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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收受贿赂是渎职罪之一。对犯索贿、受贿罪者应从重处罚已为人们所重视,但对于行贿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它的危害性又有多大,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有些同志还认识不足,以致使某些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放纵了犯罪。这确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例如,不少人至今还错误地认为,托人帮点忙,送些礼品示谢,是人情之常,不必大惊  相似文献   

2.
某局长,任职多年,颇有政绩。后来,由于平时在廉政方面要求不严,对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置若罔闻,经常吃吃喝喝或收受他人的礼品。组织上对其批评后,不但没引起他的重视,反而还不以为然地说:“无非是吃点喝点,朋友送点,又不是什么大问题,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久而久之,思想逐渐滑坡,行为越来越出格,终因挥霍浪费和受贿问题而丢了“乌纱”,并被“请”进了“铁窗”。这时,他才痛苦地认识到,这正是“大不了”的思想种下的“不得了”的祸根,但为时已晚矣。 时下,这种“大不了”之说,在我们身边常常听到,有的领…  相似文献   

3.
惩罚吸毒的根据——《禁毒法》(草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内法学界目前在对吸毒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上有三种观点相持不下,焦点是吸毒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或者说是吸毒的合法化与非法化的问题。是否将吸毒犯罪化,涉及吸毒者是否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对象以及应当受什么惩罚等问题。关于法律惩罚正当性的论证,既有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思路,又有强调个人自由的古典自由主义以及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国家—社群主义两种立场。前者注重吸毒对社会法益的侵害,后者则关注公民反毒意识的形成。  相似文献   

4.
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低价收款的物品。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为与行贿受贿在实践中极易混淆,笔者认为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为,是完全基于授受双方的亲情友谊而进行的,送礼方没有谋取私利之目的,受礼方也没有利用职权或借职务之便为送礼方谋取利益,这是接受礼品行为与行贿受贿的最本质区别。在此,要注意区分:①“礼尚往来”与“名礼实贿”。当前,少数人往往以“礼尚往来”为借口,以礼代贿、以礼取利,对这种情况,要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过去的交往程度、关系亲疏以及礼品的数额、规格等联系起来,进行具体分析;②“谋取私利”与“正当要求”。送礼人把礼品无  相似文献   

5.
在近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之下,没有责任能力则意味着犯罪的不成立。现行刑法第39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应施加惩罚”,在明确规定不对欠缺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又在第2项中规定,“对心神耗弱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应当减轻刑罚”,确定在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6.
某年的元月一日,徐耀中调到较为贫困的某县任县长。当了县长,登门造访者就多了起来,俗话说“贿随权集,赂随官生”,送礼者也多了起来。没官没权收礼难,有官有权拒礼同样难。有些礼实在拒不掉,徐县长也就收下,但他每收一份礼,都要在笔记本上记清礼品的数量名称,有时还当场开封验视,假冒礼品一律不收。消息传出,徐县长落了个“收礼县长”的“美名”。不到两个月,徐县长家的各种礼品就多得放不下了。于是在2月中旬,他用车将礼品拉到附近的一家门市部为他代卖,以后每隔一两个星期,他就派人送去一次,此举一出,“卖礼县长”的称…  相似文献   

7.
近日,我到“全国模范检察院”——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搞调查研究,听到这样一件事:某单位一副经理,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审查,其家属托人,分别给四个办案人送了礼,以求“关照”。第二天上午,四人不约而同地将“礼品”交给院领导。后来,被告人依法被判处5年徒刑,送礼人不服,就控告干警收礼受贿。当她得知“礼品”早已上缴时,自知是讨了  相似文献   

8.
《检察风云》2013,(5):13-13
“以前,许多来送礼的人人还是有对策的。”在杭州开出租车的戚师傅则向记者透露了一个小“秘密”:有些顾客会找出租车代送礼品,“前年,有一位象山的顾客叫我找7辆出租车拉海鲜,谈好价钱,我们就载着礼品根据顾客给的地址,挨家挨户送。去年底以来,我还没遇上让我们挨家挨户送,  相似文献   

9.
中国人尊崇礼尚往来,来而不往非礼也.于是,见面要礼,临别要礼,办事要礼,行商要礼,感恩要礼,图报也要礼.无论是曹操赠关羽赤兔马,还是唐明皇送杨贵妃金步摇,礼品自古以来本是宝剑赠英雄、红粉送佳人的佳话.但世事演进,有情化为有心,送礼这一曾经风度翩翩的亚文化,已演变成一场公关竞争,绑定了利益与身份,其广度与烈度逐日升级.  相似文献   

