕开广电集团广告经营中心直接通过全某在"新闻速递"节目中投放收视点广告(该种广告根据监播系统统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简介浦某,某橡胶集团公司(系集体企业)营销处营销员。1998年4月,浦某在橡胶集团公司营销处乘无人之机,窃得一份空白八联发货单(印鉴齐全),携至家中存放以“备用”。1999年3月,浦的一位朋友许某请求浦帮忙借一笔资金做生意,浦即拿出那份空白发货单,自己填写各种规格自行车内胎共计12000条,并署上假名,交给许某,叫许在休息日到橡胶集团公司内胎仓库提货,算浦某借给许某的。许某持这份提贷单到该公司内胎仓库提取了12000条自行车内胎拉到自己家中。一星期后,许将内胎卖给一家自行车配件商店,得款…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田某,男,43岁,系某市人民医院中医科副主任. 田某以其在中医学上的专长,颇得某市工商局长厚爱,有求必应.1985年8月,该市某村农民李某欲开办酒厂,办理营业执照遇到困难,便托人求到田某.田说,得有3000元钱打点送礼,并列出一张礼品单.李某虽感数额太大,但仍答应,并把申请 相似文献
4.
2005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盗窃死人遗骨12具(女尸骨9具,男尸骨3具),准备运往外地给死人配阴婚,在火车站被当场抓获。本案在处理中,争议的焦点是遗骨是否属于尸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遗骨是指根据传统祭祀、纪念风俗予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对于遗骨是否属于尸体,目前法学界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第二种观点认为: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 相似文献
5.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晚八时许,被告人杨××与金×事先预谋,由杨自称有巨额外汇兑换券欲卖,将一新疆来京人员骗至北京市×区一居民楼下,金暗中尾随。当事主将人民币二千九百元交给杨时,金即大喊一声:“干什么呢!”并详装盘查,事主被惊吓,慌乱中碰倒身旁自行车,就在事主转身扶车时,杨 相似文献
6.
案情回放:宁静的小村庄发生惊天命案1997年春节前,山东省庆云县人张某与于某经人介绍相识,春节后两人订婚。后张某得知于某在一饭店做服务员,张某到该饭店劝于某回家未果,便对其心怀不满。1999年2月18日,张某向一起打工的王某提议到于某家偷钱,王某表示同意。 相似文献
7.
8.
9.
10.
11.
12.
被告人夏某,男,21岁,高中文化,某厂工人。被告人夏某于94年4月12日晚11时许,身带钢筋头(15公分长)两根、三节手电筒一支,骑自行车窜至某村,翻墙进入村民朱某宅院,上楼推开房门准备行窃时,听见房里有呼噜声,当即准备离去。夏出门时碰出响声,惊醒了睡在房里的朱某夫妇,朱某夫妇即赤足下床,在阳台上将夏某揪住。在相互揪扭过程中,夏某用手电筒、钢筋殴打朱某夫妇后逃离现场。朱某夫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犤基本案情犦被告人查某,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03年11月13日13时许,江西上饶市华阳公司驾驶员罗某将公司的赣E17757号江铃宝典皮卡停放在婺源县民俗风情步行街内,但未将车钥匙取下,罗下车后向被告人小灵通打电话。此时婺源县民俗风情街保安汪某见车上音响还在放着,便坐上车听歌;不一会儿,被告人便叫汪下车,让他上车。被告人上车后,在完全不懂驾驶知识的情况下,将车子发动,在车辆往前开动时,被告人在慌乱中又踩下了油门,汽车便径直往前冲去,将正在车前方约十米远处晒太阳的华阳公司员工李某和陈某… 相似文献
18.
19.
随着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越来越多的酒后驾驶酿成悲剧,特别是前一段时间一连串的恶性酒后驾驶致人伤亡案件,令上至国家机关,下至普通百姓闻酒驾而色变。与此同时,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乃至许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大中企业等都相继对酒驾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处罚问责制度。这其中,有我们大众称赞的,也有我们所不能认同的。本期,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酒驾这个话题。 相似文献
20.
[基本案情]某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王某,其妻开一超市,因进货需要人力,王某开着一辆警车从看守所内提出四名在押人员,交给其妻看管。自己开车返回单位上班。一名在押人员在装卸货物时脱逃,截止案发时仍未被抓获。[分歧意见]王某构成何罪?有三种观点:观点一:王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罪。理由是,对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本应由看守所来承担,在王某提出在押人员后,监管职责己发生转移,王某应承担对所提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而在装货期间,王某仅让其妻看管,这是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具有主观过失,客观上有失职行为,并造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