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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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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的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完全共识,当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对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成为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问题,更是存在激烈争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犯罪,但由于无身份者的行为对于身份犯而言并不具有实行性,因而无身份者只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2.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3.
职务侵占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比较复杂,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其定性最具争议。对于该情形,仍然应当依照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共同身份犯的性质这一原则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分别定罪、以主犯定罪或定贪污罪。  相似文献   

4.
职务侵占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比较复杂,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其定性最具争议。对于该情形,仍然应当依照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共同身份犯的性质这一原则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分别定罪、以主犯定罪或定贪污罪。  相似文献   

5.
从无特殊身份者教唆有特殊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定性和身份对于共同犯罪认定的意义和作用这两个不同视角,可以阐述无特殊身份者能够与有特殊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理由。  相似文献   

6.
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是共同犯罪的行为整体或者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而形成的一种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错综交织的特殊形态;必须在充分认识这种交叉形态的特征和类型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和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正确认定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借助这种这种交叉形态的处理原则来解决有身份者与无身份...  相似文献   

7.
身份因素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中前后存在矛盾,判断标准不一,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分歧,存在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嫌疑;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亦即共同犯罪的本质是犯罪共同说是妥当的,但"共同"之程度还有待刑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大陆法系中所称之身份犯排除犯罪支配理论,而改用义务犯理论,无身份者不能成为有身份者之正犯,却可以成为有身份者之共犯;认定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然不能脱离共同犯罪的本质,义务是确定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之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8.
对于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罪,既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又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犯罪共同说对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进行统一定罪,才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的。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想象竞合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这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统一定罪的本质要求,而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9.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以虚构的保险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构成此罪以实际取得保险金为其构成要素之一,此罪存在未遂形态。《刑法》198条所规定之行为是数罪行为,而非“牵连犯数罪并罚”条款。此罪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依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  相似文献   

10.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对于两人以上在共同实施犯罪中进行谋划,或者参与共谋而不参与实行行为的一方能否与参与实行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争论,这就是理论上所谓的共谋共同犯罪行为的问题。对共谋共同犯罪行为理解上存在的差异,尤其体现在海峡两岸的《刑法》理论中。  相似文献   

11.
刑事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以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事或行政诉讼为手段,严重破坏审判秩序、侵害被害人利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超出民事和行政手段可以调整的范畴。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很大。事实上,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它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特殊形式,而且将其纳入妨害作证罪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今刑法无现成的罪名与之相匹配。因此,我国刑法应增设诉讼欺诈罪,合理配置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12.
保险诈骗罪停止形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诈骗罪存在未遂形态;对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应该采取“实质的客观说”的理论进行认定,即应将行为人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认定为保险诈骗行为的“着手”;本罪既遂数额的认定从应然的角度应该以犯罪损失数额为标准。  相似文献   

13.
保险犯罪日趋频繁和复杂,保险诈骗完全可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或单位实施,现行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主体的规定范围过于狭窄,在理论和实践上均会产生一系列弊端。应摒弃特殊主体的立法模式,确立一般主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保险诈骗犯罪存在既遂、未遂、中止和预备四种停止形态。认定保险诈骗犯罪四种停止形态的关键是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何时为着手。行为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五种具体的实行行为时,即为保险诈骗犯罪的着手。侦查人员应围绕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以及由此外化的客观行为,考察行为人的心理过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所进入的环节,全面搜集有关证据。  相似文献   

15.
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刑法分则第198条第4款关于保险诈骗犯罪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旨在提醒司法人员对诸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非身份主体为骗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帮助行为的人与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成立该罪的共犯。本款不是关于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成立需要满足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的条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单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保提供条件的,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  相似文献   

16.
片面共犯由于违背共同故意要件因而不属于共同犯罪,其不能对保险诈骗罪第4款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保险诈骗罪第4款既不属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也不属于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其是法律文本主义的当然解释,亦是大竞合理论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当然结果。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的一则案例,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严重分歧。贪污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而理论和实践中对公共财物的界定模糊,导致实践中认定贪污罪存在争议。现行刑法规定,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特殊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国有财物、应交公的礼物、保险金和单位财物。这一规定已落后于司法现实,亟待调整。立法应将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扩大到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18.
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保留了普通诈骗犯罪的一些共同特征,又表现出其自身的特点。鉴于保险诈骗犯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应该对这种犯罪所具有的犯罪特点、犯罪构成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难点进行认真分析,以此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打击日益猖獗的保险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9.
刑法条文关于保险诈骗共犯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保险诈骗共犯构成需要符合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特定条件.构成保险诈骗特别共犯所要求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具有故意,而不是对帮助他人诈骗具有故意.保险诈骗共犯的罪名应根据实施保险诈骗的人构成的罪名而定.  相似文献   

20.
诉讼欺诈是一种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的错误判决,从而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诉讼欺诈不予调整,致使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现象严重。必须将诉讼欺诈规定为犯罪,由公安机关运用刑事侦查手段打击诉讼欺诈行为,以保证正常的审判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同时建议修改刑法典第305条,将伪证罪的主体扩大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欺诈在刑事司法上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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