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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合一”解决了从前侦审两部门各自为阵、相互之间缺乏良好的融合促进机制的矛盾,增强了侦查人员的取证意识,减少了中间环节、重复劳动,缩短了办案周期。可以说侦审合一从宏观上实现了侦查、办案的一体化。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在实际工作中,侦审合一并不是简单地撤销预审建制,让每个侦查员既破案又办案。随着当前刑事案件的猛增,侦审合一后繁重、庞杂的办案工作压向一线的侦查员, 如果不从微观上重新构筑一个新的、科学的刑侦工作体系, 显然未能适应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形势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刑侦领导决策层要高度重视侦审合一后的刑侦队伍专业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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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关系是一个具有自身特殊规律和内在机制的研究领域,侦审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决定了其对诉讼形态建构的特殊意义。侦审关系具有动态、转换性,在侦查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司法对侦查的制约,在起诉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审判与侦查的阻隔,在法庭审判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则是审判独立。根据侦审关系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不同样式,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可以表达为“独立而不失控、阻隔而不阻断、受制而不依附”。侦审关系研究的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制约侦查;二是法官预断排除。其中,前者的实质是侦查行为正当化的问题,后者则是裁判结论正当化的问题。从运行机制的维度审视,侦审关系的制度逻辑是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并举,审前阻隔与审中排除互补。主要制度组成包括侦查阶段的侦查令状制度、起诉阶段的侦审阻隔机制和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侦审关系是决定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控、辩、裁三方法律地位和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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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笔者认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 察机关虽然没有对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但应具有监督权。首先,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实行监督,是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一种有效手 段和方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侦 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问题,保障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而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实行监督则 是确保决定侦查人员是否回避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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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召开,会议确定刑事侦查工作应以侦查破案为核心的总体改革思路,并确定从四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其中,改革侦查预审分设的工作体制,实行侦审一体化成为一项重要举措。侦审合并,不是侦查部门另设预审机构,而是要在侦查部门内尽快实现立案、侦查、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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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代犯罪的复杂性和证据的法定性对侦查取证的特殊要求,那种“福尔摩斯”式的一个人包打天下的破案方式已经一去不复返,而代之以既要靠每个侦查人员发挥聪明才智,更要依赖各侦查人员之间以及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整体配合、协同作战的现代侦查破案方式。可以说,现代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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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预审机制的弊端及立法调整——兼论“侦审合一”的合法性与消极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界、侦查学界对公安机关部分侦查部门实行“侦审合一”的种种不同认识,从侦查程序和实体的角度,对“侦审合一”的程序不当和实体上可能造成的消极作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我国现行预审机制的改革和立法调整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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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司法环境等综合因素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超职权性、口供至上性和相对独立性.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需要认真审视和有效建立新型的“侦审关系”“侦诉关系”“侦辩关系”,更加严格侦查阶段的证据证明标准,更加注重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以及更加重视应对刑事辩护问题.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型,转型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调整和创新以及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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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公安部对刑事侦查工作做出重大改革,将侦查、预审分设改为侦审一体化。9月份,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取消了预审科,实行了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条龙办案。针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发生的变化及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梨树县检察院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认真加以解决。