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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应列入公诉范畴之浅见罗晓玲自诉案件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有七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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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个人发动的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几乎不介入、也不干预自诉案件,从而也缺乏对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为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必要重新认识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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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包括公诉和自诉。对刑事公诉的法律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而对刑事自诉的监督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了空白。现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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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锦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6):72-74
庭前审查是刑事案件正式庭审的必经程序,但我国公诉、自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运作方式却存在明显的矛盾,与正当程序应具有的涵义相去甚远,这不仅可能使公众对法律的理性产生怀疑,并会将法律的运行置入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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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事自诉程序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权,既包含对刑事公诉程序各环节的监督,也包含对刑事自诉程序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如何实施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多年来,许多检察院几乎没有开展这一监督,刑事自诉程序处于一种不受法律监督的状态。本文拟就对刑事自诉程序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监督范围及其实现途径作一探讨。 一、对刑事自诉程序实施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 修改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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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与刑事公诉的关系,不是前者包含后者;公诉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等具体检察权能,并非由法律监督权衍生而来,而是基于国家追诉主义的控方立场所固有的传统司法职能体现;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属不同层面,是审视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的司法监察性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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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与刑事公诉的关系,不是前者包含后者;公诉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等具体检察权能,并非由法律监督权衍生而来,而是基于国家追诉主义的控方立场所固有的传统司法职能体现;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属不同层面。是审视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的司法监察性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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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诉讼形式。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自诉案件有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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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的刑事起诉方式主要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刑事司法中自诉权的确立,保障了被害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并经法院的公正审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拟以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为考察对象,重点探讨在我国现行公诉与自诉并存的体制下,如何确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何协调公诉与自诉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自诉人的诉讼权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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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中,检察机关对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行使检察权(包括侦查权)、批捕权、提起公诉权、侦察监督权、审判监督权、监所检察和执行监督权等,已有较好的发挥,而对刑事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则基本上没有实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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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不起诉权进行必要的制约是保证公诉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中、德、日、法等国纷纷建立了被害人对不起诉权的制约机制,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检察机关审慎周延地行使公诉权。但是我国公诉转自诉程序的制度设计,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弊端。本文作者建议我国立法吸取德国强制起诉程序和日本准起诉程序的有益经验,取消以自诉制约公诉的机制,代之以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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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刑事起诉制度,因此,刑事自诉案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却存在着法律监督的缺失,本文拟对法律监督缺失的现状、原因及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完善方案作尝试性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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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公诉职能的机关,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代表国家主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依法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的一种请求权。自诉是指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除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外,还可以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监督制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因重罪或者轻罪遭受损害的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预审法官提出申诉书,再由预审法官将申诉书转交检察官,以便检察官提出起诉书。这种由自诉启动公诉的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