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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作为普惠金融的两种形式应运而生。这两种融资模式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同时,其自身的运营也存在诸如信用体系不健全、风险控制方法单一、缺少有效退出机制、第三方托管有待完善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这两个平台滋生出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大量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该类犯罪采用行政法规为主、刑法为辅的法律规制措施加以治理。一方面,要出台和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对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的资格、责任进行规定,要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托管制度,加强与征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在刑法中应审慎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在立法上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规定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认识上的分歧,导致部分案件的判决出现很大的争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扩大化导致金融机构垄断的强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该从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的角度界定。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不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基本罪状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两罪的刑罚结构加大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在自由刑的加重化和罚金刑的无限化两个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幅度由原先的两档增加至三档,法定最高刑随之提高,应急性立法色彩浓厚,且不利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发展。刑事立法应当关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用途,适当提高该罪的入罪门槛以限制其认定范围。修正案在提高集资诈骗罪法定最低刑的同时,将原先的三档量刑幅度合并为两档,重刑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不仅导致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类似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而且打破了集资诈骗罪刑罚结构本身的内在均衡。无限额罚金刑存在诸多弊端,参照倍比罚金刑的设置规则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具有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监管缺位是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P2P网贷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及具有中介地位的平台三方,网贷平台自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从事金融活动涉嫌非法专营类犯罪;借款人与出借人利用平台掩饰隐瞒毒品等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为更有效地规制P2P网贷,必须明确网贷平台性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确立银监会的监管主体身份、加快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5.
"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又侵犯了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将其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统一认定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观点,混淆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范围,无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无法体现刑法将集资诈骗罪类型化的规范保护目的,也不是限制死刑适用的可行之道。集资诈骗罪的对象范围("社会公众")应为"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司法实践中,应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判断犯罪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犯罪对象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合的,故可参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阐释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8.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刑法上的罪名,而是由一系列具体犯罪所组成的罪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体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两大罪名。判断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入罪,可根据是否具有"吸款"行为、是否具有偿还意图以及集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的三段式梯阶。对非法集资犯罪应防患于未然,通过科学的立法、良性的宣传和规范的管理,来铲除非法集资犯罪的土壤。  相似文献   

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即行为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没有,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否则便是集资诈骗罪。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调查取证上,其重点一是收集证明行为人吸收资金行为的非法性和其无合法经营诚意的证据材料;二是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10.
目前P2P网贷行业因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监管刚刚起步、经营实体资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极易成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温床,而且打击此类犯罪也存在打击协调难、收集固定证据难等情况。但对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初期侦查,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此类违法犯罪平台运营特点,通过调查平台总部的设置地点和工商注册手续及内容、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平台运营的数据,以及平台运营其它情况等途径开展侦查活动往往能取得理想效果。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活跃,一方面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一方面非法集资类犯罪日益严重。非法集资类犯罪有以下特点及存在问题:对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界限不清;涉案人数多、地域广、被害人众多,案件审理周期长;量刑较重,均适用附加刑;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失追缴不力。对集资类问题首先应充分运用民法思维来解决。对民刑交叉的非法集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应进行民事诉讼先行的程序处理,或者采取民刑程序并行处理,以期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关于集资类犯罪量刑的建议:对集资类犯罪的立案及起刑点适当提高,对单位与个人的立案标准加以统一;适当减少量刑幅度,并增加适用缓刑的规定;对集资诈骗罪应取消死刑;对于有能力并愿意挽回经济损失的集资人,可以考虑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兑现相关政策。  相似文献   

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有区别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影响该罪刑事政策选择的因素包括刑法的谦抑性、金融管制的缓和趋向及选择性司法的负作用。未来我国对该罪的刑事政策取向为:重新确立入罪标准,提高刑罚确定性并制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3.
集资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种属关系,但该罪之所以独立于普通诈骗罪而被单独评价,在于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观目的要素的司法认定上具有特殊性。文章分析研究了集资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和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观目的要素认定方面的一些做法,科学界分了该罪与相近犯罪即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以利于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今年来案发率较高,本文旨在通过一则案件分析委托理财适用本罪的情形,以及在主体方面,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构成本罪的情况。此外,同样是有非法集资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在具体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有很大区别的,本文在目的和手段两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5.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以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集资诈骗案为样本,发现当前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金融安全。因此,基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激发市场活力的出发点,必须对合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加以准确厘定。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重复投资情形下的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不宜认定为刑事被害人,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应该兼顾投资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法定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不同的法益结构。在保护层和背后层观念的提示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是双重法益,一是指投融资秩序法益,二是指投资本金(本物)的返还请求权法益。两个法益具有前后结构。在"双重法益、前后结构"的分析框架下,需要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罪与非罪、犯罪形态、犯罪数额、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等司法适用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理解上有混淆之处。文章提出了区分二者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
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间融资如火如荼的发展,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呼之欲出,现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罪状设置不合理及构成要件方面理解上存在的争议,无法和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行为合理区分,不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在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单独设立非法集资罪,并合理设置二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构成特征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现实案件中多表现为"单位+自然人"的形式;犯罪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且大部分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现实客体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可能客体则是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客观方面,统而言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现实中更多的是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要重点加强经济主体的市场监管和信息透明度建设,改进公安工作思路,从就案破案的被动型向无案防案的主动型工作模式转变,加大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20.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新《刑法》所设的新罪名,目前,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尚无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总结经验教训,积极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处理和侦破此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新路子,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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