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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透支买入证券而构成犯罪的挪用资金罪案,是我国近几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如何认定此类行为及鉴定其数额,技术难度高且无一个统一的模式。1993年以来,我院结合司法实践与有关法规和会计理论,确立了一套适用于此类案件认定和鉴定的方法,并经大量实践进行完善,取得了初步成功。现将该方法的理论与实践简要介绍如下,以抛砖引玉。一、内容(一)相关概念的内涵1、透支交易,特指使用库存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参加证券买入交易的行为。2‘交易透支,特指透支交易的金额。3、透支交易…  相似文献   

2.
一、股示买卖成交与交割过程 股票买卖的成交过程,是经纪人执行投资人委托指令,使买卖行为得以确立的过程。投资人确定了要买卖的股票后,向证券经纪商发出委托指令,证券经纪商接到该指令后,立即进行指令的传递,将客户的要求迅速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场内的经纪人。场内经纪人一接到委托指令,便立刻按照客户指令的要求在场内参与买卖竞价,直至在股票的种类、价格、数量上均与客户的指令达成一致,宣告成交。至此,委托买卖成交过程完成。成交过程是股票交易程序的关键阶段,成交的实现主要通过各种口头或是书面协议来确定的,如填写成交单等。  相似文献   

3.
今年5月27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地破获了陕西证券有限公司咸阳营业部财务部主管李伟挪用公司资金18o余万元特大案件。这是我院乃至咸阳市检察系统破获的首起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的高智能犯罪。通过办理此案,为今后办理这类案件积累了经验。一、反应迅速,以快制胜在侦破这起案件中我们做到了三快:初查快、立案快、采取强制措施快。5月27日,陕西证券有限公司咸阳营业部向我院报案:本月26日,营业部在月终结账时,发现该营业部财务部主管李伟有利用股民资金账户挪用公司资金透支炒股的重大犯罪嫌疑。接到报案…  相似文献   

4.
审判长、陪审员:依照法律的规定,仙桃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本新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接受委托之后,我认真地审阅了起诉书,查阅了整个案卷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通过上述诉讼活动,使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完整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起诉书诉称:“1994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被告人胡本新在担任大福粮所经贸部副经理时,携带公款35万元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为本单位购棉油。”对这一部分情节,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1993年6月,南昌飞机制造公司职员罗某、曾某找到被告人冯甫田商量合办"新雅酒家"。经商量,被告人冯甫田负责筹集资金。冯甫田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指使南昌市兴达机械厂(公司下属企业)厂长蒋某某以该厂生产资金困难为由,于1993年8月2日和9月14日分别向南昌长江机械工业公司摩托车厂和南昌市洪都食品机械厂(均为公司下属企业)借款5万元和3万元,并由冯甫田担保。摩托车厂和洪都食品机械厂见冯甫田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便同意将款转到南昌兴达机械厂。款到账后,冯甫田又叫蒋某某将8万元转到新雅酒家用于装修。1993年12月25日,新雅酒家失火,造成8万元损失。  相似文献   

6.
一、股票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炒股的特殊性。 所谓股票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炒股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或其它从事证券经营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股票交易是一种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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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萍  张涛 《法律与监督》2006,(10):31-32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找电力局局长李某借款50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随后,李某以个人名义从电力局账户划出500万元供该公司用于营利活动。一周后,该公司将500万元返还电力局。2005年12月发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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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逸仁 《法学研究》1996,(4):156-160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并营运以来,上海股票市场发展迅速。毫无疑问,这对于筹集社会资金,把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支持工农业生产建设,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证券行业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股市初创之机,钻法律、法规滞后,规章制度不健全以及管理不善的空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日呈上升趋势。对此,司法部门自然不能等闲视之。为了保障股市的健康发展,维护证券公司和股民的合法权益,对有关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以保证股市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9.
在当前正在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案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也较多,即:1985年7月18日两高公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7年3月14日两高公布的《“关于挪用公款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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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月芳于1993年2月至案发,受上海文化用品总公司委派,到上海凯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等职。本案涉及的另一被告人李耀西(已另案处理),1993年3月经上海文化用品总公司同意,担任包装公司总经理;1995年10月之后调任上海文化商厦副经理和经理;1999年3月调离前单位,被聘任为上海文化用品批发市场经理。在上述单位中,除包装公司为国家投资占绝大部分的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外,其他均为国有企业。  相似文献   

11.
这种挪用公款案该如何处理?编辑同志:经初查,王某有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认定王某挪用公款的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但此金额达到贪污立案标准。且王某对其所挪用的公款拒不退还。请问,对此应如何处理?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巩选成巩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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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日 《检察风云》2001,(10):42-43
1998年原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证券部大户室主管钟碧英挪用巨额公款炒股致使8000多万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广东省检察院经过两年多的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彻底查清案件,并千方百计地追回赃款物折合人民币7000多万元,确认债权1200万元,最大限度地挽回了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此案已由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不久将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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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和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价证券的发行、流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生活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管理不善,就会对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同时还可能引发各类证券犯罪。应该看到,时下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证券犯罪有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中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以及证券从业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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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行为,对如何界定这类犯罪进行了探讨。在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计算上,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方法,作者认为均有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主张:挪用公款总额为首次日终清算负净额(包括透支炒股的盈利)与之后每个清算过程(日)清算负净额的增加额的累加。作者还提出,应提高这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数额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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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人员。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趋于频繁。归纳起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挪用公款炒股,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然而目前一些证券从业人员仍然无视国家法规,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他们不但在上班时炒股,甚至挪用公款炒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有的甚至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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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谈谈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股票犯罪的几个问题。一、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持有股票,就持有股票面额所表示的财产。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股票所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法律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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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的思考孙军工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证券业的发展在筹集建设资金,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经济及金融体制改革、吸引外资和繁荣市场经济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证券市场发展较快而立法滞后等因素的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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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第三种情况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属于“个人决定”。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个人决定”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个人的决定,正确理解“个人决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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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内外勾结挪用公款案件不断发生,这类案件颇为复杂,在审判实践中,对定性、区分罪犯主次和数额分担等方面都遇到一些问题,意见不尽统一。根据我们接触这类案件的情况,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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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于挪用公款给私营单位使用,目前仍然要按归个人使用来认定,这是由我国私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决定的。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公诉罪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变更罪名在总体上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应有含意,但变更罪名同时也要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维持诉讼结构的平衡,要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由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时,应当注意维护被告方的辩护权。另外,本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也有特殊之处,那就是对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实施无身份者不能独立构成的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作了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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