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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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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确定根据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是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所谓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是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只有存在管辖根据,一国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才是合理的,其判决才可能被其他国家承认  相似文献   

2.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先波 《法学研究》2000,(2):114-126
国际民事管辖权协调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纠纷的法院管辖权时 ,为避免或防止冲突 ,各国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必须把握的基本点。国际民事管辖权协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意管辖原则、有效原则、便利原则和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当发生专属管辖权冲突、平行管辖权冲突和排除管辖权冲突时 ,应采用适当的协调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3.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它所要解决的仅是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国际民事管辖权与国内民事管辖权是有原则区别的。当一个国内民事案件应归该国何地、何级法院管辖时,属于国内民事管辖权的范围;而当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由本国法院受理,还是应由外国法院受理,这样的问题正是国际民事管辖权所要  相似文献   

4.
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趋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各国对涉外民商事争议行使管辖的依据 ,也是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基础和开端。随着各国对国际民商事交往依赖程度的日益加深 ,各国一方面极力扩张自己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又对本国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加以自我限制。 2 0世纪末期以来 ,各国立法出现了减弱国籍管辖、丰富属地管辖依据、适当自我限制、扩大协议管辖范围、注重保护弱者等趋势 ,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颖  李静 《中国法学》2006,(1):90-106
互联网对国际民事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必须研究新的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滑动标尺法以被告通过互联网所从事的行为与法院地的密切程度来决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影响方法将行为产生的影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标准;目标指向方法是前面两种方法的发展,更注重被告的互联网行为的明显指向和该行为对法院地造成后果的可预见性;欧洲的“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将消费者的住所等作为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环境下,应以协议选择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协调管辖权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缺陷,相关司法实践较少。就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我国立法应严格限制专属管辖,禁止国籍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参考目标指向方法和“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确定我国的管辖标准。  相似文献   

6.
二战后,国际民事管辖权在立法体例上逐渐形成一元论体例与二元论体例双足鼎立的局面。一元论体例主张通过援引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其法理依据在于类推适用(准用)。但基于一元论体例的形式主义特点,为确保国际民事管辖权实质正义之实现,需要为其配备校正机制。鉴于一元论体例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体例的未来选项。我国未来如继续采用一元论体例,则必须重视该体例的校正机制配置工作。  相似文献   

7.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这里的根据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各国不论在传统上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根据为何,随着现代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频繁和发展,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而这种扩大的倾向是通过管辖权根据的变化来实现的。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为了准确地理解和确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必要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作一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8.
<正>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指出: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毫无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走对外开放的强国之路。它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交往和科学技术合作。这种交往和合作在法律上的后果是产生一系列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导致涉外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9.
黄敏 《法制与社会》2015,(6):144+146
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合法手段,甚至已经成为一项公开的诉讼策略.这种行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显然有悖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之初衷.因此,本文就目前存在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10.
吴贞辉 《法制与社会》2011,(28):124-125
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签约国仅同意对官员个人提起刑事诉讼,但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赔偿却不清楚。国家豁免权为个别犯罪官员提供了事实上的刑事控诉庇护,但将豁免权扩大到官员个人在国际法上缺乏权威依据。解决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指控需要面对两个棘手的问题,即对相关行为的民事管辖权和国家豁免权的否认。虽然国际法上对酷刑的民事管辖依据尚无无明丈的规定,但至少不违反国际法和国内法。  相似文献   

11.
丁为群 《政法学刊》2005,22(2):80-83
传统的司法管辖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明显的地理边界。而网络空间则是一个全球性系统,其不确定性使传统管辖基础陷入困境,面临着网络发展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挑战,应分析借鉴国外关于网络管辖权的立法与实践,完善我国网络管辖权规则。  相似文献   

12.
海峡两岸民事管辖权冲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峡两岸存在的民事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两岸在民事经济等方面的交流。目前两岸对于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处理方式,还不尽合理。解决海峡两岸民事管辖权冲突的路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建设:第一阶段,两岸各自制定更为合理的单边冲突规范;第二阶段,两岸通过民间或者官方的渠道,共同制定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双边规范;第三阶段,在统一的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民事程序法。  相似文献   

13.
因特网民事司法管辖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昕 《河北法学》2002,20(1):37-40
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复杂的民事司法管辖权问题。美国和欧洲的管辖权制度相异且存在诸多弊端。构建我国的因特网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应符合因特网自身的特点 ,遵循特定的原则 ,引导因特网向自律、健康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4.
因特网时代的民事司法管辖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迎来了因特网时代。基于因特网自身的特点 ,传统的民事司法管辖权面临着挑战。美国和欧盟各国在因特网时代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相异且存在弊端。构建我国在因特网时代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应体现因特网自身的特点 ,遵循特定的原则 ,引导因特网向自律、健康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5.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探讨———兼评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袁泉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管辖权是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国际私法上的管辖权是国家管辖权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同一国的主权密切相关,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国际民事管...  相似文献   

16.
黄志慧 《法学》2023,(12):176-19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开启了我国适度扩张人民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为国际法禁止,亦回应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变迁,从而构成其作为中国主体性涉外法治话语的正当性依据。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具备替代国内民事管辖规则的类推适用、供给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相衔接的司法管辖规则以及填补必要管辖权功能空缺之体系效应。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出发,“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适用,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厘清联系标准的认定,并利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制度对其合理限缩。作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妥善实施“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不仅有助于维护本国民商事利益,也是参与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7.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制度,两者既有共同之处,亦存在着很多差异。为了厘清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多个角度对两者的联系、区别及其冲突与协调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19.
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复杂而多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程序功能的发挥。从民事再审的特别法律救济及纠错程序的属性出发,兼及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将民事再审案件改为由二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管辖并统一按照二审程序审理裁判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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