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按照行业设想,无人驾驶技术完全成熟后,人们没有必要再拥有汽车,按需购买智能出行服务即可。那么,无人驾驶最终会达到怎样的技术标准?我国无人驾驶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如何?从自动驾驶到无人驾驶的跨越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SAEI)定义了自动驾驶的5个等级——L1—L5。L1级辅助驾驶,司机要始终控制方向盘、油门及刹车,并随时准备完全接管车辆,辅助驾驶系统包括停车助手、自动紧急刹车助手等。L2级半自动化驾驶一度是较为主流的技术,系统可接管方向盘、 相似文献
2.
在2016年北京车展上,智能互联凯翼众包汽车首次亮相.早在4月中句,我国自主汽车品牌——长安睿骋的两辆无人驾驶轿车就从重庆出发,途经多省市、行程近2000公里后抵达北京.这是我国无人驾驶汽车首次长途路测.若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汽车驾驶,会带来哪些新的法律问题呢?
我国法律与驾驶有关的罪名,除去危险驾驶罪外,大致有三个层级——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当人工智能汽车出现上述情形时,该如何定罪? 相似文献
3.
4.
5.
6.
7.
8.
近年来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典型代表的无人驾驶技术得到快速发展,无人驾驶技术具有高效性、安全性、便利性的特点,其在促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难题。目前很多国家正在积极探索无人驾驶立法问题,虽然立法层面我国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还属于空白,但是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不断推广,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相关立法完善势在必行。文章以当前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为基础,并结合目前国内外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的研究,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特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适用归责原则以及责任保险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性建议,以适应无人驾驶汽车不断普及的需求和保护好使用人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相似文献
9.
10.
汽车智能化的道路: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功能汽车"正呈现出向"智能汽车"逐渐进化的革命性趋势,其原因在于智能汽车对非结构化环境的高适应性。从安全监管角度来看,功能汽车的车用电子控制系统具有高度可预见性,因此功能汽车之ECU嵌入式控制单元对于环境的理解程度十分接近地面实况。然而,德国TüV安全认证机构的研究报告指出这一切将可能不再适用在智能汽车上面,特别是当驾驶辅助系统开始展现一些(半)自动行为以后。除"智能汽车"之外,无人介入的"自动驾驶汽车"亦将引发更多关于安全监管和道德伦理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以自动化伴随的"开放组织风险"为中心,来贯穿这股科技变革的起点("智能汽车")和终点("自动驾驶汽车"),并分析其潜在安全隐患以及治理之道。 相似文献
11.
12.
13.
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董事长曾庆洪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建议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力量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记者近日从工信部的答复中了解到,我国将推动充电接口相关标准尽快发布实施,适度超前部署标准研究与制定工作,加快发布实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相似文献
14.
龙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6):77-82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功能汽车”逐渐进化为“智能汽车”,智能汽车将可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先普及的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在提高驾驶安全性和运输便利性的同时,其危险性也不可避免。当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中造成重大损害时,以人类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及刑事责任规则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暴露出局限性,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难以明确。作为对人工智能产品刑法规制的应对,一方面,刑法应当区别于传统汽车相关操作主体,对其规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刑法要立足于智能汽车的人工智能特征,对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不能直接归因于人类行为时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分配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5.
16.
17.
2006年,H3C将IP技术划时代的引入到视频监控系统中,通过对安防视频监控行业的认知、理解和应用需求的把握,准确预见到"联网"将成为监控的核心业务需求.凭借着自身的优势,H3C将IT领域成熟的联网、数据集中、中间件、SOA(面向服务的架构)等理念逐一引入到安防视频监控领域,创新安防系统的整体架构,推动监控向高清、智能分析、物联网等专业技术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H3C就像一个布道者,从理念灌输到技术导入,一步步引领着安防领域走向IT化,走向大联网. 相似文献
18.
19.
20.
张淼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209-217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交通状况而增设的新罪名,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由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与刑法规范体系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了在罪状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也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对《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的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会发现现存的诸多问题仍然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展开和诠释.在调整立法之前,目前的当务之急则是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加以精确确定,自然就需要将其与行政法和刑法中其他犯罪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