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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请求人在实质性适格要求方面与代表诉讼的原告具有统-性。股东提起前置程序,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监督制约的-种方式,法律在前置程序中对股东的各种限制都缺乏正当依据。被请求人的适格要求不仅应当与前置程序的基本功能相适应,而且应当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运作机制相协调,并且应当充分注意到前置程序所具有的法人内部关系的私权属性。  相似文献   

2.
刘路英 《法制与社会》2013,(31):278-279
在当前时空背景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设置前置程序是否仍然必要,仍旧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总结和反思已有学术讨论的基础上,从实践和法理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前置程序的利弊及其必要性.设置前置程序的必要性已大不如前,逐步改进直至完全取消前置程序已成为必然.在逐步改革直至取消前置程序的过程中,一些之前暂时隐匿的问题也会随之显现,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维护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吴羿 《法制与社会》2013,(36):296+298-296,298
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前置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就检察机关而言.不受理处于前置程序权利主张期的监督申请和受理完整经过前置程序的监督申请并无争议。然而,对于未完整经过前置程序这种状态而言,虽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不予受理,但是本文认为从检察权、当事人的处分权等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个案评析,提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前置程序有违法理,增耗社会有限资源,增加了劳动者通过公力救济的成本,劳动争议处理前置程序是劳动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阶段性产物,应当废止,完全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是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5.
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前置程序,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就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向股东提起请求,在诉讼中说明了查阅目的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前置  相似文献   

7.
行政公诉前置程序是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前设置一个程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它使部分社会矛盾在非诉形式下得以解决,促进社会和谐,防止滥诉,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体现对行政自治的尊重,发挥行政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域外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除少数未对前置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外,大多数国家均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我国未来构建行政公诉前置程序时,要合理设置前置期间、科学判定纠正效果并严格限制前置程序的免除。  相似文献   

8.
行政犯的类型与违法性判断的区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犯的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违法性判断方法的确立。依据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忽视前置程序规范的存在,将其与前置不法规范混为一体,导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始终依附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继而认为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同样具有从属性。违法性判断仅指的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依据的判断,而并非罪刑规范的最终适用,否则违法性判断将毫无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前置不法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一般违法性的概念和类型,而并非刑事违法性对一般违法性的从属。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不同的是,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前置的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可对行政程序的次数、主体、时效及形式等进行独立判断。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9.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由股东直接起诉的制度。为尊重法人的独立人格,股东起诉前应该向公司提出前置申请。我国对前置程序的规定还很简陋,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借鉴美国法对前置程序比较成熟的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在中国立法中详细规定申请无益制度,并对传统监事会制度进行改革,使前置程序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证券民事诉讼的形式以及前置程序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股民的权利有了实质性的保障。仅行政前置程序这一问题就在法学理论界引起较大争议。本文就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形式以及证券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等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推动我国的证券民事诉讼以及民事责任的立法进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规范出一个更加健康有效的证券市场。  相似文献   

11.
刘姝宏 《政府法制》2009,(20):54-54
长期以来,工伤处理程序的复杂性、长期性备受社会批评,这一制度设计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据称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比如行政复议不再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等。  相似文献   

12.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增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拓展了股东权益范围,完善了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为使该制度能发挥最大效应,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本文指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缺陷,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王湛东 《法制与社会》2011,(12):249-250
美国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程序实现着公司治理中公平和效率的调和。不同于直接诉讼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申请前置程序。本文旨在概括性的介绍和分析该前置程序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相关程序和制度并希望能给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以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5.
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逮捕属于羁押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更严格地限制羁押的使用。作为前置程序的逮捕与羁押是完全分离的,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当场性等特征,且逮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及决定都有特别规定,与羁押有明显不同。各国在此方面规定也不尽相同,由此在法律上规定了不同种类的逮捕形式。由于逮捕直接涉及公民人身权利问题,因此国际社会给予了高度关注,制定了原则性文件,世界各国也在宪法和诉讼法中规定了明确的程序,从而规范逮捕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蓝新宏 《法制与社会》2012,(31):144-145
目前国内对政府部门如何为BT项目办理各类建设审批手续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本文从BT项目公司的法律定位分析入手,阐述了BT模式中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主体、前置程序及应以何方名义办理等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7.
唐明  王颖 《山东审判》2012,(3):62-66
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关于国家赔偿确认的规定。但确认仍然是必要的,只是不再作为"国家赔偿前置程序",不再实行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终决且缺乏司法监督制约的确认制度,而是实行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解决确认问题的"确赔合一"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司法》2012,(10):4-4
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培育公民社会,应开放和鼓励公民参与公益诉讼。对于有关方面担心公民可能滥用、误用公益诉讼的问题,可以考虑设置前置程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给付彩礼,即由男方交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订立婚约的条件。近年来,农村男女比例失调的状况加剧,适婚男性择偶困难,许多女方父母借机索要高额彩礼的现象日益严重。  相似文献   

20.
检委会的决策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整个工作具有重大影响。保障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离不开科学的程序设计。检委会决策的程序包括前置程序、汇报程序和讨论决定程序。为了检委会的顺利召开,应设置三方面的前置程序。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由检委会办事机构指定专人对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每一个案件进行阅卷。在决定程序中,应当就每一项议题的内容进行表决,以便形成决议。在决定重大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就提请讨论决定的每一个问题逐一进行表决。在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无记名投票的表决程序应当作为检委会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决策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时,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是保障检委会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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