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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国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一边是国内有关部门回应未超国家标准,新近发生的“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再次引发消费者对食品的海内外“双重”标准的困惑。类似食品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并不少见。究竟是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太严,还是国内标准太宽,给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标准滞后和缺失之祸有哪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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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之的担忧
对于电子监管码的删除,某知名食品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只是我们取得的初步胜利。”此前国家质检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企业要赋码生产,今后要不要按文件的规定去做还是另外一回事,食品企业正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协商此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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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38-38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2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国家质检总局指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仅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影响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回收食品范围作了以下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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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4):26-35
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规章将网络食品监管的部分义务赋予给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然而义务履行情况却与立法者的设计目标有所差距。通过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可以发现现行立法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设置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在对相应理论偏颇适用的基础上,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网络平台的现实能力,进而导致义务旁落。为此,应从三方面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重构:理论适用之全面性,惩罚与激励并存;法定义务建构之确定性,细化相关法律制度,使法定义务便于履行;客观能力之匹配性,政府信息提供职能及时跟进,共建食品安全大数据信息共享网络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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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之含义的思考。应当根据食品标准而非其他标准判断"有毒、有害",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未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应忽略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既生产又销售掺入了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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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户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10月11日,山西省屯留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接到县局的通知,组织辖区内食品经营户百余名食品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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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常朝晖某甲原系四川省S县肉禽加工厂汽车驾驶员,1992年初从事销售业务工作。后因其为肉禽加工厂运送猪肉联系的火车车皮未被厂里使用,某甲便对该厂负责人不满,并萌生了报复之念。1992年5月2日,肉禽加工厂向广东省佛山市食品批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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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十五个字可以从治国安民的古训中寻找或提炼出来,它道出了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极端重要性。随着食品生产和人们生活的现代化,食品的生产规模日益扩大,人们对食品的消费方式逐渐向社会化转变,从而使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急剧扩大,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全球性食品恐慌事件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本文对食品腐败变质的常见类型、危害及其控制进行了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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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和4日,在葡萄牙各地的“食品银行”又开张了。葡萄牙人在超市购物的时候,可以自愿在“食品银行”存上一些食品,但不是为了自己,而是给国内吃不上饭的穷人备下口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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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打好质量安全监管翻身仗,太谷县质监局食品监管人员于2011年6月15日零时至凌晨3时,对辖区内部分食品企业进行了夜间突查。重点检查停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生产,在产的企业是否能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是否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专库上锁保管、是否使用验证材料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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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侯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有效地实现了“五个到位”,使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确保了侯马市食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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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缺陷。鉴于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造成人体损害的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对食品消费活动的参与各方都无关痛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惩戒、威吓、激励等功能无法实现。该制度还存在对食品生产者打击面过宽的现象,对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了准确惩戒和遏制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立法应当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与标准、“高度可苛责性”的标准及大规模食醢侵权案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予以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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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上诉人(原审昌明公司)海南昌明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新时代公司)海南新时代环保有限公司。2002年1月20日,昌明公司向新时代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我公司所属定安泰昌淀粉厂,以鲜木薯为原料生产加工淀粉,设计规模每日100吨,分三班生产,每年生产四个月左右.将产生一定数量的生产废水。请参考木薯淀粉行业废水排放标准,编制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经环保部门和专家评审后实施,废水经治理后须达到国家规定之排放标准。根据该委托书,新时代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编制了一份《文昌昌明食品有限公司定安泰昌淀粉厂淀粉生产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