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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2):101-108
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工作者存在着对“地方特色”界限认识模糊的问题,以至于制定地方性规范时往往出现假借“地方特色”膨胀地方立法权、“地方特色”界定标准不明确、“立法抄袭”严重等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地方立法工作者应当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厘清“地方特色”之界限:基于整体性,考虑其与维护法制统一的协调关系,以回应地方立法权膨胀问题;基于主体性,考量其与地方立法权限的辩证关系,以破除特色要素冗杂;基于本体性,考查其与科学立法理念的互动关系,使地方特色真正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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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其显著特征是“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笔者认为,这三个特征的核心是“可操作”,可以说它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地方立法的经验也好,存在的问题也好,都直接与“可操作”紧密相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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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注重立法创新和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努力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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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地方立法实际对不抵触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工作者的共识。地方特色主要指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反映地方的特点,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但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市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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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是福建突出优势,涉台立法是福建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历来重视涉台法制建设,把涉台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多年来,福建涉台立法取得显著成绩,丰富了福建地方立法内容,是福建地方立法的重要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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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一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最先提出的“九字”三原则,道出了地方立法的精髓。不少地方虽对此有不同的表述,但这三原则依然是其核心内容。“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在不抵触的基础上做到有特色,是搞好地方立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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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趋势。一是创制性立法的空间仍然存在,实施性和配套性立法的比重将逐渐上升。二是随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立改废结合将成为地方立法常态,修改的任务更重。三是立法方式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更加突出和强化立法的整体社会效益。四是地方立法中社会立法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服务型立法将进一步加强。五是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内容更为专业化和具体化,地方立法朝着内容细化、条文精简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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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灵魂和生命。地方立法只有从本地的实际出发,解决本地实际问题,才能发挥法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围绕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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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立法的地方经验——以武汉和深圳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环境立法在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上,同时以追求地方特色为价值取向,这就形成了我国环境立法的地方经验。武汉与深圳是比较研究的两个样本,在地方环境立法数量上的对比中,可以看出规章形式的灵活以及两市环境资源压力的不同;在地方环境立法修改的比较上,可以发现法律清理的周期性规律,以及透过修改内容所反映出的两市立法主体能动性的不同;在分析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性特色时剖析了两市不同特点的现实根源。通过对两市地方环境立法异同点的分析,力图反映我国环境立法地方经验之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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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一项有条件、有限定的职权。因此,地方立法在突出“有特色”的同时。必须坚持做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不抵触”是前提,“有特色”是灵魂。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抵触”的基础上做到“有特色”,是搞好地方立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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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地方立法以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总结能够统领地方立法工作的准则。其中,“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三原则比较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现有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的实际,为大家所普遍认可接受,成为地方立法的圭臬。相较而言,“少而精”这一提法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不再是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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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做好新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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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出发提高民族地方立法质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民族地方立法工作,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且是落实自治权、保证自治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立法工作中,一要坚持开门立法。围绕自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多层面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选准选好立法项目,使立法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二要体现民族地方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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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宜粗不宜细”一直是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均采用的立法原则。地方立法承担的主要是具体执行中央立法的任务,这要求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规定应当具体、明确、详尽。因此,根据地方立法的定位及其功能,地方立法应把“宜细不宜粗”作为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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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上,从地方实际出发,深入思考探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如何认识当前地方立法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局部性、从属性和自主性的特点,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必将产生诸多影响。从总体上讲,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将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作为法律体系主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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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成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在地方立法实践基础上,探索总结地方立法规律,使之上升为理论,以指导地方立法实践,是当前形势下地方立法战线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在理论与实践基础上作以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