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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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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规定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分期缴纳,完成首期出资后经办理股东登记即取得股东资格。此时,仅缴纳首期出资的股东可否转让股权?是否还需承担补缴剩余出资义务?未经股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可否以公司名义作出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2.
徐振华 《政府法制》2010,(14):59-59
一、股东对出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出资瑕疵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侵犯的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既降低了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也损害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削弱了公司的股权价值。在股权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了股权的变现。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受让股权的情况下,股东出资瑕疵行为间接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一、股权出资的内涵及意义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依据法律、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出资、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资本的行为。股权出资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是出资人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但这种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允许股权出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允许股权出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相似文献   

4.
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此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颁布施行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登记程序。至此,股权出资在实务操作层面真正得到了实现。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本案情1994年4月3日,海珊制衣公司与海进出口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海珊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分别持有司95%和5%的股份。王某担任公司的定代表人。2002年9月17日,海珊制衣司和海珊进出口公司与王某签订股转让合同,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王,股权转让价款为400万元。2003年411日,工商机关经审查核准了双方的东变更登记申请。但王某仅向海珊制公司和海珊进出口公司支付50万元。03年7月22日,王某以海珊制衣公司海珊进出口公司虚假出资、股权转让议显示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合同内容,将原定的股权转让价款0万元变更为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  相似文献   

6.
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张某出资200万元,我出资100万元,李某等人各出资50万元,由我和张等人发起组成了一 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任董事长兼经理,我任副经理。公司经营一年来,有职无权的我处处受 张某的气,我与张多次发生摩擦。为此,我想退出公司并要求公司以100万回购我的股份,不知 是否可以? 张顺发  相似文献   

8.
管晓峰 《政法学刊》2010,27(3):10-14
有限责任公司凭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达到资产集合的目的,这就是公司是财产集合体中的人合性因素,股东的信赖利益又源于各个股东都出了资,股东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与公司绑在了一块,当部分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抽回出资时,他对公司的承担责任的就相应减少、但他在公司获得的利益却保持不变甚至相应增加,其他股东感觉不公平,于是就造成了许多因出资引发的争议。没有出资股东对已经出资股东的五种不公平情形,其中最重要不是分红,而是获取公司高管的机会,对此的争议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规定行使股权,不能达成协议的,各股东仍然应按照原来股权范围行使股权,要求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的股东限期出资,未出资的股东暂停其表决权、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权和暂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要求减少未完全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减少后的比例与其已出资占应出资的比例相当,要求暂停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减少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数量,减少的数量与其已出资比例相当,除了公司高管之外,该股东推荐(或者委派)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数量也应相应减少。  相似文献   

9.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10.
吕尤 《政府法制》2012,(28):48-49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出资的方式悄然兴起,并越来越成为投资者所青睐的出资方式之一。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05年新《公司法》肯定股权可用以出资之后,首次对股权出资制度的详细规定。《办法》的出台掀起了一轮股东或公司以股权出资的浪潮。然而,由于股权性质的特殊性,股权出资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如何完善现有制度并将风险降至最低则成了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在公司内部股东间发生争执需要确定出资份额时,是以注册资本作为基准还是代之以其他标准?公司可以通过债务加入的方式为其董事偿债吗?董事会决议可以具有合同性质吗?本文结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对这些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一、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沈阿大和周云清等人设立齐发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沈阿大、周云清等人。齐发公司向股东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载明各股东的出资份额,并说明出资全部由沈阿大借垫。此后,沈阿大伪造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相似文献   

13.
股权入股是指某一公司(前公司)的股东以其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作为对另一公司(后公司)的出资并以该份出资作为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享有后公司股权的情形。股权入股问题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现行《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空白规定也给了人们探讨和研究的余地。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尚未明确隐名出资股权的执行规定,涉及该等股权的执行程序主要参考公司股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但隐名股权毕竟不等同于公司股权,因此由于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实操中的执行困惑和僵局,影响了债权人法益的实现.本文从分析有限公司隐名出资股权的法律属性及与股权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结合司法案例,针对隐名出资股权执行的司法现状及其体现的问题,提出完善隐名出资股权执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案情】2007年3月14日,原告张建中、被告杨照春签订合作出资协议,约定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1238万元,以被告名义受让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61.75%股权,其中被告出资877.501万元,占43.77%;原告出资360.499万元,占  相似文献   

16.
<正> 案情简介:2008年初,居住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刘××与广州的王××、李××分别出资30万、50万、120万元人民币,在广州市某区共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的A公司,从事安防产品的进出口及国内销售业务,各股东享有的股权与出资比例相同。李××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  相似文献   

17.
马翔 《中国律师》2007,(10):24-27
一、从几个商标事件重新审视商标第一个事件:娃哈哈商标案1996年"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出资入股到娃哈哈合资公司。2007年3月法国达能公司为禁止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愿出40亿元巨资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2007年5月宗庆后不顾一切欲抢回"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不难看出商标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甚至首要的资产。谁失去商标,谁就失去市场、失去利润  相似文献   

18.
隐名出资的股权状态,不同于“出资人—股权—公司”的传统认定结构,涉及对内对外多重法律关系。现有相关规定深受契约法思维定式的影响,忽视了公司的程式地位,不仅使得股东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摇摆,而且严重困扰隐名出资的制度定型。从组织法视域出发,隐名出资可分为“借名取利型”和“借名经营型”两种类型,基于此,能够在公司程式运行、股权争议状态、善意取得等环节合理划定各主体间的关系,完成隐名出资的完整应用。此二元类型的划分以“行权”作为核心要素,从公司关系角度分析“名实分离”的两个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重点识别实际出资人在组织法中的规范位置,实现对隐名出资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19.
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5个方面的修改,对法定资本制进一步弱化,势必降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相应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关于工商机关对股权的协助执行,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股权仍然属于工商机关登记范畴,工商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进行登记,仍然可以实现对全部股权或者相应份额股权的冻结与强制转让,但是,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还需要在具体操作规则方面进一步协调。关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股东的追加变更,因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股东的法定最低出资比例以及缴纳出资期限,"出资不实"将难以认定,执行程序可以参照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即使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仍继续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相似文献   

20.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是资本流通和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而由于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缺失,相关股权交易纠纷逐年增加。本文从一则案例谈起,阐述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问题。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非上市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为2100万元,其中525万元由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出资。200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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