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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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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公约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一年的欧洲公约汇聚起各方的努力和贡献,在“适用法”的标题下之第六项法规明确规定: (1) 涉讼各方有权自由决定,通过法律协议的方式,对于争议中的讼案之具体内容是否采纳和实施由仲裁法庭作出的适用法条款。如果涉讼各方没有就此作出相应的决定,则仲裁庭就将按照冲突法  相似文献   

2.
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具有特殊的国别特征,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预防体制还存在不足、违背了“仲裁自愿”的传统仲裁立法原则以及“一裁二审”程序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在以劳动者为本位的基础上衡平争议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取消强制性前置的仲裁环节,赋予当事人“或裁或审”的选择权,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还可试点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相似文献   

3.
票据远在古希腊、罗马即已出现。1930年~1931年,由法国等26个国家先后在日内瓦签订《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支票统一法公约》以前,大体上可分为法国系、德国系、英美法系三个法系9日内瓦会议后,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合二为一,历来三大法系变为日内瓦统一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现行台湾票据法也属统一法系,但仍兼采英美法系之长。一台湾票据法所称票据,系指汇票、本票及支票三种。 (一)汇票、本票及支票的定义汇票是指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  相似文献   

4.
1994年制订并于1995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规范和统一国内仲裁制度、促进仲裁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涉外仲裁活动的发展,该法本身所具有的缺陷特别在涉外仲裁方面的缺陷被进一步凸显出来,成为制约中国涉外仲裁发展的障碍。文章分析了涉外仲裁方面所存在的几个问题,并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合意,仲裁法是任意法和强行法的结合,这些都说明仲裁和契约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此外,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仲裁是在中世纪末期,受到契约观影响和在契约发展兴盛的背景下产生的,尽管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仲裁规则被纳入国家法的范畴,但仍不脱其契约性。因此,仲裁的本质是契约,而非司法的一部分,司法与契约的混合体,或者超越于国家的自治体系。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灵活多样。一桩贸易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商请第三人居中调解,还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交由法院审判。笔者拟就对外贸易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浅探。 一、对外贸易仲裁及诉讼的管辖 在当事人作出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决定后,还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该向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亦即由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权? (一)仲裁管辖 众所周知,仲裁机构并非国家机构,更不是审判机关,因此,任何仲裁机构对任何纠纷都不享有法定的管辖权。从各国仲裁法看,都实行“协议仲裁”制,即对于某一纠纷,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才有权管辖;而且,该仲裁机构只能就协议所指定的事项进行仲裁,而不得对其他事项作出裁决。我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并明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规定,提交仲裁须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为前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为根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  相似文献   

7.
张潇剑 《外交评论》2006,(1):101-105
争议的可仲裁性系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问题,仲裁员依据什么法律来界定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程序能否启动的前提。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在可仲裁性问题上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仲裁裁决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法,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仲裁员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衡量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准据法,因为这类原则已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所承认,并且其适用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提高了跨国商事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 1.仲裁法 1966年3月16日,南朝鲜仲裁条例颁布并生效。该条例于1973年2月17日修订并加入联合国对外仲裁裁决承认与实施公约。南朝鲜仲裁条例是一个独立的特殊的法律律系,主要用以解决在南朝鲜民法、民事诉讼法或商法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9.
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人类最早出现、历史最为悠久的法,习惯法在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中国的广大区域具有重要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中华法系内容的丰富、对中华法系成果的传播、中华法系精神的弘扬具有重要意义。研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助于拓宽法学研究领域、解决目前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中面临的问题、正确对待现代化发展中的固有法文化。  相似文献   

10.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西方世界影响最大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两大法系。(一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民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 ,[1 ] 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悠久 ,经历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它起源于欧洲古代的罗马法 ,在罗马法衰落的年代里又受到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影响 ,在中世纪后期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而开始形成。 17世纪至 2 0世纪 ,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 ,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  相似文献   

11.
非国家法条款就是将非国家法纳入准据法,扩大了当事人选法的范围,是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冲突法的最新成果。自由和限制是该条款基础。该条款提出了非国家法必须符合的条件,同时要处理与内国冲突法、某些软法或公约的关系。非国家法除了可以适用于仲裁以外,还可以适用于诉讼。我国目前对非国家法还没有相关立法,建议立法允许当事人在仲裁领域中可以选择非国家法作为准据法,但在诉讼领域目前时机还未成熟。  相似文献   

12.
一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仲裁适用范围是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可以解决哪些争议 ,不能解决哪些争议 ,即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从现代法律制度看 ,仲裁的适用范围既涉及到国内立法 ,又涉及到国际立法 ,针对国内而言 ,它是划分仲裁机构和其他机构解决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针对国际而言 ,它决定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 ,因为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前提 ,按照 1958年《纽约公约》 (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 ,(我国已于 1987年 1月 2 2日加入 ) ,其仲裁裁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所以 ,各国对于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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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法指适用于仲裁的程序法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当事人有选择仲裁程序法的权利。在当事人未选择程序法时 ,可以推定当事人未明示的默示选择 ,或适用仲裁地法 ,或选择仲裁地法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当前 ,仲裁程序非国内化趋势令人关注 ,但学者们对此褒贬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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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仲裁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以程序简便、结案迅捷、中立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等特点,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承认和采用,在我国也同样表现出特有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然而,若要保持仲裁的生命力经久不衰,也离不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作为《仲裁法》,既要明确仲裁权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又要界定司法权介入仲裁程序的方式和权限。只有明确仲裁程序应由法院行使必要的强制性权力,才能使仲裁程序成为完整的程序;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和扩大祛院的司法监督权力,也将不利于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和仲裁制…  相似文献   

16.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该起点的规定,引发了一些法理冲突和法条矛盾,导致了在法律适用和执行上的困难。因此,法律应当对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作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规范劳动市场,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法制订时正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越来越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其弊端日益显现.本文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入手,特别是从劳动仲裁的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仲裁时效等问题为视角,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时策.  相似文献   

18.
涉外纠纷的当事人通常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但这种救济还需依赖一国法院对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能得以落实.有必要通过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中的公共政策制度,探索问题背后关于商人自治与司法介入的价值层面取舍,进而提出相应建议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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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仲裁的定义 关于行政仲裁的定义,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争议(主要指民事争议,还包括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依法进行的裁决活动。根据该定义,行政仲裁的对象可以是民事争议,也可以是劳动争议,还可以是行政争议。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行政仲裁既是行政行为,同时又是仲裁行为。它一方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仲裁行为,因而具有仲裁的某些特征。行政仲裁的这一双重特征具体表现为:  相似文献   

20.
在仲裁领域设置"异议权放弃条款"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原则及纠纷解决的经济效率原则。德国法中的"异议权放弃"制度涉及仲裁协议及仲裁程序的瑕疵,异议权放弃的后果及于仲裁程序和裁决作出后的法院程序。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一些德国法院还将仲裁地国的撤销程序是否附有期限作为考察异议权是否被排除的理由之一。我国法律在异议权涉及的内容及提出异议的时间、地点等方面与国际通行作法有所不同,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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