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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甜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56-59
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03年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着立法依据不足、非监禁刑适用率较低、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困难和问题。要更好地推进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同时加强对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立法研究,应当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法院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 相似文献
2.
匡敦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1):42-48
作为与监禁刑并行的刑罚执行方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被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等问题。为此,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民事权益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之内。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开展与工读学校的合作,将原属劳动教养范围的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强化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相似文献
3.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3)
社区矫正的性质之争一直未曾平息,学者们主要是辨析其内涵,而未反思这个表述本身。社区矫正虽然在多部法律文件中使用,但却存在着表述不准确的问题,与我国"矫正很少"、"社区参与程度极低"的现状不符,抹去了刑罚执行的性质。因此,应正视我国社区矫正的实际状况,还原其刑罚执行的本质,用"非监禁刑执行"替代"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4.
刘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1):5-10
在一个重刑的国度却有着非常轻缓的非监禁刑制度是值得思考的。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已有多年,但目前尚未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不能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较好衔接。通过与美英国家的比较,对惩罚机制的建立进行了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徐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44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在对未成年犯的矫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西方国家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置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建立和健全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可以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具有不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未成年犯设置不同类型的矫正项目. 相似文献
6.
高汝成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4):27-34
社区矫正行刑理念是整个非监禁刑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推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行刑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构建我国社区矫正现代行刑理念体系,其中应涵盖人文关怀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行刑社会化的理念。 相似文献
7.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2)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行刑工作日趋科学化、文明化、多元化、规范化的今天,必将成为现代刑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也将给我国传统刑罚理念带来深刻的变革,是刑罚适用模式从以监禁刑为主导向以非监禁刑为主导的过渡和转变。因此,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陈在上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6):79-83
由肉刑向自由刑,再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方向发展体现着人类文明在刑罚适用上的历史轨迹.社区矫正制度也正是在刑罚理念由“报应刑”向“恢复刑”转变之下,很快发展成为诸多法治国家适用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刑罚的执行保障.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常对加害人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也就必然成为轻微刑事案件刑罚执行的方向性选择.要从转变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提高对非监禁刑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理性认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以增进其改造非监禁刑罪犯的理想效果. 相似文献
9.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8,(4):94-100
管制、缓刑、假释均系非监禁刑,需要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以促使其复归社会;而刑法规定对上述犯罪人可以判处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普通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令。社区矫正与两种禁止令可能存在功能冲突,从而导致诸多疑问;为实现社区矫正与两种禁止令的功能调适,应当提倡社区矫正中的禁止令之观念。 相似文献
10.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
作为非监禁刑的主要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滞后、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以及适用比例过低,导致现实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效果欠佳。因此,应当采取完善制度、提高适用比例等措施来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1.
陈和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1):21-25
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是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 相似文献
12.
我国非监禁刑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果。但是,非监禁刑目前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改革探索,仍然需要进一步予以关注。本文在广义上使用非监禁刑的概念,并就非监禁刑执行机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流动人口非监禁刑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等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3.
刘强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75-80,107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纳入刑法,随之即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试点实践证明,作为社区刑罚(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代名词,“社区矫正”这一舶来词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工作中的错位,同时还存在翻译不确切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之前,有必要对这一表述加以斟酌,建议用“社区刑罚执行”加以替代. 相似文献
14.
闫静 《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06,(3)
社区矫正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趋势。从刑罚的教育性角度考察,监禁刑与罚金刑难以从根本上改造未成年犯的犯罪思想;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看,在正常人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有助于减轻心理压力,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未成年犯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指导。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趋势。从刑罚的教育性角度考察,监禁刑与罚金刑难以从根本上改造未成年犯的犯罪思想;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看,在正常人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有助于减轻心理压力,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未成年犯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指导。 相似文献
16.
蔡国水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35-38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从此有了法律依据。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已基本纳入社区矫正,随着非监禁刑监管方式的变化,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度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对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王俊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3):35-38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区矫正被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无疑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还存在着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非监禁刑适用比例偏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亟待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还不能做到规范运行等问题和制约因素,严重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张彦华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6):128-129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对刑罚制度进行创新。刑罚由生命刑、肉体刑向剥夺自由为主的监禁刑发展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由剥夺自由的监禁刑向限制自由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更是监狱史上一次重大变革。我国的社区矫正目前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的趋势已不容置疑。 相似文献
19.
宋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3):19-22
社区矫正是以人道为内在价值的非监禁刑的非刑罚化的处遇方式,非刑罚化是其基本属性,助人自助是其应有功能。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应以推动刑事法治建设和自身的技术性建构为重点。在社会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应着力培育公众的认同,通过评估和意愿建立矫正关系,防止公众和犯罪人的刑法规范意识的异化。 相似文献
20.
蔡国水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24-28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自此有了法律依据。随着非监禁刑监管方式的变化,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对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探索预防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途径和方法,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