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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据此,本文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复立法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重点考虑执行性法规与创新性立法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协调关系;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应当遵循不重复上位法的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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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是指将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立法意旨,或不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立法意旨,但部分条款又涉及国家安全的地方性立法,其兼有具体化上位法的实施功能、调和不同属性权力的协调功能,以及对上位法尚未规定事项进行探索立法的功能.我国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存在上位法废止后相应地方性立法未能及时更新、国家层面新法颁布后地方性立法未能及时跟进、地方政府规章越权规定国家安全事项或不当增设公民义务等问题,应通过集中开展"立改废释"工作、完善立法供求机制、建立立法评估机制等举措,开拓国家安全地方性未来发展的"理论—实践"双向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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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殊事务以及为中央立法提供经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法律对地方立法权限规定不够明确,立法监督不力等原因,地方立法中越权立法和重复立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同位阶法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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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一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永恒的话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一段时间重点研究的课题。所谓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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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民族立法是我国整体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自治县民族立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关键所在,也是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自治县立法机关开展了一系列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自治县在立法实践中面临一些困境,要在立法内容上加强对"民族特性"的相关规定,在立法事项上增强"地方个性",提升立法技术增加"可操作性"以及在立法实施中及时矫正与上位法冲突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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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设区的市每年都要制定下年度的立法计划,从一定意义上说,立法计划是否科学严谨,直接关系立法活动的成败。因此,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制定,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一、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因素地方性立法授权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类是实施型立法。即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落实作出具体规定。二类是实践型立法。即在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宏观,具体操作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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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工作者经常面临这样的困惑:一个普遍存在的、危害众所周知的、看起来似乎也不难解决的问题,在现实中就是得不到解决。在笔者看来,实施性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实施性立法重复上位法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已经众所周知,为什么一直得不到改善,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对其成因重新进行分析,让读者看清对这个问题“见怪不怪”才是真的“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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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在制定实施性法规时 ,大量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文 ,使一些符合本地实际、有特色、能解决问题的内容反而被淹没了。并且照抄照搬上位法的随意性很大 ,抄哪些 ,不抄哪些 ,抄多少 ,往往因人、因部门的“兴趣”而定。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条文 ,其结果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篇幅冗长 ,内容繁杂 ,缺少特色 ,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同时 ,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法律的效力 ,损坏了法律自身的完整性。因此 ,地方立法必须破除贪大求全、面面俱到的观念 ,力戒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条文。具体讲 ,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要遵循同国家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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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20,(7)
正众所周知,地方立法发轫于1979年,当年出台的地方组织法,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地方立法自此成为一项国家制度设计。拓展于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迈入主体更多元、层级更丰富的新阶段。经四十余年发展,地方立法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是省(市、区)、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制权力,更是衡量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和实效的直观标尺。每个地方立法主体都无比重视立法,这推动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也带来了唯立法而立法的问题,比如简单套比上位法,凡有国家法律就想立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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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本市的地方立法中,特别是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重复、照抄上位法相关条文的现象,既影响立法质量的提高,也影响立法效率的提高。这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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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是当前地方立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笔者根据从事地方立法工作实践的体会认为,应从以下几个环节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一、增强人大方面立法提案主体行使提案权的主动性,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地方立法提案权是一种法定专有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省、有立法权的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享有提出议案权(含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有五类,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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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立法监督对于保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制约立法权的行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立法法》等规定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有批准、备案、审查、改变、撤销和裁决等。其中,批准是唯一的事前审查型的立法监督形式。与其他事后型的立法监督形式相比,立法批准制度在防范违反宪法、违反上位法,以及防范不合理、不适当的法律文件的出台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就我国《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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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在有一种不适当的认识,只要讲到加强某方面工作,不论有无上位法,也不考虑现有法律规范是否健全,就急于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似乎有了地方性法规,就有了社会控制手段,相应的本领域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陷入一种言必称立法的泛立法主义误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对新时代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确认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