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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两种罪状。本文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简要厘定之后,在此基础上重点诠释了追逐竞驶这一行为方式。通过对各争论点的考察,针对性地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界定为:不以超速驾驶为必要、不以两车以上为必要、不以事前通谋为必要。最后,在对法律规定考究的基础上,提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非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实施的包括随意追赶、超越其他机动车,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机动车之前等在内的一系列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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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显著进步的今天,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部分学者持支持态度;也有学者坚持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认为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本文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持支持态度,认为其存在有其必要性,但从立法层面来讲,危险驾驶罪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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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入刑意义深远,满足了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需要和生命价值回归的诉求,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又一司法举措。但是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行为方式局限、量刑标准不统一、法定刑畸轻等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个人见解,以期对推进立法进程、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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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的理解中,最易产生争议的是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包括两种情形——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作为抽象危险犯,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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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0月13日早上7时许,河南省登封市的李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丰田轿车带着妻子张某一起去送孩子上学,车子沿着登封市区颖河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车子行至登封市区颍河路与菜园路交叉口附近时,李某发现车前面一个小女孩过马路,便减慢了车速,此时一辆灰色面包车从后面快速超车并挡在了李某车子前面,李某见状便减速拉开两车距离,随后加速从旁边超过了该面包车。不想,面包车又加速超过了李某轿车并再次挡在其车前面,李某心生不爽,他又加速超过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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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民生。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因而有必要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解读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内涵,进而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在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不能仅从字面意思简单理解,而应该结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理性地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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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内,中国一些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飙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驾车人以“交通肇事罪”被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本文试图在解读该条规定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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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的由于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饱险驾驶”的罪名,不仅使法律能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对新出现的现象进行规制,还以刑法的严厉性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成慑力,预防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权利。尽管,立法者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对罪名的具体内容的设置中,仍有待商议。本文以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社会背景为切入点,简要分析该罪名在司法实践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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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案件不断增长,特别是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如成都市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杭州市胡斌街头飙车致人死亡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第八次修正,包括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机动车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因为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加强对民生保护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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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稳步提升的态势,我国已然是进入汽车的消费时代,人们一方面在享受汽车带来的舒适便捷的同时时,一方面却也面临着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类刑事犯罪频频发生的现实,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正是基于此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规定了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醉驾、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都构成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对于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人们已然出现了困惑,学术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则更是中说纷纭,笔者认为纠其原因还是因为我们在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特性的理解和把握上出现的偏差.为此,就很有必要对那些由于危险驾驶所导致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地理解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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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要件表现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鉴于行为人在明知行为危险的情状下仍积极实施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其罪过应是一种直接故意;但不是所有的醉驾和飙车行为都一律入刑,它还应受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制约。根据条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这说明该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引起严重后果时,考量行为人的心态一般应是放任,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侥幸避免的辩解无法遮蔽超越了过于自信过失范畴的现实根基,这缘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引起严重后果的高度盖然性。因而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处罚为原则而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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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等三个问题是必须理清的,本文致力于讨论以上三个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本罪与相关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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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最为紧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一直受到较高关注。而且,危险驾驶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短时期内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形成规范统一、科学合理的危险驾驶罪认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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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规定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行为在主观形式的认定上,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分别从这两种行为的主观定性上进行分析论证,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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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调研上海市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截至十月全市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219件案件为素材,分析司法现状,总结、归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点剖析目前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危险驾驶罪施行中的不足,促使危险驾驶罪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