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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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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旭辉 《公民导刊》2013,(10):46-46
<正>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但笔者认为,质询案的实质要件是如何答复,而不在于是否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提出质询案只是整个质询案受理过程的一个起始点,是准备阶段的工作。质询作为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应以监督法为准。虽然地方组织法第  相似文献   

2.
<正>行使质询权、提出质询案,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监督权力,是一般监督方式所不能取代的一种刚性监督方式,是纠正和解决重大问题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手段,因此被认为是人大监督权中的一项"核心权力"。质询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形式,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质询权是世界许多代议制国家普遍采用的监督形式。我国质询制度起源于1954年宪法,当时叫"质问"。"文革"期间这一制度被取  相似文献   

3.
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诸多原因,质询案提出或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极少。质询权极少运用的原因质询权在宪法、监督法、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而且法律对质询行为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多年来,质询这一项法定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宣传不到位;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识不到位;三是代表履职不到位。  相似文献   

4.
<正>质询制度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重要手段。它通过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询案,强制其进行答复,来促进实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这项制度形成以来,作为人大监督最具刚性的手段之一,被视为监督"一府两院"的有力手段和规范公共权力行使的重要措施。但在实际监督中,因为启动程序复杂、审查决定严格、结果  相似文献   

5.
2020年9月30日,吴春华等5名嘉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关于城西公交停保场久拖未建的质询案》,推动"迟到"九年的城西公交停保场项目落地。这既是项目的落地,也是基层人大通过质询权"落地"回应民生关切的缩影。"项目启动了!未来,我们的公交车有‘家’了!"在嘉善人大质询的推动下,2021年9月,"迟到"了九年的城西公交停保场项目终于破土动工。近年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较为刚性的监督形式逐渐被"唤醒"。但在县级人大层面,作为嘉善人大历史上首个质询案,其产生与落地有怎样的故事?一个由部门工作评议引发的质询案对于这一质询案,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并非"心血来潮"。事情要从人大依法进行"部门工作评议"监督说起。  相似文献   

6.
依法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代表的一种重要的、强有力的监督方法。本文试就质询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关于质询、质询案的关系及其目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将质询和质询案混为一谈,认为质询就是质询案,质询案就是质询。这种认识是不确切的。质询,也叫质问,是指人大代表就某一具体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属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个体行为,不是人大的集体行为;而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由此可以看出,质询仅是个别或  相似文献   

7.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它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并强制一府两院进行答复的活动,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但从目前看,不要说在人代会期间这种质询活动甚少开展,就是在日常人大常委会实施的监督活动中,也甚少使用这种监督形式。下面,笔者就其成因及对策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8.
拙文 《人大建设》2007,(7):14-15
询问和质询,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权力。同时,也都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监督职权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9.
质询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最严厉的监督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较少采用。但是,为了推动植树造林工作,使山川重新披上绿装,宜城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义无反顾地提起了质询案……1 阳春3月,万物复苏,正是一年  相似文献   

10.
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的一项权力。我国的代表法、监督法等多部法律对询问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规定,它与行使质询、表决等权力一样,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询问是人大会议审议的形式之一,是保证会议质量的有效方法。它不像提议案,有人数、提案主体、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11.
质询和询问是世界各国议会普遍采用的监督形式。在我国,由于诸多原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极少运用质询案,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和负责人员乃至广大民众往往对质询和询问不甚了解,这对质询和询问的正常开展是不利  相似文献   

12.
滕修福 《新疆人大》2013,(10):35-36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质询案,监督法没有限定“会议期间”。虽然说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都将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质询案,限定在“会议期间”。但是,之后新出台的监督法就没有了这一限定。  相似文献   

13.
笔者曾亲历一件质询案的全过程:某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一代表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某司法机关提出一件质询案。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提质询方与受质询方依据各自认定的法律和事实,进行了近3个小时的“问”与“答”,最后以提质询方表示“不满意”要求受质询方再作答复而“休庭”。大会闲会后,时隔月余,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受质询方再对提质询方的几位人大代表重新答复,最终以提质询方几位代表表示“比较满意”而给这一质询案画上了一个不太圆的句号。为什么说这个句号不太圆呢?因为笔者  相似文献   

14.
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管理国家的重要体现。监督法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  相似文献   

15.
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不论是人代会还是人大常委会会议都离不开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是从反映群众意见,发表个人见解,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决议的前提和法定程序。人大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  相似文献   

16.
地方人大主席团及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质询案的决定顾正伟,骆梅兰质询,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监督形式却用之甚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除了拥有提...  相似文献   

17.
质询案现状管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文军 《人大研究》2003,(10):21-22
笔者对近期新闻媒体报道的 2 3件质询案进行了分析 ,归纳如下 :一、目前质询案的九多九少状况1.从时间上看 ,近四年质询案多 ,以前很少。 198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宝钢建设质询案被称为共和国第一质询案 ,以后到 1989年湖南省才有一件 ,到了1999年、2 0 0 0年省市县的质询案逐步增多 ,说明人大的刚性监督在不断加强。2 .从报道情况看 ,不公开报道的多 ,主动公开报道的少。笔者接触到的案例肯定不是质询案的全部 ,一些案例没有被公开或详细报道 ,想必是公开报道对受质询机关有负面影响 ,或者质询程序、方法上还需要完善而不宜公开。3.从会议级…  相似文献   

18.
论质询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诚 《人大研究》2003,(10):18-20
质询制度是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的一种监督制约手段 ,从理论上探讨完善我国质询制度的实现途径 ,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依法治国有重大意义。一、质询制度简介质询是指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 ,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 ,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问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制度。质询的主体 ,也即质询案的提出主体包括议员 (或代表 )个人、议员群体或代表团、立法机关的委员会等。质询的对象是行政机关 ,并由行政首脑或其他高级行政官员进行答复。但有些国家宪法也允许对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提出质询 ,例如越南宪法第九十八…  相似文献   

19.
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了解有关情况。质询与询问的共同点有二一是两者都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前者程序较繁、严格,后者程序较简、灵活;二是被质询和询问的国家机关,都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或说明,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质询或询问。  相似文献   

20.
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按法定程序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的权力。但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质询这一监督手段却极少得到运用,特别是县市和乡镇人大,绝大多数从来就没有使用过这一手段。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常说的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外,笔者认为,关键是质询案的运行方面,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着漏洞。具体表现是,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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