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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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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伊始,万象更新。连载栏目从第1期迎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臧德胜的著作《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臧德胜作为一名法官,在这本书中从刑事审判的角度谈刑法适用,很有特色。他通过自己审理的案件,归纳出刑法适用的30个要点,结合这些案件阐述自己对案情的研判、对刑法的理解、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心路历程。无论你是年轻的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阅读本书都可以跨过基础知识,直击刑法适用中的问题,跟随法宫的裁判思路,增长适用刑法的经验和智慧。  相似文献   

2.
一、刑法溯及力的裁判规则作为制定法,都存在是否适用于该法制定或者施行之前发生的行为的问题,理论上称之为法的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3.
这一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也有商榷的余地。也有观点认为,“不可轻易地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在刑法分则中,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当人们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时,只是根据有限事实所作的归纳,并非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4.
关于被告人所提“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参与策划诈骗,只是为了挣好处费而签字,其也是被人骗了”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朱某某所签订的合同中写明租金每年150万元,该合同所涉金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作为一个有着一般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未对“石亮”的身份、工作单位进行任何核实,未对拟代签合同的真实性进行任何考察,虚构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在后期已联系不到“石亮”、被害人已报警的情况下,面对出警的公安人员仍坚称自己就是“邓锋”,可以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主观上对于合同签订后被害人转给高某的50万元具有诈骗的故意,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相似文献   

5.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应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属于犯罪故意。如果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希望也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缺乏意志因素,不属于故意。反过来看,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对行为及后果有认识为前提,如果缺乏认识因素,也就很难说得上意志因素。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审判中,一般也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给案件定性:达不到定罪标准的,不能认定有罪。以一起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案件为例。某甲案发前系某派出所一警区警长,某乙系一警区民警。案发当日8点半至次日8点半为一警区值班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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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书规定的裁判规则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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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但书规定的适用【裁判规则】裁判文书中可以引用刑法第13条作为裁判的依据。适用但书规定的案件,介于罪与非罪之间,法官需要遵循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一,但书规定可以在判决书中作为出罪理由。如前文所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首先符合了犯舉的构成条件,尤其是对行为性质的定性上与认定有罪基本一致,如前述《未成年人刑案解释》中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均已符合了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将其认定为犯罪,也并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明显错误。  相似文献   

9.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冯某某于2011年4月23日15时许,将被害人柴某(男,22岁)骗至北京市朝阳区安贞桥西北侧公园内。为与柴某发生同性性行为,被告人冯某某诱骗柴某喝下掺了安眠药物的饮料,致使柴某意识丧失,后将柴某带至其暂住地,欲与柴某发生性行为未果。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柴某带至国典华园小区附近,使用柴某的摩托罗拉牌ME600型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60元)发送短信指引柴某的同学接走柴某,后未将该移动电话机返还柴某。柴某清醒后于4月26日报警。  相似文献   

10.
强调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是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的。当然,故意犯罪也需要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否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区别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是以故意犯罪为常态的,只有其中一小部分犯罪过失也能构成。分则中有的犯罪在罪状中就写明了“故意”,自然排除了过失适用的空间,如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  相似文献   

11.
有些司法解释规定某些行为的法律适用,把一个行为解释到一个既有罪名的罪状之中,使对其定罪量刑有了明确依据,这种情况并不是把非犯罪的行为犯罪化,而是将本来就应该作为犯罪的行为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所以这种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解释出台之前的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规定:在网络上编造、发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莫某某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上诉人点火动机虽然并不正当,但其本意是想点燃茶几上的书,并在火不是很大的时候将其扑灭,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且书本在上诉人点火后并未独立燃烧,上诉人系在寻找其他引火物的过程中发现窗帘意外起火。即使上诉人对可能引燃窗帘持明知态度,其主观上也认为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2)—审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不当。因上诉人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故对上诉人的行为应以失火罪定性。  相似文献   

13.
2.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裁判规则】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依附于对应的刑法,可以适用于其发布之前的犯罪行为,但针对同一问题先后有不同司法解释的,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司法解释有法定的形式,符合条件的才能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裁判论理依据。以上所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针对刑法的适用而言的,解决的是立法发生变化时法律选择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同时,对于刑罚目的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刑法的价值在于秩序和安全,刑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立法、诉讼机制以及司法水平和社会环境,在现实条件下,刑法价值只能相对地实现,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厌讼”的文化传统、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和解的事实,均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生长。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法治基本模式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对此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新一轮的刑法学派之争。《实质刑法观》作为首部回应这一争论的著作,通过对刑法中所有基本问题在法律形式与实质理性对立统一层面上的分析,认为应构建包容性刑事法治国。全书形而上地论述了为何要主张实质刑法观这一核心问题,为刑法发展提供了一条可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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