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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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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法自治的变迁与民法中“人”的深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理念。但在现代民法中 ,私法自治出现了国家强制加强与局部适用扩张的趋向。本文对私法自治的形成、哲学基础进行了探究 ,并着重从理性人角度分析了私法自治的内涵 ,指出正是因为理性人的出现 ,才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私法自治 ,而现代民法由于对“人”的认识的深化 ,导致了现代民法上私法自治出现的两种趋势。  相似文献   

2.
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近代西方哲学中,人格不过是哲学思想上对于人的本质的总结。以此为基础,内在化的伦理价值观念,成为了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关于人的伦理性认识的核心,其构成了近代民法人格构造的基础。随着现实社会开始显现出人的伦理价值的扩张倾向,由于这些新兴的价值无法被包容于“人所固有的东西”的范畴之内,使得近代民法典的“内在化的伦理价值”的观念,已经无法为它们提供存在的土壤。无论从自然法观念出发还是从法律技术逻辑的角度考察,“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即通过建立统一的、独立的“人格体”制度,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与尊严,规定为外在的、“人可享有的东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最后通过对宪法上权利的性质认识出发,认为人格权本质上属于私权,主要应由民法加以规范和保护。  相似文献   

3.
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4.
从"资本主义精神"透视近代民法中的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晓喆 《法律科学》2007,25(2):78-85
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与近代民法的同构性,资本主义精神必然在近代民法上有所反映.近代民法的权利本位制度设计,其心理根源在于民法人的"权利意识".近代民法中人的原型是商人/资产者,商人/资产者的"赢利欲"是普遍的资本主义精神,它说明了民法人时刻保持"权利意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鼓励每个民法人尽最大努力,为权利而战.不宁如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形式的民事利益都可以换算成法律上的权利单元,并以货币单位计量.因而,一个合格的近代民法人,不仅要蓄养"权利感",而且还需要学会以一种冷静的计算精神对各项民事权利的经济价值进行估价和运算.由此,随着计算精神对近代民法人心理上的渗透和扩张,近代民法必然呈现(形式)理性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5.
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马俊驹  张翔 《法律科学》2005,23(2):27-33
近、现代民法的个人人格 ,是在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技术的产物。罗马法将“身份”作为生物人与法律人的连接点 ,形成了“界定适格者并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的人格塑造技术 ,并延续至今。法国法以自然法观念上的“理性”作为实定法中的人的依据。德国法在人的伦理属性基础之上 ,建立起“权利能力”的概念 ,实现了法律人的依据由伦理到实定法规则的转变。近代民法所开创的“抽象人格”技术 ,在今天剧变的社会环境下 ,仍然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6.
传统民法赋予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原因,一是如定作人对承揽成果失去利益时继续完成承揽无异于浪费社会资源,二是承揽人的利益仅在于获得报酬。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已经动摇。一方面,承揽成果在市场上的流通并不困难;另一方面,承揽合同不再限于手工业制作这样的传统承揽,承揽人利益不再限于获得报酬或者利润,而是有宣传意义、推荐意义等超出经济因素之外的利益。此时应当限制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在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同时,也通过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维护了承揽人的利益,这实际是经济上的契约严守。面对经济上的赔偿,定作人一般不会“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理性的定作人解除合同必然会有重要的原因,可以借助情事变更制度或者重要原因解除制度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7.
从身份到理性--现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沿革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6,24(4):64-73
现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理性主义精神的集中表现,分别负载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罗马法以阶级主义和关系主义的身份为本位的人法制度,与现代民法具有不同的本质。近代法学家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的工作奠定了现代行为能力制度的智力、意志基础,但忽略了体力的行为能力要素。新的行为能力理论应以智力、意志和体力三者作为行为能力的要素,为此应区分智力行为能力和体力行为能力两个范畴。  相似文献   

8.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相似文献   

9.
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光宗 《时代法学》2008,6(1):41-47
“人”的问题是各个部门法的首要问题。各个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特定的观念为出发点的。对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人”及其人性问题进行历史的探讨,以及对现时代的诸国市民法中的人性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平等而理性的人”的民法共识并不是从古至今就融入民法,也并不是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它仅仅是一种假设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对民法中的“人像”从理论上进行了较全面的描述,并指出了现代民法对这一问题应该采取的态度。  相似文献   

10.
陈晋萍  李卫东 《法学评论》2005,23(2):145-151
民国初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及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 ,促使社会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民商事关系 ,民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开始逐步被社会重视和接受 ;但在另一方面 ,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在广大农村和内陆地区传统法律观念依然占主导地位 ,影响了近代民法的发展和传播 ,使得这一时期民法发展带有强烈的过渡时期色彩  相似文献   

