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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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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赞 《天津检察》2009,(2):30-31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判断该贿赂型犯罪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受财物者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者谋取利益”,本文将立足于商业贿赂犯罪所发生的具体领域,对“利用职务之便”这一概念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对于那些出于贪利心理,以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和侵吞公私财物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针对性和独到的防范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附加刑.这种情况的存在,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附加刑的适用规定存在着某些不足. 1.对某些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适用附加刑.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除了对罪当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贪污贿赂犯罪,可以或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之外,对其他贪污贿赂罪则没有适用附加刑的规定;对于行贿罪,除罪当处以无期  相似文献   

3.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经济犯罪;也是腐败性质的经济犯罪,这类犯罪的实质和核心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自改革开放以来,这类犯罪的发案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虽经十多年几乎是不间断的严厉打击,但没有得到有力的遏制,且贪污受贿数额越来越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领导干部,有些是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腐化,进行权钱交易,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据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年递增率在15%左右,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逐年增多。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严…  相似文献   

4.
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或玩忽职守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该类共同犯罪除具备一般共同犯罪的要件外,还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犯罪主体全部或其中一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由于  相似文献   

5.
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与普通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条件。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普通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有的不具有特殊主体条件,俗称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6.
高进 《中外法学》1995,(2):76-78
<正> 笔者最近就贪污贿赂犯罪心态专题调查了200名正在服刑的贪污贿赂罪犯和200名社会人员(包括办案人员和各行业人员),本文拟根据调查中反映的情况,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谈点看法。 一、清除滋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土壤” (一)加强教育,提高人们抵制贪污贿赂行为的自觉性 此次调查中,88.29%的社会人员和43.24%的罪犯认为“教育的缺乏”是导致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社会原  相似文献   

7.
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条件。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普通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有的不具有特殊主体条件,俗称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对于第一种  相似文献   

8.
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特征进行“大数据画像”,有利于提升腐败惩治精准性、腐败预防科学性和腐败问题研究客观性.本文主要对2016年我国检察机关公开的8133份贪污贿赂犯罪起诉书的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重点研究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的年龄、学历、职务等因素及其与犯罪类型、犯罪金额、犯罪潜伏期等的相关关系,通过统计数据揭示了当前腐败现象的部分规律性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试论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王世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所构成的受贿罪,已成为受贿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对如何界定这种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内涵和处延,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认...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企业步入市场,发生在购销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有增加的趋势,其犯罪手段可说是五花八门。笔者通过对江苏省沿海某市1993年以来查办的58起发生在购销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归纳了较为突出的六大手段。玩弄假票虚报冒领在这种行为中,作案人利用经办业务活动的职务便利,在记载业务内容、作为报销依据的票据上大做文章,挖空心思地想出种种花招“玩弄”假票。有的“偷梁换柱”,明明买的是烟酒以及高级生活用品等,而发票上却堂而皇之地写着生产用品,拿到单位报销;有的“少买多开”,实际采购材料的数额很少,而发…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实践中,人们在区分受贿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上往往分歧很大,而争论的焦点则主要集中在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问题上。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理论上历来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即狭义说和广义说。持狭义说观点者认为,利用职务之便,仅仅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造成的方便条件,去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不包括受贿者职务范围以外的方便条件。持广义说观点者则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既包括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也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这是因为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而进行受贿犯罪是新形势下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说明犯罪分子能量大,犯罪活动幅射范围广,这比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而进行的受贿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不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12.
交易型职务犯罪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包括交易型渎职犯罪和交易型贪污贿赂犯罪。在交易型渎职犯罪中,市场交易是当事人的职责所在,因此,当事人的失职、渎职行为较容易捕捉。而在交易型贪污贿赂犯罪中,由于市场交易是个人行为,权钱交易不会明显表现出来,因此,只有掌握市场交易的本质,才能彻底揭开权钱交易的面纱。  相似文献   

13.
商业受贿罪客观要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牛忠志 《法学论坛》2006,21(5):8-11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出发,在商业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也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之便和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素;“贿赂”应当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4.
不能仅以帐面情况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张荣章,常瑞祥,何建明一、“帐面上是否消失”不是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唯一标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特定的犯罪主体和利用职务之便方面是完全相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帐面上是否消失”作...  相似文献   

15.
《法学》1991,(9)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有其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目前,人们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识,尚停留在现象认识阶段,很少研究其规律。我们在此试对这一问题作专题性研究。一、贪污贿赂犯罪的“函数规律”(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烈度”指标。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烈度”,可以综合两方面的指标来衡量:①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量。这不是指实际发案数,而以具有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人数作  相似文献   

16.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所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其构成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分为成立要件,如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罪犯罪、报复陷害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等;有些犯罪,虽然不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分为成立的要件,但是,只要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便成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条件,如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等。固然,我国刑法体  相似文献   

17.
<正> 犯罪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有的贪污案,并非纯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作案,要靠社会上不法分子的帮助才能达到犯罪的目的。遇到这类“内外勾结”的贪污案,争论的焦点是对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身份的被告人的罪名如何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8.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祛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在规定了第385条“利用职务之便”的直接受贿罪之外,还规定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的情况(第388条,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人刑法的这一修订就使“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较之以前明确了许多,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较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法律用语语义边缘本身的模糊性,对其内…  相似文献   

19.
一般认为,商业受贿罪是指发生于经济交往中的贿赂犯罪与普通贿赂犯罪有重大区别.其实这种认识并不符合我国一罪名的立法特点与受贿罪群构罪要件相互交叉的状况。从行贿的角度看行为是发生于经济往来中,属商业受贿。而从受贿的视角出发则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属公职受贿,因此两者在公务员参与的场合是不易区分的。为此,本文的论述依照法定的罪名展开。关于这种犯罪在理论研究上的热点几乎集合于主客观构件的问题上,诸如客观构件上的“利用职务之便”、  相似文献   

20.
一般受贿罪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该受贿行为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另一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表述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该行为做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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