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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迎来人工智能新纪元,在这一年,人工智能长期占据话题榜。3月5日,人工智能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业界认为人工智能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政府随后出台一系列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政策,各地也相继跟进,积极拥抱。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技术,在各个领域成功商业化,多家公司在企业内部布局人工智能,加速落地和产业化进程。安防作为人工智能最容易落地领域之一,早在2006年就在交通行业开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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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开始,很多安防企业在人工智能(AI)的技术背景下开始新的征程,特别是从2017年安博会前所未有的火爆程度看出,安防业正迎来全新的发展期。AI、安防、智慧城市三者之间完全可以形成一种正向循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从2017年7月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到12月的《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政策利好不断传来。安防企业如能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利好,结合技术与实战,立足智慧城市发展大安防,于企业于国民都是幸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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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管理方式正在发生重要改变,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成为新时代综合国力的主要特征之一。数字化信息逐渐成为当代社会生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数字经济也在这种变革中孕育而生。2017年,我国将数字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壮大数字经济",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研发应用,加快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各地方政府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的意识不断增强,纷纷采取措施探索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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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智慧法庭"的建设,以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智能化。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传统司法模式有一定冲击,也影响着司法人员的判案思维,但鉴于人工智能发展现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在面临各方困境时,文章运用规范分析结合实证分析、域内外资料整合,致力于分析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司法系统的应用等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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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对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应基于"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的哲学层面进行反思,为此提出问名、问需和问策这三个"时代之问"."问名"即人工智能法学的身份之问,"问需"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内涵之问,"问策"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之问.就名称而言,人工智能法学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学"或"(计算)数据信息+法学",而是由"人工智能+法学"交叉融合而成的独立新型学科.从内涵来说,人工智能法学需要探讨"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这两大维度及智慧法治理论与实践等六大领域.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法学应贯彻新文科建设发展理念,正确认识"未来法治",注重法学的实践性和新文科建设的内部整合.未来我国应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以彻底解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学科定位问题,并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实践智能化方案.人工智能法学始终是"面向人"的研究,其实质是"AI+HI"(人工智能+人类智慧),它永远是且只能是"以人类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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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6):43-56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保险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冀望。人工智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的特性,主要为"财产性"和"类人性"。其对于保险合同法的影响在于对于保险合同工具性的完善和保险合同中人工智能体作为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并且在不同阶段对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承担应该有所区别。同时在保险监管中,人工智能强大的计算和分析能力会造成保险监管的缺失,过度筛选被保险人而偏离保险的保障的目的。保险法有必要对于人工智能在保险上应用给予法律规范,建立审核、审查及纠错机制并举,形成人工监督与人工智能监督相结合的保险法监督规范,同时对于人工智能保险算法程序进行伦理的审查与保险行业自律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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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工智能技术的历程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提出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了计算是AI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人工智能是目前人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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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秋,全球最大安博会——CPSE安博会在深圳开幕。各界都没想到的是,人工智能在这场以安防为主题的垂直大会上迎来了"全面爆发"。一位参会者说,当时全馆的AI热潮让人至今记忆犹新。为什么人工智能和安防会如此"亲密"?原因十分简单:各界普遍认为,安防行业将成为人工智能最大规模落地的场景,而中国安防行业的蒸蒸日上也为人工智能提供了广阔的机会。英伟达、比特大陆、商汤、依图等各类人工智能企业也杀入了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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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事物,在世界各地得到了飞速发展。智能交通、智能医疗、智能汽车等互联网技术逐渐深入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引发了传统行业发展模式的变革,同样,司法领域也面临着新型运作方式的考验。将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的号召为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的深度融合提供了理论依据。文章在分析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深度融合必要性基础上,结合国内外人工智能司法适用的不同现状,提出我国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融合过程中存在定位不清晰、技术漏洞、约束机制缺乏以及责任主体偏离的不足,最后结合管理学中的PDCA循环模型理论,从制定"智能"和"人工"并行计划、推动"智能"和"人工"同步执行、构建多波段全方位检查机制、强化法官核心处理地位四方面阐述相应对策,以期为人工智能与司法现代化的深度融合提供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