10.
安东尼奥似乎还依稀记得这位修女,在他童年时,母亲常带他去修道院探望这修女,并一再表示对她的“礼品”表示感谢。直至今日,才恍然大悟,所谓的“礼晶”竟然是他本人。  相似文献   

11.
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是非常必要和完全正确的,是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所主张的“罪刑相当”的原则精神一致的。马克思指出:“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末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就是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也应该有界限——要使惩罚成为合法的惩罚,它就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任务就是要使惩罚成为真正的犯罪后果。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  相似文献   

12.
袁发强 《法律科学》2013,31(1):39-45
“正义”与“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判断实在法适当性的二元价值坐标.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立法也应当以“正义”和“公平”作为确定法律选择方法或规则的价值追求.“行为地法”只能反应“正义”的诉求,不一定能满足“公平”的需要.“公平”的满足还应当考虑与受害人的居所和损害修复地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正义”标准要求判断行为是非主要适用“行为地法”,而“公平”标准要求对侵权行为的处理还应当结合“受害人居所地法”、“法院地法”等其它标准.由此,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被分割为两个方面:行为正当性和救济的公平性,二者应当兼顾.单一采用“行为地法”背离了二元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3.
法律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凡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都要负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叫做法律制裁。根据违反不同的部门法律应受的制裁,一般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三类。刑事制裁,就是违反刑法或具有刑法效力的有关法规,构成犯罪,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依法追究,承担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受到管制或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4.
广州市环保局原局长李维宇因受贿罪被逮捕。饶有意味的是,这位“厅干”在庭审时,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进行狡辩,大言不惭地说:“他们给我钱,我可以理解,无非是希望我重视他们的公司,给他们支持,很多都是环保局的下属企业,都是朋友,我是碍于面子才收下的。”真是好大的“面子”!别人给那些“公仆”送物、送钱,甚至送车子、送房子、送美女,还不是看中他们的“面子”。他们的  相似文献   

15.
谈到中国古代夏商周时代的法律制度,人们就会想到“礼”。“礼”究意是什么了它与我国古代法有何关系?这是历年来史学界所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古代法制史中,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国安民的政治工具,且更多地认为礼是法的一部分,起着“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我认为,在西周,上述礼与法的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周代统治者治国  相似文献   

16.
礼界     
礼界王玉珠某局的住宅楼刚刚竣工,全局上下一片骚动……一天傍晚,办事员赵刚拎着一大包礼品,轻轻地扣开了张局长的家门,适逢张局长赴宴未归。落座后,赵刚直接了当地向局长夫人道明来意:“局长为我分房没少费心,这点小意思,请您收下。”“这怎么行呢?”“有什么不...  相似文献   

17.
汪薇 《法制与社会》2010,(13):117-117,119
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究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当代公诉工作的最主要的价值目标。但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时候是一付“跷跷板”,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往往会轻忽保障人权这一价值目标,而过于关注保障人权,又容易使犯罪泛滥。公诉工作中如何处理好这两大价值目标,做到既有效惩罚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权呢?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惩”“护”相济的原则,切实做到该惩则惩,当护则护,惩中有护,护中有惩,有例重有针对的保障两大价值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李实 《检察风云》2005,(20):26-27
送古玩字画虽然雅,但毕竟是送了值钱的东西,明眼人都能从这一送一收中看出其中的交易。因此,我们把这种贿赂称为“雅贿”、“雅贪”的常规形态。之所以称之为常规,就是因为还有超常规的,还有比“常规武器”更“尖端”的。其特征是:明明是送了钱,但给人的感觉并没有送,而是给了对方应得的东西,只是按市场规律支付了“劳动报酬”。这样,送者有理,收者心安,几乎看不出有什么“贿”的意思来。这种手法姑且被归纳为“雅贿”及“雅贪”的隐形态。隐形态确实“隐”得巧妙,“隐”得不太有破绽。然而,这种打给反腐机关的“擦边球”,却不能不让我们擦…  相似文献   

19.
一、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在我国,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欺诈,就是采取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欺诈”又是指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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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息时报》载:广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警纠校处”制度不久前已正式实施,违章学生一旦被交警抓住,就必须交出“交通安全卡”接受登记,严重者会受到学校操行扣分等惩罚。有的学校还规定,因违章被交警抓3次以上现行的,将影响参评“三好学生”。交通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痼疾,有关部门从娃娃着手进行教育,值得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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