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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碰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就某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侮辱妇女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案件定性上,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一致(如起诉指控被告人犯侮辱妇女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侮辱罪),而且法院认定的罪名又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直接改变指控罪名,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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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在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检察院漏诉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是否有权逮捕并直接交付审判。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既然规定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犯,那么,对检察院漏诉的同案人也是可以逮捕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应是自诉案件中的人犯,对公诉案件则无权决定;否则,审判时,检察院怎样出庭支持公诉?公民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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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对主罪作出量刑判决,而对其他各罪,虽予分别定罪,却未分别量刑。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根据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处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对所犯各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即按照刑法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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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权同审判权的冲突及调整●张华王颖我们经常会碰到,在诉讼制度中“起诉权”同“审判权”的具体冲突,比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前,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和新人犯,可能导致检察院的起诉范围同法院审判所要解决的案件事实及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相一致,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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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是指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审理。至于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国家,确定由该国的哪一个法院审理,这是国内法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这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这里的根据是指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法院地国家存在某种联系。由于这种联系的存在,使得这个国家的法院对这些案件享有管辖权。换言之,管辖根据是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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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抗诉案件必须全面考量民事案件抗诉的现实必要性。有些民事案件中尽管法院的判决理由存有瑕疵,中诉人主张也有一定理由,但法院的终局判决不具有抗诉必要性的,应注重维护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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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各级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般只是指控被告人犯什么罪名,至于应对被告人判处什么刑罚不提出具体意见,最多只是在出庭支持公诉时笼统地请求法院“从重”或“从轻”判处刑罚。在法制日臻完善的今天,笔者认为,公诉人对犯罪的指控,不能停留在仅指控被告人构成什么犯罪上,而是应当对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提出明确的意见。所以笔者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具有量刑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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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国法院主要依自由裁量权主动适用侵权不停止,而不以侵权人申请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最常见的理由,履行不能、权利瑕疵等其它理由所占比例很小。在以公共利益为由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在法院作出侵权不停止判决的案件中,采用替代措施的仅占少数,替代措施也并不统一,以合理使用费和提高赔偿额为主。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应设置侵害者抗辩作为前置程序,明确利益平衡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以及支持由法院决定替代措施及其内容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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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本田车撞人后调头二次碾轧一事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人们纷纷指责肇事司机马英豪的恶劣行径。2006年6月30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连根、耿彦辉为被告人马英豪进行了二审辩护。本刊记者旁听了二审审理全过程,并认真阅读了律师的《辩护词》。律师的辩护与记者之前听到的“案情”大相径庭。此次审理的重点是:本田车撞人后调头二次碾轧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确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并针对一审判决的定性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就案件主要的四个具体细节提出了辩护理由和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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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不应征收作为程序启动费的案件受理费。目前征收案件受理费的根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导致厌讼、私力救济盛行和管辖无序等一系列消极后果,从法院的性质和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比较来看,征收案件受理费也不具有合理性。在民事诉讼中,取消对案件受理费的征收,可以保持法院的中立和纯洁,培育民众对法院和法律的认同心理,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创造更为理想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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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用词辨析(三)甄言,吕锡坪人犯renfan犯人fanren“人犯”,名词,届法律术语;泛指那些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尚未经过法院审判的犯罪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例如:①上述事实,有被害幼女陈述,被害幼女之母的证言,人犯的蓝背心,公安局关于精液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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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个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上级法院再审时,能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上级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审法院就不通知同级检察院出席法庭。他们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按日上诉引起的发回重申的案件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因抗诉发回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也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具体理由有四点:一、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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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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