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正义、保护被告人权益等积极效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重,容易对已经认罪的被告人施加过重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2022年H省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的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处罚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做好试点工作,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慎重解决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律师辩护和被告人撤回权等问题。为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明确自愿性和明知性的客观判定标准,以权利告知书和证据开示制度强化被告人知悉权,以律师参与及法院审查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律师辩护,应发挥现有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明确值班律师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协助被告人认罪认罚,设置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出错误建议导致被告人不利益的救济机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应将其区分为自由撤回、限制撤回及例外撤回三类,并明确其行使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在制度上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司法资源的节约就不得不考虑其对个案实体正义的影响。现有的制度构建中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中强调了坚守证明标准,不得转嫁证明责任,侦查阶段不得进行协商等程序性问题,而忽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考察。旨在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分别讨论认定被告人自愿性的评价标准,厘清不同评价标准背后的依据,探讨认定被告人自愿性时应当纳入考察的因素以及采取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保障人权、体现国家保护义务等宪法意义。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与个人罪责原则相冲突,自愿性保护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把人权保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宪性控制的基础,并将法治原则作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在保障辩护权、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协商过程中,应确保协商双方的对等性、协商程序的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展开,应符合宪法关于法检公三机关相互制约原则,合理协调法检公三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不同功能。  相似文献   

5.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两极化"是指认罪认罚"从宽"过度,而不认罪认罚"从严"过度的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但仍应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减轻处罚不能跨越多个法定刑幅度,不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贪污贿赂犯罪"不认罪认罚"不从严从重处罚,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从宽分别存于两个层面,对被告人单独适用时并不困难,难点在于当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发生交集时,如何对其从宽处罚。认罪认罚是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刑事司法领域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刑事政策必须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具体落实到位,即认罪认罚从宽在具体的刑事审判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来实现,以刑法规定的相关量刑原则及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量刑情节为从宽内容。需要研究被告人既认罪认罚又与被害人刑事和解或者只认罪认罚但不刑事和解或者不认罪认罚但刑事和解这三种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以完成对其刑事责任的确定。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8.
以效率为导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要求确立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口供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图通过认罪自愿性和口供补强保障案件事实的正确性。自愿性在保障口供真实性方面是有效的,但仍不足以实现防范错案的要求;而传统的口供补强要求与认罪认罚的效率要求相冲突,二者面临实践困局。解决口供真实性问题,应在坚持口供自愿性基础上,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改革口供补强规则。在坚持口供应包含隐蔽性细节的基础上,对某些案件不再要求独立证据补强,而在其他案件中,独立证据补强应实现法定化与层次化。  相似文献   

9.
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文章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特征入手,从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监督职能发挥等方面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最后提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问题的完善路径,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设立之初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0.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已就犯罪事实、指控罪名等方面达成一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庭审阶段的法院不可自行选择变更指控罪名,否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会带来后续庭审的程序适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问题。基于以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来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平衡的考量,可行的做法是:从变更指控罪名的具体类型为出发点,完善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的程序设定;以被告人权益为落脚点,提出支持律师在法院变更罪名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对抗之基本格局;允许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冲击问题。  相似文献   

11.
现阶段学术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较大学术空白和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可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等价值追求,而且侦查阶段也是维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一项实体性和程序性兼具的制度,厘清此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探索和完善符合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刑事案件多元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主观与客观、实体与程序多维度内涵,对自愿性的保障实质上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对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平衡。《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虽然确立了诸多保障被追诉人犯罪认罚自愿性的措施,但仍有其局限性,应当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先悉权、建立自愿性撤回与程序回转规则以及建立专门的认罪认罚审查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更大实效。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正在试点,有三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一是认罪自愿性的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自愿性认罪是适用该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认罪自愿性的标准可从被追诉人自身行为和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来加以判断。保障认罪的自愿性可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着手;二是关于认罚的协商性问题,应当明确关于刑罚的处罚可以协商,协商的幅度在法定从轻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和定罪免罚间选择;三是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适用的选择与限制,被追诉人应有程序启动权,同时也应有程序回转,但同时应予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4.
现有“强阅卷弱开示”证据信息交换机制下,由于阅卷权利、动力与能力的多重不足,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方的证据知悉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严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促生在该类案件中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由检察机关主导,其承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追诉方开示证据的职责。证据开示有利于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结果形成准确预判,强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同时,为实质化控辩协商提供依据。法院应将证据开示作为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内容,以防范冤错案件的产生,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观点提出应限制甚至取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此,理论界存在各种声音,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做法。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上诉具有纠错、维权功能,保留上诉权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和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分析,上诉权的保留有其必要性。因此,不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更不应取消该权利。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7.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以及适用时点的提前,有必要构建相应的证据规则。在认罪协商失败后,对被告人的认罪陈述应当限制使用。通过不正协商方式获得的认罪陈述应当排除。对被告人认罪陈述的证明力应当加强审查。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兼顾传统刑事诉讼原则与此类案件审理程序上的特点,分层次、分类型地进行设定。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可以撤回认罪认罚的供述,享有对签署的具结书提出反悔的权利。被告人反悔权具有正当性,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反向保障作用。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相关证据并不当然排除,经审查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以采用。被告人提出上诉是其行使反悔权的体现,不应当对上诉理由进行限制。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反悔上诉为由而提出抗诉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可以撤回认罪认罚的供述,享有对签署的具结书提出反悔的权利。被告人反悔权具有正当性,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反向保障作用。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相关证据并不当然排除,经审查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以采用。被告人提出上诉是其行使反悔权的体现,不应当对上诉理由进行限制。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反悔上诉为由而提出抗诉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的前提是通过证据开示保障双方在获知案件事实与证据信息上的对称性,尤其是辩护方对证据信息的知情权,进而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9条授权检察机关探索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样态表现为“双方规制型”与“单方 规制型”两种模式,后者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检察机关单方面向辩护方开示证据材料,需在程序上规制开示的适用阶段、方式、范围以及辩护律师的作用等具体规则,建立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