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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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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汉涛 《法商研究》2021,38(5):102-115
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具有潜在风险巨大、伦理难以接受等特点,需要刑法予以特别关注.一些人怀着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美好未来的憧憬,积极支持对该技术的开发、应用;另一些人则基于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潜存着巨大风险,强烈反对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我们应当站在现代风险理论的立场上看待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风险,既要反对只看到风险而主张全盘禁止的观点,又要反对只看到益处而主张放任自流的观点,应当根据其伴生风险的特点采取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态度.在刑法具体规制的过程中,要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生命伦理理论作为刑法介入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限度,既不应该阻碍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进步,又不能放任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潜在风险的频发.  相似文献   

2.
基因编辑时代,人格尊严遭遇到了来自于基因科技的巨大威胁与挑战,引发了诸多伦理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人类基因胚胎技术一旦被滥用,将可能对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平等存在、公正追求、安全目标等法律价值与道德理念产生挑战.剖析基因编辑可能造成的多维风险,指出其伦理争议与立法体系缺位,可以厘清其蕴含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等法律问题.基因编辑立法应以人的主体性、价值性与尊严诉求为基准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的视角对此有了初步的立法关照,但关于基因编辑的立法还待细化.而要实现风险防控,保障主体权利,必须贯彻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其立法策略,才能构建出法律风险规制与涉事主体权利保障相契合的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3.
刑法管制是基因法学的精选元素,涉及多重利益衡量,标签化理解基因编辑,会造成刑法规制基因编辑的观念性谬误,基因编辑使用具有双重困境:既有利于改进民众健康,也会导致生物安全风险,从而给立法带来难题.现代法律面对基因编辑风险时,不能单一强调风险收益与风险负担之平衡的风险正义,而是需要考量基因编辑技术导致的公共安全、人体健康风险.基因编辑固然与科研自由有关,但同时涉及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与人体健康的基因编辑应被禁止,基因编辑仅为滥用生物科技行为的类型之一,刑法应有前瞻性地增设滥用科技罪这一类型性罪名,而不是只对基因编辑规定相关具体性罪名,并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对该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相似文献   

4.
刑法中的行为是近代以来的刑法学者试图解决的一大难题。但是,现有行为理论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根本缺陷。运用马克思分析劳动过程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和抽象全部人类现实活动,通过对现有行为理论的剖析、拷问和批判,可以看到行为应当是行为人控制或者应当控制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对象具体存在状态的过程;刑法中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孤立存在,而是一个多维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5.
贾元 《法学》2024,(4):77-94
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安全问题,需要刑法对之加以回应。现有刑法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具有滞后性,并在生物科技利用行为规制方面呈现被动性特点;二是现有罪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和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等罪名,但尚不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需求。由于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具有强烈的风险不确定性以及强伦理性,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应当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展开。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对相关行为可以通过对现有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解释适用进行规制,但这样仅能起到事后惩罚作用,而无法实现风险的提前预防。所以最有效方式是通过立法途径对风险进行溯源预防,即在基因开发利用行为的研究阶段就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措施,必要时设立新的罪名。  相似文献   

6.
罪数问题对刑法的司法实践影响巨大。罪数理论在定罪量刑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理论根据不同 ,结果往往大相径庭 ,一罪或者数罪 ,其量刑大多有显著的差别。本文对罪数理论进行了概述 ,根据理论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 ,主张反对罪数理论实用主义和罪数理论机械教条主义。刑法应当对罪数问题作出统一的连贯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8.
目前的遗传学进展使得基因编辑技术很适合治疗人类遗传疾病,技术一旦进步到可实用性,就必须在法律上进行严肃对待,允许还是禁止都应当给出强有力的理由,即辩护是否存在权利。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其门槛在于以恢复潜在者的未来健康为标准。欧盟的反尊严论立场过于强硬,而与此相对的自由主义优生学对于生命的理解又是单一的。基于对生命多元性的理解和对人的自主性的维护,潜在者能够并应当拥有两大权利:一是恢复潜在者的未来健康权;二是拥有一种开放性未来的权利。这两大权利既能表明恢复健康是必要的,同时又能揭示增强性的基因修复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出发,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醉酒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理论依据不同于通说"区分说",而是"综合说",主张探究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时,应当结合原因行为时和结果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综合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0.
论刑法的伦理品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首先是文化的规范,其次才是法律规范,刑法不等同于社会伦理却与社会伦理休戚相关,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伦理是刑法规范的根基。那种主张应剔去刑法的伦理色彩的观点是不足取的。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方面考察,刑法的伦理色彩都十分鲜明。只有坚持刑法的伦理品性,才能使刑法真正奠基于公正、合理的基础之上,而不致于丧失其应有的正义性  相似文献   

