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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提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成为了当下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公共人物的隐私接二连三的被爆出,严重影响了公众人物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与普通群众的隐私权保护并不相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虽然没有成本规定,但是我国民法应该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加以完善,将公众人物在法律中进行分类和限制,才能实现未来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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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众人物特殊的社会地位,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处于社会的密切关注之下,这必然会对其隐私权造成一定的限制。隐私权的扩张性与民主自由观念的流行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等公权利的冲突愈演愈烈。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价值选择的碰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涵盖了对自由、尊严以及秩序价值的追求,而表达自由与知情权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采用利益衡量的原则,以此寻求个案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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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适当的限制是隐私权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满足公众的兴趣以及在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其隐私权的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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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并且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关从而为该时空范围内的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的人物。其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社会知名度,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由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决定,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享有隐私权是无可争议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并且,基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特性,应当加大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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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公众人物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要受到公众知情权的约束,但其仍应享有隐私权。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在公众知情权面前被剥离的现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合理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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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人格权,涉及的是公民隐秘的个人私生活,具有保密性和排他干涉性,应该给予法律的充足保护。但是,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隐私权往往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讯息等息息相关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分析,在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与保护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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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公众人物是我们社会民众比较感兴趣的话题之一,由于他们是公众人物会影响着公共利益或者民众的兴趣爱好,因此广大民众就会竭力得知他们的隐私,但是恰恰是在这一过程中民众的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产生了碰撞和冲突。本文在对公众人物的概念本身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相关事件是如何对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做法,进而阐述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以及民众在行使知情权时所应注意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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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独立出来,特别是娱乐明星,其隐私权的限制既包括事业方面,还包括有助于自己出名的那些因素。在社会公众隐私权与名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该立法进行界定与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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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摄像监视的隐私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在公共空间实施摄像监视已日益普遍。公共摄像头之下是否有人们的隐私利益存在?事实上,隐私不仅仅是他人头脑中关于人们自身信息的某种缺失,而更多的是,人们对于自身信息的控制。摄像头的持续"注视",导致人们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的丧失,因而导致个人隐私在一定程度上的丧失。因此,有必要赋予人们在公共空间的匿名性权利,维护人们的个性正义,促进行为自由和开放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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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内容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时代,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催生了“网络隐私权”概念。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不再只是表现为一项消极防御性的权利,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积极内涵。作为一项复合型权利,网络隐私权应当包括同意权、知悉权、安全权、更正权和删除权这五项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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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我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日益突出,为了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是如何构建其具体程序规则,即必须针对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妥善解决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诉讼时效、法院管辖及审判组织、举证责任和调解等特殊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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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法律教育——由"法律诊所"教育手段生发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我国从本世纪初开始引进的“法律诊所”教育手段作为思考的起点,从“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教学手段是否能够适应我们的教学体制的角度,论述了法律教育中应该纠正的一些问题,如习惯解构法律而不是建构法律,习惯批判而不是理解和服从现行法律等。进而论述了作为法律职业者或法律共同体的思维方式,从而试图为我国现行的法律职业教育摸索具有可重复性和模式化的科学的教育体制和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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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弊端日益明显化,革新法制的愿望也日趋强烈,而隐私权就是其中的一个法律问题。本文从法理学的视角就隐私权的法律属性进行阐述并对其在目前条件下如何实现隐私权制度本土化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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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绍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5):3-7
公、私法的划分肇始于西方,因其契合着人的公共性和个体性而得以延续和广泛应用。公法因社会生态的不同而演变出宗教、道德、法律等不同的表现形态。公法在中国是伴随着共同体的形成而生成的。近代以前,由于公共利益遮蔽了个体利益,道德始终占据着社会的主导地位,公法在中国一直以道德的形式存在着。近现代后,社会生态的变化使得利益多元化逐渐生成,公法在中国逐渐由道德向法律转变。当前公、私法之间愈来愈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宪法的彰显是公、私法划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使公、私法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公法在宪法整体性的协调下,已呈现出自足与互助的同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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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en Nissenbaum 《Law and Philosophy》1998,17(5-6):55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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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悖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场所隐私权"是个悖论式的问题。实践中,西方国家已经承认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合法性。隐私权保护重心从"场所"到"人"的转变,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隐私预期"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依据,然而,"合理隐私预期"至今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法理依据,这根源于对"公共场所"之"公共性"的误解。"公共场所"大都是公、私混合的"社会场所"。这不仅决定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正当性,也决定了对公共场所隐私权进行保护必须突破僵化的公私法分立格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