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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学者们对这项制度的内涵作了各自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则是这一制度的规范基础。对破产抵销权制度功能的一般认识学者们一般认为,破产抵销权制度具有以下功能:“但是,在破产程序上贯彻破产抵销权的意义,是十分显著的。一方面,破产抵销权使得破产债权人用其所享有的债权,充抵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必参加破产程序接受分配,有助于简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繁杂过程;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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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组的否认权 一般来说,在受破产宣告前,企业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然而,当企业处于破产边缘状态时,由于种种原因(如由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个别债权人的压力,企业领导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等),该企业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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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依照我国民法学理论,抵销制度是指二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时,使彼此之间的等额部分的债权债务同时归于消灭的行为,这是一种最简单的消灭债务的方法。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负有债务的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这种债务与债权互为抵销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倘若互有债权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被宣告破产,另一方不能行使抵销权的话,其所欠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算组将依法要求全部清偿,以作为破产财产分配,而自已的债权只能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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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大量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或者采取各种方式逃废商业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和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类重要民事主体和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所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课题。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按对等数额抵充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可以进行抵销的权利,就是抵销权。商业银行抵销权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行使抵销权主体的抵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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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对于银行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在金融业务中发挥着几乎与担保制度相同的重要作用。由于其适用简便快捷,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银行维护自身债权的重要方法。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必须认真把握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做到既不损害客户的权益,又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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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银行扣款还贷行为引发争议的案例、主要争点及法理思考二、我国关于扣款还贷行为的现行法律规定三、国外相关立法及理论评析四、我国关于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理论及评析五、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具体规范六、我国银行抵销权的构建一、银行扣款还贷行为引发争议的案例、主要争点及法理思考案例一:1985年,原告向明清之夫沈志武因从事木材加工,向被告安江信用社下属茅渡分社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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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撤回,是指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回其破产申请的要求,以便在获准之后使破产申请失去效力的行为。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破产申请撤回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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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迅速增长,尤其是进入上世纪末以来,作为国际直接投资最主要形式的跨国公司和跨国公司集团的发展更是势头强劲.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跨国集团诸多复杂法律问题的涌现,其中包括破产问题,特别是自2008年爆发的全球次贷危机导致大批跨国集团巨头的破产,不仅给单个国家甚至是整个国际社会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要对跨国公司集团破产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并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积极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机制,进而实行有效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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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的主体归属、抵押担保权撤销后撤销利益是否保留以及到期债务清偿撤销中的抗辩事由等问题,是目前破产法理论界认识不一并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归属于托管债务人,抵押担保权撤销后的撤销利益应采次序固定主义模式,对到期债务个别清偿中"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这一抗辩规则应结合不同情势加以分析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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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该法第九章以12个条文,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虽然新《破产法》对破产和解中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破产和解制度时对破产和解中某些问题仍存在着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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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3个司法解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配合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最近业已展开。本期邀请几位资深法官对破产法适用中一些新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也希望广大读者踊跃参与,发表个人的真知灼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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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立法若干问题研究韩长印为适应摆脱了计划体制的最终束缚已步入了快车道的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之需要,一部完善的新的破产法的制定已被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工作日程。值此新破产法起草之际,笔者拟就我国破产立法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求对立法工作有所裨益。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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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8,(2)
破产法主要立足于社会利益,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税法侧重于国家利益,以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系统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从法理念层面分析,破产程序宜界定为课税特区,征税权力应谨慎介入并作必要调适,实现破产法与税法规则的互认;税收债权宜定性为破产债权,征税机关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得到破产法的承认,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之区分原理可做理论依据;税收优先权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既要解决解释论上的税收界定问题,也要关注立法论上的权益冲突平衡问题;征税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限缩,体现了破产法的特殊性与税法之人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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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本文对新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应如何理解,对立法采纳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即由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并负责重整活动应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如何把握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望保障重整制度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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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银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破产.银行破产往往可以划分为清算前和清算两个阶段.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措施救助银行.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在这一阶段法律应明确规定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标准,以及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限制其自由裁量权,避免监管姑息.而在清算阶段则应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