11.
行为是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中,行为概念应当表现出统一、结合、界定三种重要功能,这是由行为概念的任务所决定的。通过对行为理论的继承与批判,探讨刑法中行为的特征,本文认为,行为是自由意志支配实施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举止。  相似文献   

12.
我国已通过附属刑法规范为技术措施规避行为设定了刑事责任,但因没有具体罪刑规定而尚存刑法适用上的漏洞。规避行为的类型有规避实施行为和规避准备行为两种。我国应运用刑法理论,将规避实施行为视其性质和目的而纳入刑法已有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范中规制,又应增修法律将规避准备行为纳入不同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新的刑法规范中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3.
随着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的兴起,我国刑法学界就"风险社会"的刑法规制问题展开了一些讨论,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我国己经进入"风险社会";由于"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应当扩大处罚范围(如增加过失危险犯等);违法性的根据不是结果无价值,而是  相似文献   

14.
主张言论绝对自由的人认为,言论自由的全部含义在于:你无论说什么话都不判罪。任何言论都不能构成犯罪,他们的理由是法律只能惩罚人的外部行为,言论只是思想的表现,法律不应当惩罚思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应当指出,我国法律不承认思想犯罪,不允许惩罚思想活动。它所惩罚的仅仅是那些有害于国家,有害于人民,有害于社会的,为法律所明文规定禁止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惩罚的行为。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15.
基因编辑风险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过程中因"人为决定"而产生的风险,属于风险社会所指的生物安全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人为性等特征.不少国家已经将基因编辑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制,只是规制范围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对此也予以关注,但是,基于预防导向将风险发展走向不明确的行为犯罪化,就需要说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即解释刑罚何以适用于基因编辑行为.分析基因编辑犯罪的刑罚正当性根据,也有利于反思、考察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基因编辑犯罪中,将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作为刑罚正当性根据更加适当.  相似文献   

16.
一、“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立法的困境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中规定“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处死刑”;对于14—16周岁的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发生了很大的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如果14—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不对绑架并且杀人的行为承担  相似文献   

17.
李楠 《天津检察》2007,(6):46-46,51
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面对当今社会的复杂形势,我国刑法理论问题也受到了许多质疑的声音,这不仅是由于风险社会意识带来了更多的社会变量因素,以及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能够真正完全适应风险社会的理论,同时在针对社会风险因素的划分上也没有明确的概念,这不仅造成一些重要概念的混淆,甚至对社会风险的范畴严重曲解.因为风险刑法理论提出的基础是以传统社会对风险的认识为出发点的,而没有真正的了解到风险社会中的各个风险变量,因此无法完成在当今风险社会中的理论转变.本文主要针对了风险社会下风险刑法理论应当遵循的改进渠道进行了分析,并划分出准确的风险社会视域下的风险刑法理论范围,然后分析了风险刑法理论所遭受的批判,并针对批判进行反思,以期对提高我国风险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的适应水平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9.
杨鸿雁 《法学杂志》2008,29(2):62-65
在新的历史阶段,和谐社会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传统刑法是基于对人性本质、刑罚功能和人对刑罚的心理感受的认识而产生的刑罚功能的夸大及刑法暴力性的崇尚,这种观念在现代社会仍然根深蒂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障碍。法律职业者应转变旧的刑法观念,摈弃刑法万能主义,树立刑法有限观点;反对重刑主义,主张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观归责理论是目前德国刑法学界研究的时尚理论.根据该理论,如果行为制造了危及行为客体而为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这个风险实现了构成要件的结果,那么这种由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可归责的.客观归责理论是一个正处于发展之中的理论,其所开创的新的诠释方法对犯罪理论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研究这一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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