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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指导社区矫正试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效力太低,从而遭遇到国家立法权绝对保留原则的质疑,不利于司法机关之间就社区矫正问题的相互配合,不利于对监外服刑人的制约,造成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执行不力。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社区矫正法应该属于刑事执行法的范围。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隶属于刑事执行法体系的单一的社区矫正法。专门立法的形式既可以使社区矫正制度避免法律效力的质疑,又便于社区矫正对现有范围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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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方面设置完备,成效突出,为其他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借鉴。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均对社区矫正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仍有不足。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做法,制定专门立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社区矫正队伍等进行明确规定。当务之急,应当首先补充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渤中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然后逐步制定专门的僻区矫正法》和《刑事执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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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英美等国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司法体制机制工作改革的推进,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自2003年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试点以来,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再到“全面试行”,历经10年,成效显著。针对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制度困境,应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培育正确刑罚执行观念,健全社区矫正执行机制,丰富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以促进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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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90-99
介绍2000年以来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概况,从社区矫正概念、社区矫正性质、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社区矫正评估、社区矫正具体措施、禁止令、社区矫正立法以及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九个方面梳理社区矫正的研究成果,总结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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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区矫正自2003年开始试点到《刑法修正案(八)》写入刑法以来,适应了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的国际立法潮流,优化了司法实践中的刑罚执行结构,促使刑罚资源有效利用。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刑事惩罚的刑罚目的、社区的含义,我国的社区建设情况以及如何进行合理地危险治理值得我们思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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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完全确立,尽管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了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但与社区矫正的要求相去甚远。文章就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其制约因素,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和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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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1):63-66
社区矫正制度在改造罪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应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确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理顺关系,制订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加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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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论坛》2017,(4)
在中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优势没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其主要原因在于社区矫正立法等法制建设方面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程度有待提升。通过对法国社区矫正制度考察与介评,发现一方面其社区矫正法律较完备,各工作主体明确,部门之间配合有序,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监督措施明确,非监禁刑广泛适用,非监禁刑形式多样,体现刑罚个人化原则;另一方面政府注重投入和引导各类协会参与社区矫正,为社会力量参与搭建了较好平台。结合中国实际,在借鉴与总结法国经验的基础上,社区矫正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和完善: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社区矫正法制体系;二是进行刑罚执行体制改革,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三是建立一体化刑罚执行体系,强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四是政府积极引导和投入,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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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耀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11-113
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到社区接受教育改造,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地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的一种执行方式。标签理论、行刑社会化理论、刑罚人道主义理论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体现了刑罚经济化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社区矫正意识缺失、刑事立法缺失、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应及时更新刑罚执行理念、建立健全相关刑事法律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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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4)
司法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部门,司法所作为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体系中最基层的执行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对福建省97所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前行,应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立法、建构专业队伍和促进部门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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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多数国家,为实现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更新改造的目的,警察在社区矫正中均不承担执行主体任务,而由专门的矫正机关负责具体执行事宜。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受历史因素、现实状况的制约,警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直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能。当前,我国执行社区矫正任务的执法人员大多由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系统抽调的警察组成,其执法离规范化、专业化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整体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警察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加强对犯罪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降低社区居民不安全感,保障稳定有序的社区矫正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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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4)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其中,这是我国在刑罚轻缓化发展方向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修正后的刑法在社区矫正执行的范围、内容及主体等具体方面,仍存在亟须完善之处。对这些问题的正确理解及合理解决,将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另外,我国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适时地制定《社区矫正法》,以推进行刑社会化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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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殷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家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而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社区矫正立法的成功经验,可以给我们社区矫正的立法以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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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宏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4):112-118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非监禁刑模式,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笔者在北京社区矫正调查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是建立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困惑,也是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社区矫正是刑罚还是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法律依据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社区矫正工作者角色定位和社区矫正的执行问题等.因此,制定社区矫正法;对罪行较轻的、被判缓刑的青少年犯罪者进行"洗牌";将矫正对象的劳动技能培训与心理矫治作为一项制度和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储备、调动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等措施应当成为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