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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1年5月8日在杭州某有限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刘某在上班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同年5月13日出院,院方建休两个月。刘某伤好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与单位就享受工伤待遇事宜多次协商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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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职工戴某在公司所属工地工作时,遇工地爆破作业,戴某按要求撤离躲藏后被放炮飞过来的小石头打中头部,导致伤残,双方因工伤赔偿引发了劳动争议。 随后,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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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贾某于2006年6月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5月31日至200r7年5月31日。2006年7月3日他在某设备公司制作车问工作时发生工伤,同年9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为工伤。2007年2月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贾某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贾某已达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伤残九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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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贾某于2006年6月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5月31日至2007年5月31日。2006年7月3日他在某设备公司制作车间工作时发生工伤,同年9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做出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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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马某之妻王某于2007年11月1日到某惠民服务中心工作,并由该中心派遣至某镇政府环卫所从事道路环卫清洁工作.2010年8月18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0月20日,马某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某惠民服务中心登记信息、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被告审查上述材料后,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马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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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于2009年3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岗位为销售代表.2009年5月,李某在天津出差时不慎撞到客户公司玻璃门上,将左门牙三分之二撞掉.李某到大兴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大兴劳动局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后李某向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李某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2009年10月,李某到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16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18630元;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报销医药费460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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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人报》编辑部 《工会博览》2015,(6)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1年2月1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并以满1个月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3月2日15时许,李某在工作时不慎锯伤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15天.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日医院为其出具了建议休息1个月的证明,后李某未再继续治疗.公司从3月17日(李某出院当天)开始,多次通知其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调换轻松岗位上班,李某未予理睬.2012年10月9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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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的美好生活一次工伤遭改变
事情还得从2003年说起,那年元月23日,王女士来到某著名合资公司下属的一个饭店工作.能够来到这么有实力,这么正规的单位工作,一定要珍惜,好好做事!王女士在心里这样打算.刚到单位第一天,公司人事部门就找到王女士,交给她一份终止日期为2013年1月的劳动合同,王女士很高兴地与某合资公司签订了此份合同.
晚上回到家,王女士兴奋地把合同拿到老公面前,一边让他欣赏着合同,一边说:"找到这么一份稳定的工作,咱们以后的日子会越来越好."老公笑着夸奖王女士:"老婆真能干!"两人依偎在一起,憧憬着未来的生活,心里美滋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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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吴某原是部队一名战士,2007年在部队训练中受伤,造成膝关节创伤,经部队认定为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级甲等残疾.2008年底复员到某化工厂工作,经常感觉膝关节疼痛,2009年4月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外伤性关节炎,住院10天,吴某要求单位工伤待遇未果,于6月18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于8月3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送达某化工厂及吴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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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劳动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伤害不可忽视,在实际的工伤救济中难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并且受到工伤认定排除规则的限制,因此本文提出将过度劳动纳入职业病和过劳自残、自杀纳入工伤救济的建议,使之更符合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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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不适用工伤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回放张某系天津某大学在校学生。2010年6月,张某经学校推荐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习,具体从事住宅楼装修的辅助性工作,实习期为半年。同年8月,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者,做出了不予认定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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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04年7月23日入职某公司.2005年6月21日,王女士与该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自2005年6月21日至2005年12月20日,受聘职位为导购员,月收入900元.后双方又签订了4份补充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续订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公司又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受聘职位为导购员,工作地点在北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王女士每月基本工资900元,店长岗位津贴200元,全勤奖200元,饭费补贴150元.合同附件三中双方约定,作息制度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周五、周六、周日上班,周一至周四员工可以选休一天,早班、中班、晚班均为6小时工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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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实践中,针对极为特殊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对于受伤职工进行权益保障的问题,当前法律建设法制优化中要正视这一存在的现实问题。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拒绝对于员工进行后续的权益保障等,不符合法律要求,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有必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在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具体形式的基础上,使各个认定主体各自承担责任,确保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的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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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是医药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退休后在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分店任住店药师,每天工作13个小时,隔天上班,无休息日无节假日.2010年12月24日,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7天后,死者遗体火化,该药房曾给予6481元精神抚恤金.此前,死者家属曾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为此,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697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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