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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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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大陆法系各国继承,其历史发展过程与经济交往加深、各国对意思自治的日益重视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虽未建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转换制度,但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经历了从严格到宽松的发展过程。这种大趋势也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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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比较以及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的深入分析,发现效力待定合同结出的"无效之果",其实质是合同的未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属性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过程中的一种效力状态,是合同处于尚未生效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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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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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中心内容。产生于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代的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作了简单化的处理。 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制度上对民法通则有继承、有突破、也有创新 ,具体表现为 :它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明确区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 ,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全面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 ,对欠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权利行使方式与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主体即合同制度 ,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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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从分析合同效力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探讨了我国对合同效力规定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等制度作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包括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建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完善“重大误解”制度,对真意保留和虚伪表示的意见,有关撤销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违法性合同的含义,完善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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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与法律行为的强制有效——兼论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之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信赖保护的重要工具。合同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以及权利表见责任构成了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虽有诸多相似之处 ,但二者效力评价及适用方面迥然不同。强制有效作为权利表见责任的法律行为之独特的效力评价 ,其不同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之得撤销、无效、效力待定 ,以及相对无效 ,且以发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为其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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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通过合法身份证件与他人缔结婚姻,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制,众多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谋取不法利益。本文对这种合法骗婚的效力进行了分析,认为该骗婚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该婚姻应为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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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决议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无法直接适用法律行为规则.物权法、公司法虽设有特别规则,但二者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类型及瑕疵事由的规定均不周延且相互冲突,无法满足司法需求.非公司法人等的决议行为更面临法律规制漏洞.未来民法典总则亟需增设决议行为规则.规制决议行为的伦理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系社团自治,应围绕社团自治建构规则.应区分决议成立认定与效力判断,经有召集权者召集会议作出多数决,方形成决议.已成立的决议需满足有决议权限、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决议权限、程序瑕疵、表决瑕疵、内容违法、违反规约及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将导致决议效力待定、可撤销或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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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及无效制度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不妨碍其他民事规则、行政法规则、甚至刑法规则同时适用。合同无效有时可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当事人,但有时却使得不法当事人逃离合同约束,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甚至还会损害合同善意相对人以及和合同相关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区分,能有效保护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有力地回应现代商事交易安全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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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婚姻是破坏现存婚姻法律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 ,是与国家法制建设与法治秩序相背离的行为 ,因此 ,必须从立法及司法上予以解决。本文着重从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上进行分析 ,指出违法婚姻的解决手段包括违法婚姻无效宣告、违法婚姻可撤销及违法婚姻效力补正 ,从而在司法上解决违法婚姻长期存在的问题 ,进而达到国家对婚姻家庭秩序的法律调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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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ZHU Jian - nong 《当代法学》2007,(6)
我国民法上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系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该规定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也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这样一项极其含糊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际效果必然与立法初衷相悖,是一项不合理的规定,故在今后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取消,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应当斟酌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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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人主明性瑕疵可以导致部分设立行为无效.如果个别设立人实施的公司设立行为中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事由,则相应权利人原则上可以依据民法规则使该行为归于无效.部分设立行为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公司设立无效要诉诸于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如果根据"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部分设立行为无效足以动摇其他设立人设立公司的意愿,则应宣告公司设立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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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之诉有无起诉期限,我国行政诉讼实践观点分殊,既有"绝对无期限"和"相对无期限"的否定观点,也不乏"一般期限"和"适当期间"的肯定主张。实践分歧源自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制度设计上的偏差,但这并不意味着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缺少制度根基。从行为效力演变过程看,无效行政行为可于法定起诉期限之外起诉,是确认无效之诉独立于撤销之诉的程序性标志。突破严格法定主义的壁垒,在诉讼阶段解释进路下不难发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实际内含着一条"隐性规则",即确认无效请求并不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为前提。故该解释第162条限制确认无效请求范围的合法性应予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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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禁止性、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条件下,仅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者公示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无效。法律制度是理性构建的产物,也是利益平衡的产物。用人单位仅未履行法律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法律规范本身特性和潜藏在法律规定背后的制度利益作出判定。另外,根据劳动关系具有的继续性和人身性特质,规章制度无效不宜适用自始无效的效力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