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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原告:徐永北,男,51岁,江苏省南京市日用化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被告: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卢汝钢,所长。 第三人郑文燊,男,47岁,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工程师。 第三人龚惠芬,女,49岁,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工程师。 原告徐永北诉被告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奖金,奖励费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查了起诉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追加与原告共同研制“化妆品连续乳化新工艺、新设备”的郑文燊、龚惠芬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2.
原告郭先生诉称,其受被告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之邀,共同开发“金书”《孙子兵法》,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该书的古文编校及相关工作任务,享有该演绎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于原被告只是口头约定了有关报酬事宜,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报酬时.遭拒绝,原告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08万余元,赠送样书一部。  相似文献   

3.
原告:张静,女,21岁,江苏省南京点今企划有限公司上海地区首席代表,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凌风,男,26岁,江苏省南京百圣利广告公司平面设计员,住南京市北京西路。 委托代理人:朱卫中,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静因与被告俞凌风发生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案件追踪     
《中国服饰通史》引发著作权纠纷 原告孙先生诉称,被告宁波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被告陈先生和徐先生主编的《中国服饰通史》一书。该书中大量使用了《中国古服舆论丛》、《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及《中国圣火》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二百七十余幅,且均未注明出处。 原告孙先生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故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相似文献   

5.
原告:胡骥超,男,45岁,中共贵州省赤水市委宣传部干部。 原告:周孔昭,男,45岁,贵州省赤水市文化馆干部。 原告:石述成,男,57岁,贵州省赤水市党校干部。 被告:刘守忠,男,47岁,贵州省遵义市电视台干部。 被告:贵州省《遵义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车培英,总编辑。 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为与被告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6.
黄然 《中国律师》2006,(8):47-49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日前笔者办理了一宗借款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向被告起诉主张18万元本金加利息20万元共38万元的债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被告”指假借被告名义实行借款行为的当事人,以下称行为人)签收的18万元《收款收据》、上述借款合同的《公证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被告房地产的《抵押合同》、上述抵押合同的《公证书》、抵押物业的《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被告答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从来不认识原告,也从未与原告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是到公证处办理有关合同  相似文献   

7.
2003年7月,原告上海新发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新发现”商标,并于2005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为期刊、杂志、宣传画等。2005年4月,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同法国爱克西里奥出版集团合作出版了《新发现SCIENCE&VIE》,该期刊名称的法文原意是“科学和生活”。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向被告核发了《期刊出版许可证》,准予被告出版期刊《新发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故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杂志.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相似文献   

8.
原告:徐良,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 法定代表人:朱士信,《上海文化艺术报》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曹海燕,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昌,男,29岁,上海《团的生活》记者。 委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良以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9.
原告:蒋鲜丽,女,12岁,浙江省兰溪市墩头镇育才学校学生,住浙江省兰溪市墩头镇。法定代理人:蒋建余(蒋鲜丽之父),住浙江省兰溪市墩头镇。被告:陈马烈,52岁,浙江省兰溪市墩头镇育才学校校长,住浙江省兰溪市白沙乡。被告:《家庭教育导报》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法定代表人:宋令俊,该报社社长。原告蒋鲜丽因与被告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发生返还公益捐赠纠纷一案,于2001年9月22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因家庭困难,多年拖欠学费。为了继续求学,通过向社会请求帮助,获得了各方面的捐款。这些捐款都…  相似文献   

10.
原告:何沛平,男,32岁,江苏省涟水县广播电视大学管理站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丕烈、沈碧莲,江苏省南京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陈炳庚,所长。  相似文献   

11.
前不久,南京新闻媒体热炒了一起名誉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是自称“刁民”的全国打假第一人王海,被告则是全国首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庭长李春海法官。本案起因是:南京某报在今年3月15日头版刊登了题为《“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该专访中,李春海对王海知假买假行为及王海行为  相似文献   

12.
原告张某诉称,1999年初,被告王某就“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向原告提出合作意向。原告遂将“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公司《整合报告》交给被告,该资料包括了十二金钗形象定位、编制、招生管理办法,丁作任务、发展方向、演出计划、音像制品创作、改编、出版、发行等女子乐坊的全部详细操作方案..后被告王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一被告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了“女子十二乐坊”.实施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与原告“中华女子乐坊”《策划文案》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王某以合作为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了原告创意策划的《策划文案》和《整合报告》,由此为被告世纪星碟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998元及精神损失。  相似文献   

13.
2014年末,最吸引人们眼球的版权保护案件无疑当属琼瑶诉于正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梅花烙》系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的电视剧剧本及经该剧本改编而成的同名小说,而《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系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2012年至2013年间完成的电视剧本和由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简称“四个公司”)共同摄制的电视连续剧。2014年5月27日,原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相似文献   

14.
原告:李某,女,17岁,某场农工。被告:王某,男,33岁,某场农工。 1988年5月30日下午,原、被告同在一处放牧各自的奶牛,被告因中午喝了酒,对原告说:“你给我看一会!”原告默许。于是便席地而睡。一会儿被告的奶牛进入他人麦地,原告上前撵牛时被抵倒在地,牙齿出血,精神恍惚,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神经综合症”,住院14天,共花医疗等费用456.75元。原告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经过审理,对该案的责任承担有五种不同意见。即: 1.根据民法通则127条之规定,被告是该动物饲养人,应对该中造成之损害负全部责任。 2.原告接受被告之委托,是该奶牛的管理人对造成自身的伤害,应自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主要是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目的在于改变“原告有理”、“恶人先告状”而使被告行使诉讼权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原告的本诉,或者可以偏袒被告的反诉。恰恰相反,都应当作“诉”而同等对待。所以提出本诉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提出反诉也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提出反诉的条件主要包括法定条件和酌定条件  相似文献   

16.
2014年末,最吸引人们眼球的版权保护案件无疑当属琼瑶诉于正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梅花烙》系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的电视剧剧本及经该剧本改编而成的同名小说,而《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系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2012年至2013年间完成的电视剧本和由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简称“四个公司”)共同摄制的电视连续剧.  相似文献   

17.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案情】原告:段天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2008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25日  相似文献   

18.
我作为原告某市种苗有限公司诉被告菜技术监督局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不合理收费出0元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是本案的直接受害者,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不依法行政造成的。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不依法行政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原。被告主体合格。二、被告封存原告的甜瓜种子缺少事实依据。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26条又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以上两条规定,一方面给予了被告与原告起诉权相对应的反诉权,表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关于“诉”的合并审理的问题。其中对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内容就是对被告行使反诉权的保证。同时,以上规定还体现了对反诉的合并审理(下称“并审”)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人民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对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称改变行为)的性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改变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问题探析”一文)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改变行为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实施的,它可能引起原告申请撤诉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等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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