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9 毫秒
1.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充分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人民管理国家的特点,对于扩大司法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从建立到取消、从恢复重建到改革完善的几个发展阶段。1949年9月,当时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先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制度规定下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把… 相似文献
2.
3.
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从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到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相似文献
4.
今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实施。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单项立法的形式确立并规范这项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符合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这项制度的核心是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宪法权利,又使司法活动因人民群众的参与而更加透明,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有利于督促法官秉公执法,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对这… 相似文献
5.
6.
7.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实施一年多来。不仅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敞开了一扇门。也成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草案审议阶段担忧的问题,如“编外法官”“陪审专业户”、人民陪审员精英化趋势等也随之出现。 相似文献
8.
9.
10.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体现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6月22日,崇明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县法院院长的提请,审议任命了39位同志为崇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并举行人民陪审员任命书集中颁发仪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卫杰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并讲话。他结合几年来崇明人民陪审员工作实际,阐述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有关要求,本期以专文形式予以摘要刊载。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1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 相似文献
12.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改革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目前公民参与司法的两个重要途径,承载着“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的现实理想。然而,无论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方面都存在着先天不足。“精英化”和“法律缺失”的弊端让公民参与司法严重形式化、花瓶化。在这方面,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的“大陪审制”实验,广安检察机关在人大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方面的探索,都为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无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何时出台,增强公众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一致取向。让社会民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影响司法、监督司法,进而改良司法。无疑将是司法改革的一条有益探索之道。因为公民参与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 相似文献
13.
人民陪审员制度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形成于民主革命时期.早在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从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到“解放区”.从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到后来的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制度将党的群众路线和工作方法.成功地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对于激发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发挥了巨大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相似文献
15.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了司法民主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决定》自2005年5月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在推进依法治国、体现司法民主的理念下,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关注。沾益恢复县制以来.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上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和经验。 相似文献
17.
施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4):10-13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也在变革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体现和发扬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治价值、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其实际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缺憾。因此,我们有墼襄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将其与西方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换定》,就当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为正确落实法律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细化选任规则,通过"扩大"与"精确"双向实现陪审员参审广泛性;围绕庭审中心,不断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双柏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而加大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部最为集中、最为完善的专门法律。与之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12月13日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贯彻落实好《决定》和《意见》,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落实审判公开、提高司法效率、改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