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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耀峰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29-31
非法集资犯罪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构成严重的威胁和侵害。完善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制度,给民间融资特别是网络借贷平台划定合理边界,加强宣传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打击与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黄楠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5):85-89
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于P2P和众筹领域。P2P领域中的三种模式已经触犯了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而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两高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在非法集资构成要件的认定上采取了"从严把握"的原则,更是大大增加了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非法集资的入罪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的风险防控应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高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97-99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刑法上的罪名,而是由一系列具体犯罪所组成的罪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体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两大罪名。判断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入罪,可根据是否具有"吸款"行为、是否具有偿还意图以及集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的三段式梯阶。对非法集资犯罪应防患于未然,通过科学的立法、良性的宣传和规范的管理,来铲除非法集资犯罪的土壤。 相似文献
4.
非法集资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当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呈现内卷化的特点,公安机关预防犯罪职能的实现受到质疑,警察权的萎缩、治理手段的单一,暴露出对非法集资犯罪实行二元治理的弊端。对此,应当对现有的治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改变对非法集资犯罪的二元治理格局,进行一元治理。 相似文献
5.
非法集资个罪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肖怡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1):81-86
各式各样、日益增多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手段已经明显不能有效地规制社会上纷繁复杂的非法集资行为 ,作为保障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手段一旦介入了调整领域 ,部分非法集资行为也就上升为了集资犯罪。本文介绍了我国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刑事立法状况 ,并对非法集资犯罪的个罪作了详细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6.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4)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现逐年上升态势,特别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法集资犯罪保持着较高的活跃性。通过对H省法院111份非法集资犯罪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该地区非法集资犯罪呈现涉案面广、数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涉案罪名集中、共同犯罪特征明显等特点。究其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劣、政府事权分工不明、社会投资渠道匮乏、群众防范风险意识差、政府舆论引导乏力等。治理对策包括完善融资金融体制、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合理分流民间投资、加强对贫困地区关注程度、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等。 相似文献
7.
范淼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5):53-59
目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体系存在一定问题。通过以经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现象—立法为主线的逻辑进路,对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演进脉络进行梳理,从中可以观察到我国法律规制从空白、萌芽到初步设置、体系性确立直至体系性完善的过程。通过逻辑进路指引下的立法梳理,会发现我国目前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制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民间融资缺乏合法性定位、以特定数字作为衡量集资行为的入罪标准不具有合理性、规制多元化集资行为的罪名设置过于单一等问题都亟需解决。 相似文献
8.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5)
目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体系存在一定问题。通过以经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现象—立法为主线的逻辑进路,对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演进脉络进行梳理,从中可以观察到我国法律规制从空白、萌芽到初步设置、体系性确立直至体系性完善的过程。通过逻辑进路指引下的立法梳理,会发现我国目前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制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民间融资缺乏合法性定位、以特定数字作为衡量集资行为的入罪标准不具有合理性、规制多元化集资行为的罪名设置过于单一等问题都亟需解决。 相似文献
9.
当前的非法集资呈现出涉案数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运作周期长,作案手法多样,犯罪组织严密,跨地区流动作案等特点。针对非法集资的特点,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0.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1)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活跃,一方面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一方面非法集资类犯罪日益严重。非法集资类犯罪有以下特点及存在问题:对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界限不清;涉案人数多、地域广、被害人众多,案件审理周期长;量刑较重,均适用附加刑;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失追缴不力。对集资类问题首先应充分运用民法思维来解决。对民刑交叉的非法集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应进行民事诉讼先行的程序处理,或者采取民刑程序并行处理,以期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关于集资类犯罪量刑的建议:对集资类犯罪的立案及起刑点适当提高,对单位与个人的立案标准加以统一;适当减少量刑幅度,并增加适用缓刑的规定;对集资诈骗罪应取消死刑;对于有能力并愿意挽回经济损失的集资人,可以考虑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兑现相关政策。 相似文献
11.
傅跃建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1-14
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要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单位主体资格、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单位利益五个方面要件进行判断,“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要件之一。利益归属单位是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关键。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交织时,要分别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2)
本文通过对"吴英案"所涉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刑法对民间金融干预等问题,以及金融犯罪的社会预防做了简要的论证分析。并且提出多部门联合执法、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加大监督力度等方式对非法集资犯罪做疏堵结合联动预防方式,以期能够合理地预防民间金融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14.
卢勤忠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1):50-59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暴露了不少违规经营、管理失范等问题,而且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私募投资基金涉罪,包括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和不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两类。从非法性要素看,私募机构未经登记备案而擅自募集基金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但也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就直接认定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要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同时违反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从金融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不属于有关《刑法》条文规定中的“基金管理公司”范围。从募集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代持、拼单或非法拆分等间接投资方式募集基金,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涉嫌变相非法集资。私募基金涉罪的监管规制路径包括完善有关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规定,重视企业合规管理。 相似文献
15.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2)
轻刑化是近年来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非法集资犯罪是其自身特点和国家政策等众多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一种法定经济犯罪。借助轻刑化趋势,在立法、司法和引导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完善等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规制,有效引导非法集资向合法集资转变,从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16.
郑蓉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0,(2):11-13
非法集资犯罪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经济犯罪,其具有涉众性、后果严重等特征。它不仅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威胁到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分析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对策。 相似文献
17.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5)
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认定上,需要重点把握"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是否归属单位"这两个要素,二者互为表里构成了单位犯罪的认定根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防止以下三种倾向:唯结果论、仅凭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或仅凭行为人的供述就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反推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该目的有无也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关键。而网贷平台若突破纯信息中介的性质定位,则易向集资犯罪异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加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符合惩治该类犯罪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无序创新、发展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加之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和手段方式相对滞后,导致利用传统方式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集中爆发。此类案件大多涉案金额和未兑付资金缺口巨大,受损群体庞大、诉求多样,案件刑民互涉、法律关系错综交织,且侦查取证周期长,追赃挽损难度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及风险外溢传导,涉众性、风险性、涉稳性特征突出。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审视S省D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挽损、维稳处置、源头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重点从理念思路与责任担当、法治保障与科技助力、打处治标与源头治本三个维度讨论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昭示了经济犯罪领域轻刑化刑事政策的开启,给非法集资犯罪防控领域带来了多方面的转变,其中最主要的是指导思想上从重堵转向重疏、注重社会经济因素、强调综合治理。在此背景下,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具有主体特殊,涉及面广,追赃挽损任务重,早期易控、后期打击压力大等内在特点,从侦查角度调整其防控措施有很大的必要性。具体调整思路就是要加强侦查基础工作,建立集资风险测评及研判处置系统,实行冻结追赃优先的策略,多手段维稳处突,加强多方协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20.
戴蓬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9-22
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涉及人员多、潜伏期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在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应加强情报工作,建立预警平台,尽早发现非法集资问题;快侦快破大要案,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密切关注出资人的动向,妥善有序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加强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