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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我国《公司法》的多次修改与公司资本制度密切相关,使债权人利益保护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与域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有相同内容,适应了国际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趋势。应完善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完善股东的出资义务和信息服务体系法律规定,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2.
尽管我国新《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并就如何规避一人公司的风险规定了具体制度,但个别条款还存在着缺陷,没有更好地兼顾到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需要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制度;完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3.
周建军 《传承》2012,(22):92-9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已对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此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包括适用主体狭窄、未规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和原告举证难等问题。对此,应从扩大适用主体、增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赔偿问题的规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几个方面来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4.
质疑《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规定之合理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熙海  曹云野 《求索》2007,(10):99-101
公司人格否认,其价值功能在于当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对控制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而不在于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其责任追究仅一般性地规定由控制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在实践中欠缺足够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概念,同时还设置了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排除制度、大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对关联交易的有序进行起到了规制作用,但在保护关联企业从属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层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订立有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同时,控制企业必须在合同上订明提供一定的金钱给付作为对少数股东的补偿;在没有订立控制合同的情况下,控制企业不得利用其影响力为或不作为不利于从属企业的行为或措施;同时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控制权人诚信义务,对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进行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有效制度.  相似文献   

6.
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传统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兼顾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受到挑战。这种"重债权人,轻股东"的观念,既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制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因此,如何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适当弱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怀,是我们目前更应当去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从解释论层面对股东权利进行了完善和明确,并从立法论层面试图赋予股东在清算阶段的某些权利,以期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实现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7.
刘笑敏 《思想战线》2003,29(3):122-126
公司资本形成的法律保护制度对于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此虽有规定,但存在疏漏,且缺乏可操作性。公司资本形成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应从缴纳出资的原则和如何缴纳出资两方面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8.
转投资是公司重要的经营方式之一,但也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如资本虚增,控股公司将从属公司作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工具,经营者控制公司,债权人或小股东利益受损等。国外立法对转投资的规制措施可分为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两类。我国新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较旧公司法有明显进步,但仍存在缺乏转投资披露制度、缺乏相互持股限制和关联公司制度等不足,应进行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琼 《前沿》2011,(2):108-1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股东责任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产生于美国判例法的这一制度有其自身特定的立法目的,从产生之初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漫长发展的道路,各主要国家基本都有各种理论学说及法律规制方式。该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相比其他国家的研究现状及立法实践还显得较为粗糙,在制度很多层面都有待完善,本文将从这一角度入手,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徐蓉 《理论月刊》2005,(10):115-117
从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公司的存在可以具有永续性,但是当公司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公司也可能会消灭,公司解散将会导致公司的消灭。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以及清算制度专门设章进行了规范,但是其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认为为了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建立完善的公司退市制度,非常有必要建立公司解散清算的登记备案制度。  相似文献   

11.
邸燕茹 《前沿》2003,(5):101-102
我国《公司法》实行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法定资本制度以及验资制度 ,但是由于这些制度不完善 ,使实际操作中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屡屡发生 ,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本文提出加强股东及发起人的责任、加强董事的责任、完善注册资本验资制度和规制公司相互持股这几方面 ,来完善《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 ,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  相似文献   

12.
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产生于现代公司法制不断发展的时代。其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当下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存在原告主体资格要求高、前置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律师费用分担不合理、双重派生诉讼问题存在法律空白等不足,应从调整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细化前置程序豁免规定、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和增加双重派生诉讼制度立法等方面着手改进,以期完善该制度的构建和运行。  相似文献   

13.
公司转投资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所规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的优点和缺陷都是很明显的。首先,转投资对于活跃市场和形成企业规模经营有着积极的意义:它是一种将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保护自身利益的理念的体现。其次,公司转投资也存在着它固有的缺陷:一是转投资存在着侵害投资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等方面的危险。二是从市场整体的角度来看,公司转投资有可能造成投资公司资本空洞化,造成经济繁荣的假象;转投资容易形成关联企业集团;转投资也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了方便。  相似文献   

14.
过去的几年中,受金融危机和我国国内劳动力成本、税收成本以及人民币升值成本提高的影响,我国一些经营困难的公司(包括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非正常解散的现象日趋增多。这些公司不经清算、破产和注销程序而擅自关闭,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一走了之,造成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等债权无法实现,危害了交易安全,损害了劳动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5.
吴凡 《前沿》2010,(6):77-80
瑕疵决议撤销制度的确立及运用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大小股东利益的平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外部性使股东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通过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进行维护。然而,这些维护的末端性决定公司法作为兼顾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应该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制度保障。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通过完善第三人的知情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司章程限制条款登记制度,完善工商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公司决议程序等方面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16.
邢娜  白荣梅 《前沿》2004,(5):149-151
虚假陈述又称不实陈述 ,各国证券法律对此都有禁止性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给虚假陈述作出一个法律定义 ,就诉讼机制来讲也存在一些缺陷 ,正是鉴于这些现状 ,笔者提出了一些看法 ,以期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7.
公司监督机制主要由股东对董事、监事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董事会内部监督等内容构成。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监督不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国务院派出的稽查特派员查出了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而近几年,一些著名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甚至堕落为犯罪分子的事实,也表明了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制急待进一步完善。   一   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借鉴现代公司体制,改革我国国有企业而…  相似文献   

18.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公司自治的本质已逐渐从股东自治演变为司法主导下的债权人自治,此演变具有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基础.在具体制度层面体现为股东自治权利的限缩、表征债权人自治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以及强调司法主导性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针对我国破产立法相关制度的不足,建议对破产重整申请人、重整计划的制定人、债权人委员会的损害赔偿责任和预防债权人机会主义的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于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到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较好的运行。本文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着手进行分析,以期充实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20.
夫妻公司的股东财产更容易和公司财产混同,侵犯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制易导致共同股权,是夫妻股东合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共同股权在实践中存在,我国《公司法》应当尽早将其法定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因为其利益与决策具有高度一元性,应当参照一人公司的特殊监管制度进行规制,以预防夫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维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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