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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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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他曾经多次强调,公司领导一律不准为亲友做面粉生意提供便利。然而他在9个月期间,为亲友非法牟利近40万元,成了全国第一位为亲友非法牟利而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2.
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在保护国有经济的同时,也应保护非国有经济不受侵害,刑法对非国有经济进行保护时应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但平等保护并不是对侵害不同类型经济的同样的行为规定为一样的罪名、一样地予以犯罪化。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六种行为,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都应予以犯罪化,规定为一样的罪名;不同类型经济主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受贿、挪用公款(资金)行为,应异罪异罚;私分非国有经济单位资产的行为无需犯罪化。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主管、经手或保管公共财物的便利。主管公共财物指对公共财物有决定调拨、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支配职权。经手公共财物指对公共财物有发放、领取、使用或支出等经办职权。保管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4.
马宏 《新东方》2006,(12):45-47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罪名、罪状及量刑幅度分别作出了规定。同一切职务犯罪的罪名一样,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利用职务上便利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两罪在犯罪手段、犯罪目的上就完全不同了。两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5.
我国对国有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的规制体系缺乏明确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惩戒的有效性。我国应从严密法网,扩大犯罪圈的刑事政策出发,将国有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定位为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进行犯罪化思考。单位贪污罪系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什么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郭光华1993年5月,某国有钟表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就任该公司经营部经理。上任后,他就寻思着为其子开办的某贸易公司招揽业务。经他巧妙安排,钟表公司本应从供应原材料厂和配件厂直接进货,但他却从其子的贸易公司购进大量的原材料和所需配件...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和重要的问题。正确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打击受贿犯罪,必须正确认定受贿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受贿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8.
知识集萃     
《云南人大》2007,(9):43-44
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9.
《时事资料手册》2006,(4):118-118
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  相似文献   

10.
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类罪,严重破坏着市场经济秩序,运用刑法手段规制此类犯罪已刻不容缓。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对商业贿赂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产生不同的认识,给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和范围、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该罪在认定中的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便于在司法过程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11.
马宏 《新东方》2006,(3):48-50
一、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1.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外部人员,如果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贪污罪表现为…  相似文献   

12.
马宏 《新东方》2006,(7):52-54
一、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1.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外部人员,如果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贪污罪表现为…  相似文献   

13.
合理借贷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构成条  相似文献   

14.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侵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贿受贿行为。它与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有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以及刑法第385条至第3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有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独立品格,我国刑法应对其单独立法,内容上包括上述两类贿赂犯罪的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体系上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由此实现了我国贿赂犯罪的体系从以主体为标准的二分法向以客体为标准的三分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陆某担任某国有公司下属分公司经理,但该分公司没有在当地工商机关备案,不具有法人资格。其间,陆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本人开设的私营企业,经营与所在分公司同类的营业项目,获取非法利益千余万元。请问,陆某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吗?湖南汪志强  相似文献   

16.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有些罪的主体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大部分是故意,并且多数具有营利目的或非法占有物质利益的目的;少数是过失。这一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这是这一类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  相似文献   

17.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概念及划分标准罪数,是指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单一犯罪的,是一罪,构成两个以上复数罪的是数罪。同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是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的单复。通常,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一个职务犯罪构成的是一罪,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务犯罪构成的是数罪。由于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渎职性,即职务犯罪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数罪较一般普遍犯  相似文献   

18.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   

19.
罗朝辉 《湖湘论坛》2003,16(4):66-6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国有企业是指资产全部为国有的企业 ,国有公司包括资产全部为国有以及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公司的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一般的董事 ,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国有公司、企业的部门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必须发生在董事、经理任职期间。  相似文献   

20.
快播公司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他既为合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提供平台,但同时也为色情、传播盗版、欺诈、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传统犯罪难以实现对快播公司的归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刑法前后体系的均衡和刑罚适用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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