一、选准切入点,正确对待侦审合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侦审一体化,并不是取消预审工作,而是把预审部门的侦查职能合并到侦查部门,其目的是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明确办案责任。可是由于多年形成的对预审的依赖和受传统的办案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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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合一是公安部于建国后在公安运作体制方面作出的最重大决策之一。新体制打破了我国长期沿用的侦查和预审作为公安内部两个独立运作部门的体制,将刑侦和预审合而为一,取消了作为独立部门存在的预审。 侦审合一究竟意味着预审在侦查破案功能方面的削弱和消亡,还是相反? 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侦审合一的根本目标:1加1大于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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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研究与理论剖析,关于我国的侦、控、审关系,我们发现存在着五大误区应予校正:侦、审之间应该是二元化的配合制约关系而非互相配合制约关系或无关系,侦、控之间应该是配合关系而非制约关系,控、审之间应该是制约关系而非配合关系,整体结构应以审判为中心而非侦查为中心,应该是共时性的诉讼结构而非历时性的工序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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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的程序意义——一个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讯问的诉讼价值最终取决于法庭审判的评价与认同。审判因其直接、言词、公开、辩论诸原则而对侦查讯问造成了一种制度性拒斥 ,因此 ,侦、审两权分离后的相互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在两大法系的制度设计上 ,侦查权在体制和程序两方面受制于审判权 ,侦查讯问因此而获得了法庭认同的根据。审前辩诉交易等的存在 ,使侦查讯问的诉讼化就显得更有意义。我国的侦查讯问与审判虽毫无关联但却能直接作庭审证据使用 ,这也正是我国侦审关系的盲点和需改革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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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合一是公安部于建国后在公安运作体制方面作出的最重大决策之一。新体制打破了我国长期沿用的侦查和预审作为公安内部两个独立运作部门的体制,将刑侦和预审合而为一,取消了作为独立部门存在的预审。侦审合一究竟意味着预审在侦查破案功能方面的削弱和消亡,还是相反? 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侦审合一的根本目标:1加1大于2。因此,对侦审合一体制下的预审工作作出正确定位是公安工作的当务之急。新体制和新形势必然要求预审功能发生变化侦审合一后,预审不再成为独立的工作部门,但预审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依然存在,由于新体制的特殊性,再加上新形势的要求,预审的功能必然发生相应变化。首先,侦审合一后,侦破和办案从分离的前后两道工序变为同时进行的双重任务,刑侦人员一身两任,使侦破和办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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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折与定位:侦查模式与中国侦查程序改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司法传统和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 ,现代各国的侦查程序可以分为不同的模式。根据侦、辩双方在程序中的地位和关系 ,可以将其划分为对抗式侦查模式和职权式侦查模式 ;根据侦、辩、审三方的关系即侦查程序是否受法院即司法的控制 ,又可以将其区分为司法型侦查模式与行政型侦查模式。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我国现行的侦查程序采行的是职权式侦查模式 ,同时更是一种行政型侦查模式 ,侦查程序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实现侦查模式的结构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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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陆续实施了侦审合一的改革,将预审工作与刑侦工作合并,预审工作纳入刑事侦查工作的范畴,作为侦查工作的一部分。这一改革明确了刑侦部门和刑侦人员的职责,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提高刑侦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利于减少侦审工作中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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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份,霸州市公安局实现了侦审合一一步到位。面对合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局党委一班人统筹全局,精心谋划,先后制订出台了一系列切实的保障机制,使侦查预审工作迅速溶为一体,展示出事半功倍的打击优势。建立保障机制,解决侦审磨合衔接问题 1.狠抓培训,全面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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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5):83-94
预审作为侦查阶段证据核实的最后防线,也是起诉审判活动的前置基础。通过法条品读及对既成学说的研究,可以推演出预审具备承续侦查、监督保障和诉讼准备三大应然功能。而"侦审分设""侦审合一"等传统预审模式在现实中乱象生成的症结,源自对预审功能体系的背离。为实现预审功能的本位回归,因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基调,祛离侦查本位的诉讼价值,破除"线性结构"的诉讼构造,需要预审重构提供制度支撑。在"大刑侦"格局下布设预审框架,落实主办责任制,辅以证据审核的重点移转和专业人才的培育,以重构与"以审判为中心"逻辑内核相对接的预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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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 (一)侦查人员忽略预审职能降低了案件质量。 1、公安撤消预审部门后,某些侦查人员的观念、意识没有改变,仍停留在他们的任务只是破案,其它证据核实、审查不是他们主要任务,而没把预审的职能肩负起来。 2、侦审合并是侦查人员一项新的尝试,许多干警缺乏预审专门知识,如何对侦破后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没有很好的方法和措施。 以上两点原因致使案件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