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3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吕晓刚 《北方法学》2023,(2):122-137
监察体制改革实现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的程序合流,然而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确定分别对应监察处置与刑事诉讼,这使得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职务违法犯罪共涉案件在调查终结后面临程序分流的现实挑战。基于历史经验和既有规范,当前实践中主要采取先监察处置、后刑事诉讼的“先处后移”模式,但这一模式在实体层面存在主体效力冲突,事实认定矛盾和重复责任追究等弊端,在程序层面存在程序拖延、回转重复以及材料移转不畅等不足。对此,在明确监察处置与刑事诉讼独立平等关系的基础上,应当以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是否存在实质牵连为标准,确立无实质性关联案件“处移同步”平行分流模式为基础,有实质性关联案件“先移后处”与“先处后移”纵向序贯分流模式为补充,并辅之以监察处置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转轨机制的职务违法犯罪共涉案件调查终结程序分流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2.
监察职务违法调查权承继于原行政监察权,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案件中适用留置应有别于职务犯罪案件.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可建构信息来源的线索评估机制,并确立书面的审查程序.从审批层面,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应恪守比例原则,明确基于职务违法调查留置"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性要求.监察机关应对职务违法留置的决策裁量借鉴行政裁量基...  相似文献   

3.
4.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具有履行公诉职能和国家机关之间互相制约职责的双重法理基础,也具有制度规范基础,更具有确保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实践意义,但其在实践中却面临适用困境。为充分发挥该机制的适用效果,在介入范围方面,应当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且需构建多元化的评判标准体系;在介入时机方面,一般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且移送审理后介入,必要时可在监察机关立案后介入;在介入方式方面,依监察机关书面邀请介入,必要时依职权主动介入;在介入反馈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介入后应以其名义提出反馈建议,监察机关需要建立内部论证机制,充分考虑反馈建议,并将建议吸纳情况回复检察机关,确保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效果。  相似文献   

5.
谢佑平  申育冰 《河北法学》2021,39(11):64-7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的制定,使得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相贯通,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相衔接,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所扩大。在监察机关的内部,由监督调查室统一行使对于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但三类案件的证据(明)标准存在差异。为了不让监察证据"零门槛"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确立违纪、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二元调查程序,将监督调查室的内部进行进一步划分,从而使其分别履行调查职能:首先,监察机关在立案时应进行有效地筛选和审查;其次,违纪、职务违法调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行为时,应及时与职务犯罪调查部门进行有效地沟通,必要时应进行转移;最后,职务犯罪调查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调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调查,但要注意避免形式化。  相似文献   

6.
监察改革后的职务犯罪调查机制以留置为主线,主要表现为留置成为核心调查手段,其他调查措施依附和围绕留置开展,留置措施和监察调查在程序上精准同步,留置承载了超出其制度设计初衷的功能。留置取代“两规”是监察改革对反腐手段的一次制度调适,适应职务犯罪调查对口供高度需求的现状,但适用过程中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等局限,甚至抑制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长。严格留置适用条件,统一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标准,改变大要案导向的政绩观,平衡监察监督和监察调查的资源投入,或可逐步消解职务犯罪调查对长时间羁押措施的过度依赖。  相似文献   

7.
8.
曹鎏 《法学评论》2020,(5):184-196
职务违法调查作为监察调查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收集与职务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对职务违法调查性质的研究不能脱离监察调查权,应承认其作为新型权力的正当性,并在监察法视阙下探究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监察法》实施两周年来,职务违法调查活动亦面临诸多难题。职务违法调查的法律规制路径,应在明确调查措施的界限、完备程序控权的规则体系、强化外部监督方面一体推进。对职务违法调查证据规则的把脉,需区分程序性取证规则和实体性认定规则,前者与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规则相似,后者则要以类型化为突破口,适用梯度化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法律程序具有规范权力行使、促进权力分工、防范权力滥用的功能。程序分离原则要求不同法律程序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出现程序混淆、程序借用、程序规避等情形。我国拟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具有政务违纪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复合性权力,其运行应遵循程序分离原则。为实现提升反腐败能力、强化对公权力监督之目的,在程序分离的基础上,还应重视不同调查机构在人员配备、专业培训、工作机制、证据使用等方面的衔接。  相似文献   

10.
李勇 《中国检察官》2022,(12):31-35
企业合规发端于美国,在理论上秉承“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原则,但是美国的司法实践却是另一番景象,广泛存在“既放过企业,也放过责任人”的情况。我国中小微企业众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家族色彩浓厚,企业与企业家密切关联,对于“放过企业”与“严惩责任人”,应当采取单位与责任人分离的二元化模式,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针,以起诉必要性为基本标准,综合考量责任刑、预防刑和企业合规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三个因素,类型化地处理“放过企业”与“严惩责任人”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激励、效能、谦抑:二元化犯罪模式的法理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涛 《时代法学》2010,8(3):20-27
犯罪模式的选择过程及其难点,首先就是如何妥善处理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找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二元化犯罪模式在中国并非一个简单的刑法问题,而是具有独特价值的法理问题。对此“问题”认知过程中产生的法理分析既影响到有关犯罪标准的制定,又反过来形成了犯罪标准的理想模型。因此应从激励、效能、谦抑等方面全方位审视这一犯罪模式,实现该犯罪模式从危机到契机的转化,并警惕该犯罪模式带来的羊群效应。  相似文献   

12.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模式选择与程序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剑 《法学》2010,(11)
当前,量刑程序改革的相关问题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探讨较多的问题。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量刑建议的性质,量刑程序(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在庭审中如何具体展开,如何看待检察院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量刑的偏差情况等等。尽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已联合推出《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但这些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而且可能在实践中进一步凸显。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量刑程序改革,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本刊特组织了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对此问题发表看法,以期为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3.
刑事犯与行政犯的类型划分已成为犯罪分类中的一个固定范武,如何在认知行政犯之本质的基础上设置行政犯的犯罪模式,这就不仅关系到刑法的控制效果,而且还关系到刑法的科学发展.作为"先抑后扬"的二元化犯罪模式,不仅能够满足刑法上设置行政犯之目的诉求,而且较好地体现了刑法谦抑原则,因而是行政犯之犯罪模式的理性选择.所以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应适当扩展二元化犯罪模式的存在范围,具体可以考虑在纯正的贪利性行政犯中实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