11.
优先权制度的历史考证与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光 《法学论坛》2002,17(4):63-70
罗马法设置优先权制度的基础是罗马社会发生深刻的变化 ;动因在于对弱者的保护 ;其制度价值则在追求实质正义。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中得以确定是因为法国经济生活中的封建性与资本主义因素的参半性的社会基础和其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立法方式所决定的。虽然德国民法基于优先权制度缺乏公示性的原因被排斥 ,但这种立法体例并未成为立法的主流。象日本民法就是克服优先权制度的缺陷而加以继承的。优先权制度在世界上法治发达的国家中 ,虽然在具体规定上各有侧重 ,但都有一席之地 ,它是担保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2.
近代民事主体形成的条件与成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民事主体理念超越了具体平等而实现于抽象平等。没有平等观念就没有抽象平等,没有抽象平等也就没有近代民事主体。“平等主体”从根本上反映了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经济存在形式。近代民事主体理论形成的基础就是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和契约工具的利用。契约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工具。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内在理论前提。民法中劳动力私人性的法律表现形态是随着劳动力价值的提升而展开的。保障劳动力私人性就是在维护民法的主体制度,其中,宪政的保障作用是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13.
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罗马私法以“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为客体范畴 ,设计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 ;近代民法大大扩张财产权客体范围 ,将有价证券、知识产品也作为交换的标的 ;现代民法对财产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其客体涉及到一切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的物质与非物质对象。我国应考虑重构当代社会的无形财产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 ,即科学界定物与财产的关系 ,建立知识产品理论范畴 ,构建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信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   

14.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是传统民法哲学的基础。“自由意志”以“自主决定”与“自己责任”为原则 ,并衍生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以及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内容浩瀚的民法体系。但是 ,“自由意志”论在理论上与现实上都遭遇到了困境 ,民法制度随时代而变迁。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是解说这种变迁的有力理论。依据庞德的理论 ,民法从专注于个人自然权利转向兼顾社会利益 ,民法价值出现了从个人自由到保护信赖的变化 ,民法的终极目的也出现了从人格的健全与发展转向社会秩序的和谐 ,并实现在人们需求冲突时的调整的变化。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因之形成以“自由意志”为内容的“常规法”和以“信赖保护”为内容的“矫正法”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15.
刘云生 《现代法学》2004,26(1):46-51
西方近代所有权制度之确立有赖于如下三种理论假设 :人性恶假设构成所有权之伦理学基础 ,资源稀缺性理论构成所有权之经济学基础 ,理性秩序假设构成所有权之哲学基础。本文结合西方先进立法经验 ,具体分析西方近代社会所有权立法及其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定位在于确立了私人所有权应有的历史地位及其现实整合功能 ,使所有权立法价值抉择趋于权利私法化、社会资源市场化、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性等民法理念 ,最终导致所有权立法中确立了以私人所有权为核心价值的三大基本原则 ;保护合理需求原则、资源分配与交换的正义法则、私权神圣原则  相似文献   

16.
章礼强 《河北法学》2006,24(8):20-23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17.
近代中国对“权利”概念的接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赵明 《现代法学》2002,24(1):69-75
近世“人”的发现为近代中国思想家们接纳源于西方的“权利”概念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思想基础和条件 ;“公理”世界观的确立则为近代中国思想家们把握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提供了信念支撑和基本的理论前设。而这两者均为儒家思想文化自身内在演变的逻辑结果。长久以来 ,视传统文化为近代中国“权利”精神生长的纯粹阻碍因素的论断 ,值得学界重新审思。  相似文献   

18.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带来了近代民法的弘扬,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近代民法“契约”精神向经济法“身份”观念的转变,然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要求限制“身份”的日益扩张,从而使得民法“契约”精神得以回归.在这种历史循环背景下来考察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就会发现两者在人本哲学基础、社会价值演进和主体类型划分三方面的截然不同.  相似文献   

19.
民法不仅是作为“用”的范畴的形而下的有形规则体系 ,它同时是作为“体”的范畴的形而上的无形精神理念。作为民法的存在的市民社会是民法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础。文章以市民社会为契入点 ,探讨了市民社会及市民社会—市民法 (民法 )—市民法学 (民法学 )的内在联系。进而从市民社会存在与市民社会思维着手 ,构建存在的民法的理念 ,即私法自治、权利神圣与进化理性 ,进而指出民法是自然法民法、实在法民法与社会法民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论立法的正当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的正当程序包括了立法的正当程序。立法的正当程序追求立法最低限度的公正,其正当性的判断要综合其内在与外在的标准。程序正当性的具体内容包括程序本身的公正本质、程序的技术理性、程序的社会理性以及程序的经济理性。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回避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以实现立法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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