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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例的比较 ,提出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规定为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只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次要客体 ,不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客体 ,偏离了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 ,进而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删除“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 ,并将“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部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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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规定“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无需以行为人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营利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主要是因为:1、不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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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罪的目的,国际上通常认为走私的目的是营利。我国有关论著都认为走私罪在主观上“一般以牟利为目的”。但对“以牟利为目的”是否为构成走私罪的必备要件这个问题,却争论颇多。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对于海关做好走私罪嫌疑人的扣留移送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有着重要意义。一、走私一担禁限品,“以牟利为目的”是构成走私罪的必备要件对于“以牟利为目的”是否为构成走私罪的必备要件这个问题,大多论著是持否定态度的。理由是,走私罪虽一般“以牟利为目的”,但也有牟利之外的目的,如为传播而走私淫秽物品、为吸食而走私毒品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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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75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①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办的相关案件相对较少,因而本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要件中“高利”的认定,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结合上海市首例高利转贷案,本文拟就如何界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问题,提出法律适用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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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存在众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类综合性规定。该类综合性构成要件在条文中以单独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者与单一要件并列的形式出现,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综合性要件主要指影响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各种情况。该类综合性要件可使刑法条文表述更为简洁,并对刑法处罚范围进行提示和限制,使立法和司法活动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其内容主要根据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以示例法将综合性要件和单一性要件并用的情形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有待于通过类比单一性要件、解释、判例等方式将综合性要件转化为单一性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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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网络时代,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趋向多样化。在网络空间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严重束缚了我国《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未经授权作品的非法复制、再现作品的数量和速度决定了必须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框架下,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营利方式,而应当根据网络营利的特有模式进行具体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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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的反思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情节犯的反思及其立法完善叶高峰史卫忠我国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规定的犯罪,都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规定“情节犯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大特色,“情节犯”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拟就对“情节犯”的评价及其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有不当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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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3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这一规定其实是对《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的补充和修改。补充修改后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了?许多同志对此持肯定的看法。但笔者却不这样认为。笔者认为,补充修改后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须是以营利目的为该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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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张明楷一我国刑法分则及单行刑法有许多条文规定,某种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进行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投机倒把罪;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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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具有司法解释立法化和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滞后于行政法保护的特征,存在对象范围不一、行为类型不全、主观要件限制以及处罚竞合等问题。为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建议统一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的对象范围、扩展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删除刑法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制要件以及协调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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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拒不退还”是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的构成所规定的一个必要的情节要件,它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但是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拒不退还”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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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规定,不仅“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而且,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具体用途也成了本罪的客观要件。但是,以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在理论上有违刑事立法以犯罪目的行为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则,破坏了《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活动出现混乱。本文认为,应该取消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来定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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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将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其保护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刑法条文的缺陷在于合同诈骗罪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必须以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前提,限制了其主要功能,对五种诈骗手段的规定也已不适应新情况的需要.因此本文建议从立法和司法角度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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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在条文文义可能涵盖的范围之外进行解释。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将某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改变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权侵夺刑法立法权的表现。渎职罪的主体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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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显然,该条把公款被挪用后的“使用”行为(具体指公款的用途)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值得商榷。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通常认为,所谓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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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刑法解释是行贿犯罪研究的核心问题。在构成要件结构层面,表现为刑法第389条第2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在构成要件理解层面,表现为如何具体认识不正当利益:在构成要件关系层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是否需要与给付贿赂的客观行为要件形成明确对应关系。捋清条文关系、明确核心概念、联动思考主客观要素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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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与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犯罪类型并列。情节犯是指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的犯罪,其标志是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