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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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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河南省禹州市“天价过路费”案在新闻媒体持续发酵的同时,大货车的车主利用假军车牌照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伎俩也随之曝光。其实偷述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手段是五花八门的。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侦破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揭露出来的不法货车主勾结收费站内贼“互利互惠”大量逃费的伎俩。甚至比河南挂假军车牌照“高明”得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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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抢微信红包行为的定性,需要在明确微信红包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微信红包的占有状态。微信红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无形财产,而是具有存款的性质。微信红包是微信号主基于其与财付通支付平台之间的委托协议而产生的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债权。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占有的本质是事实性要素。但是,一方面,在介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需要对事实支配理论作出新的解读;另一方面,占有的事实支配理论需要规范性地补充解释。这一思路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犯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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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角度,财产犯罪通过侵害被害人的财物而侵害被害人在财物上的自由处分和利用的意志自由,实现对被害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不同财产犯罪体现了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侵犯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行为人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侵犯形式,大致分为回避、对抗、压制和欺骗4种类型,分别对应刑法中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诈骗罪。盗窃罪中,回避意味着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不会有意志上的直接接触,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才能说明“秘密盗窃说”的合理性和具体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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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被害人(被骗人)在与犯罪人"欺骗—被骗"的二元互动中完成财物转移,犯罪人因此建立起对财物新的不法占有。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拒绝解除合法占有关系,拒不恢复原来的所有权(占有)关系。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通过秘密、不法手段取得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建立新的非法占有。"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和行为构造,与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和行为构造相去更远,宜以盗窃罪论处为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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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财产处分除了客观的财产移转之外,还须具备处分意识,即对所转移的财产有所认识。处分意识对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认识程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是否有必要对财物本身的种类、价格、价值、数量、重量等事实具有全面认识,需要具体分析;在处分人对财产性利益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至少应对财产性利益转移的外形有间接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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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2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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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法益统领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因此至关重要。以往针对财产犯罪法益的讨论都是在本权—占有的二元框架下进行,但是将本权—占有的二元框架作为财产犯罪的上位问题不妥,不仅难以回应社会新型的财产利益,而且无限扩大了"占有"的语义范围。应当将视角从财物本体转移到财产秩序与流通上,考察国家政策的目的性需求与鼓励合法财物流通、合法利益转移的期许,与禁止非法财物流通、非法利益转移的管控机能。在此原则指导上对相应的问题做出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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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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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主要表现为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及忽视等形式,对儿童身心健康会造成潜移默化的损害,进而阻碍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生命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上述权利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是其应有之义。当前,我国已构建以宪法为统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同时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文件、部门规章予以补充。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以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案例对我国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可以为我国防治虐童行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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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京市反向刷单第一案被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一结论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将反向刷单行为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种唯结果论和主观主义思维的定罪模式,忽略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大前提,违背了兜底条款的同类解释规则,放松了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文本分析,因而将其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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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指以手机、网络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为代表的支付方式。与传统方式相比,这种支付方式的即时性、交易平台的智能性使得这类侵财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适用定性出现较大分歧。两罪可以从行为人与被害者是否有直接的交流沟通,处分财产的意思要否方面进行区分。新型支付方式的本质是以"机器人"作为交易平台,"机器人"在交易中的定位和作用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在网络平台中,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处转账行为和读取信用卡数据资料因为"机器人"的不同属性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认定,虚假钓鱼网站中侵财行为定性可以根据处分行为的有无进行区别,支付宝平台密码被盗后账户资金被转移则因为"机器人"能够被骗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将商家支付二维码替换由于不存在被欺骗后财产处分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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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人民论坛》2014,(11):91-93
环境破坏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环境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其中环境犯罪的法益研究更是观点纷呈.通过对最具有代表性的环境刑法法益观的逐一审视,从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的狭隘、生态中心主义论的尴尬以及折中说的矛盾中,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资基础,环境利益对人类是不可或缺的重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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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特殊预防刑事政策的考量只是立法的动机,并非拟制为抢劫罪处罚的正当理由,该条法律拟制存在过度处罚的风险。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作为行为人之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属于一种定罪层面的特定身份,转化型抢劫的实行行为只能是基于特定目的意图侵害人身法益的暴力、胁迫行为。重刑化政策虽能满足民众制裁犯罪的复仇情绪并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扩大处罚的立法拟制已是既成事实,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转化型抢劫的入罪标准和适用宽缓的量刑幅度就成为刑法谦抑性的唯一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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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同环境犯罪紧密关联的渎职类犯罪,本罪的法益不单是“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还应当包括环境法益。本罪在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性表述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不利于本罪在实践中的合理适用,应当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解释本罪构成要件要素应有的涵义,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当基于客观归责理论,借助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合理认定因果关系。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此,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人员对环境损害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不应当以此罪论。从实践看,被监管人(第三人)对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更多表现为故意。本罪在适用过程中,还应注意竞合问题,在刑法没有作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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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伪造证据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事实,在民事诉讼中,骗取法院的信任,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以强制执行方式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就是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作为一个新事物,现行刑法并未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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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协调“刑行”和“刑民”关系的重要保障。本罪首先保护的是民族精神,其次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爱国精神。“英雄”“烈士”为并列关系,且“英雄”不仅包括“过世的英雄”还包括“活着的英雄”。“英雄”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其一,从所处的领域或者行业来观测,“英雄”行为应当具有专业性;其二,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英雄”行为应当具备关键性;其三,从评价基准来讲,“英雄”行为应当具备相当性。尽管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因保护对象的差异而在法益保护方向上分道扬镳,但实行行为的判定却可以相互参照。“情节严重”的理解需要结合本罪保护的法益,同时借助量化结果、犯罪类型和社会评价三个指标综合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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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 《人民论坛》2012,(17):76-77
我国刑法遵循的三元法益结构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为了使我国刑法与四元利益结构、刑法的保障性以及法治的要求相适应,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通过调整我国刑法典分则的篇章内容来确立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和个人法益的优先地位,并理顺各种刑法法益之间的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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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红 《前沿》2004,1(10):83-85
传统的罪责理论和诉讼理论对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已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阐释。笔者认为 :严格责任制度是在现代社会历史条件下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利益及犯罪人利益冲突、均衡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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