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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力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1)
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现有的监察体制因为监督主体分散、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导致其难以实现这一目标,这决定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性。监察体制改革之重要性和其面临的宪法问题之复杂性决定了其必须具备充分的宪法依据和正当性,因此,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宪法规范内进行,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宪法核心内容不能改,坚持稳妥推进、注重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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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8月22日上午,东营市东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1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监察委员会关于2018年上半年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区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报告了区监察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开展干部监督、履行监察职能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较为全面地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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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研究》2019,(6)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关涉监察立法目标能否实现这一重大问题。《监察法》作为规范监察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处置权配置勾勒了初步的框架,即处置权行使的独立性、处置类型的法定化和处置效力的强制性。处置权配置应遵循权力有限与职能分工原则,以能否实现监察全覆盖的目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及是否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为考量因素。从权力配置模式看,处置权在立法配置中呈现出了集权与分权、程序性权力与实体性权力、权力对抗与权力协同等三组模式的融合。在运行依据上坚持职权法定、在运行形式上坚持正当程序、在处置方式上坚持处置的独立性与协同性,共同构成了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规范化运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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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的演进呈现出三种趋势:一是从注重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演变为着力构建公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二是从职责范围相对宽泛,演变为以聚焦反腐败为主责主业;三是从以进行检查、提出建议为主要履职方式,演变为行使调查、监督、处置三大权力。建国以来监察制度发展的经验启示我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明确五大目标:一是必须构建集中统一的监督体系,整合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力量;二是必须提升履职的专业化水平,着力解决职能泛化、方式固化、作风异化、功能弱化等问题;三是必须增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增强行政违法监督和腐败犯罪查处的内生动力;四是必须确保反腐败的法治化方向,破解监察手段运用的法治化难题;五是必须实现反腐败机制高效运转,构建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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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课题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5):68-75
《监察法》的出台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界分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与职权。在此基础上,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职能衔接,实际上就成了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重点包括案件的移送与对接、证据的转化与使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补充调查与补充侦查的协调等衔接内容。不过,因为当前法律规定相对概括,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为实现监、检机关职能的高效顺畅衔接,依法构建沟通协商机制、规范协调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完善检察机关证据审查机制等衔接机制有其切实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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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独立行使的五个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庞华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4-8,20
2016年底,国家拉开监察体制改革序幕,整合反腐资源,设置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监察权,旨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集中的国家监察体系。对于监察权独立行使问题的研究,应以监察委员会法律性质与职能为视角,框定监察权的概念,从法律、人力、组织、权能、制衡五个角度进行分析,进而保障监察权独立性,做到监察权行使有位、有人、有效、有力、有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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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虽不是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能,但是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却与工伤预防直接相关。我国现阶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在缺乏独立性、监管模式碎片化、行为模式倒置等一系列的问题,增加了工伤发生率。因此,有必要在探究工伤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研究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伤预防的关联性,改革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完善监察制度,以发挥其工伤预防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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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3):21-24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反腐仍旧停留在"个案震慑"阶段。十九大报告表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出台示为惩治腐败的分散权利模式转变为集中高效权威模式的重要表意。《监察法》已然涵盖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的问题,但实践中如何实现监察委留置措施与其他司法机关有效衔接、如何尽快化解机构与人员转隶难题、如何有效避免监察委员会出现权力滥用现象,仍是今后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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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吸收、整合了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与纪委合署办公,实质上确立了党纪调查权、政纪调查权和刑事调查权于一体的综合调查权,这大大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和监察范围,达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的全覆盖,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然而,监察委员会在公职人员定义、调查权定位和权力监督、权利保障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要从法律层面在实体和程序上约束监察委员会权力的行使,明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完善对调查权的规范和约束,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细化权利保障制度,这样才能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反腐败效率,促进反腐败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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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我国监察体系的建立,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在此背景下,纪委承担党内问责救济的职能并没有改变,正如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除了具有监督、执纪和问责的职责,还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后,地方各省市党委等组织也相继出台了问责实施办法,在党内问责救济机制方面也初步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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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移转至监察委员会,打破了长久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分工模式,对刑事司法领域影响深远。由监察委员会发动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拥有主体地位高、资源集中、手段丰富等优势,但仍存在程序运转不严密和人权保障程度低等问题。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对其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则成为改革成功与否的重中之重,除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传统方式,应添加律师参与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刑事程序内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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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勇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6)
国家《监察法》授予监察委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以及相应的履职权限,这三项职责各有侧重,不能互相混同,其中监督职责是监察委的首要职责。为落实监督作为监察委首要职责的立法定位,需要进一步改革监察体制,调整监察委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配置,增强监督力量,确保实现监察全覆盖;修订完善《监察法》,充实监察委履行监督职责相应的权限和程序机制,如检查权与检查程序,推动规范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制度的相关立法,为监察委履行监督职责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另外,需加快公职人员履职和财产申报数据库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监察委监督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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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履行监察专责.如何通过备案审查机制,监督这一新的制度规范合法,保障监察权正确有效行使,成为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地方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法治中国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地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基本纳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接受人大监督[2].但是,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建设较为迟缓,制约审查工作的开展.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基于其制定目的、规范内容与地方监察机关独特的领导体制,建立三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实现全面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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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35-136
唐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封建王朝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事中监督的御史台制度和事后监督的官吏考核制度,对当代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拓展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加强监察权的独立性等五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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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施行,监督职能已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督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然而,监察法就监督职责仅提供了原则性规定,相比调査与处分职责的统一化及其资源整合,监督职责则处于“极简化”状态,立法仅作出了概念性、原则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