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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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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应从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保障实体、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统一性、协调性的现实需要出发,提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的认识。通过赋予被害人法律帮助权、救济权,限缩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等途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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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 《人民检察》2020,(15):45-4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不容忽视。值班律师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对于被害人不接受赔偿而要求对被追诉人从重处罚的情形,虽然从宽幅度可以酌减,但标准有待明确,可通过类似于量刑指南的方式,保证从宽幅度的统一。被害人与其代理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区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类型,认罪认罚从宽事项上一般以法定代理人意见为准,委托代理中应当以被害人意见为准。对于被害人"漫天要价"的,可通过诉讼代理律师或者值班律师释法说理,使其放弃不合理的请求;对于被追诉人无赔偿能力的,可以通过制定赔偿计划、以劳务折抵等方式满足被害人的合理请求。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权力主导的程序加速机制。国家权力对诉讼进程的强力主导、强调被追诉人的悔过态度和强调以公权力保障查明事实真相,使其根本上有别于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办案效率的提升,有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单位工作量的压缩。提高诉讼效率应通过简化程序环节、压缩单位案件工作量来实现,而不应单纯压缩诉讼时间;二是降低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坚守“排除合理怀疑”主观标准的同时,降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要求;对其他案件,应坚守通用的证明标准,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实际把握可能会有所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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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必要性体现在维护程序公正,查明案情并衡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化解当事人矛盾以及监督司法机关,防止权力滥用等诸多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不足,认罪认罚案件被害人参与不足,认罪认罚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未充分发挥等问题。可通过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促进刑事和解、加强司法救助、完善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和获得法律援助权等途径,更好地保护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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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清 《法学》2020,(8):86-97
由于借鉴了辩诉交易的合理元素,加之实务运作的某些不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发了一些疑虑和担忧。从刑事正当程序的特点和内容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并未疏离刑事正当程序,而是对刑事正当程序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则、制度的坚守,是对刑事正当程序的丰富和发展。当然,为了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违反刑事正当程序,影响司法公正,有必要在司法上采取系列措施规范该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本文在科学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内涵的前提下,提出该制度应当坚持以被追诉人自愿性选择为基础,强调控辩双方协商并经由法院最终司法审查确认。围绕参与主体及其权限、案件范围、诉讼阶段流程、从宽处理原则及其界限幅度等基本内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顶层设计和制度推进的关键在于让一线办案人员有现实选择的标准和可供切实操作的程序指引。不能将认罪认罚概括为一个原则或制度名称,将其简单地糅合到既有的程序当中去。相较于已有的规定和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应着重强调其特质性内容并一以贯之地进行技术规则的补充完善,一方面应按照认罪与不认罪进行程序区分,另一方面在整体设计上应体现程序的逐渐简化内容,从而使繁简分离于具体程序的选择和运行中。中国式认罪认罚的构建要注意制度背景差异和实践运行效果要求,同时要避免可能产生的程序疏漏,在律师实质辩护的制度保障下,真正实现其繁简分流的价值取向与立法任务。  相似文献   

11.
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全面适用,取得显著成效。经济犯罪的高发性、复杂性、图利性、社会治理关联性等特点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独特需求。对此,应准确把握经济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价值,重点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分化瓦解、指控证明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审慎把握"认罪";以追赃挽损为核心,准确认定"认罚"和"从宽",以良法促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程序从简、实体从宽”,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价值.目前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环节、从宽幅度、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问题均存在准备不足和意见分歧,必须尽快研究并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控辩协商制度的边界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及适用环节等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由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担当作为,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律师参与率、量刑建议采纳率、一审判决服判率,均已达到较高水平。下一步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在稳定较高适用率、实现可用尽用的同时,着力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大侦查阶段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力度;提高控辩协商质量;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和均衡性;稳步提高相对不诉(含附条件不诉)率;加强审判把关,守住公正底线;加强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和对下指导,解决难点问题;切实防范廉政风险,保护办案人员;完善立法,为深入落实制度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进程中的两项重大改革.因两项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时间不同,在立法理念、价值追求、程序适用等方面交叉重叠,以及被害人因素考量的加入,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各种冲突,不管从程序正义角度,还是从实体正义层面,均有必要研究两项制度司法适用的合理衔接.通过解析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耗时实证研...  相似文献   

15.
高晶 《法制与社会》2021,(19):62-6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分流的一个重要制度,其内涵包括认罪、认罚和从宽三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是自愿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需详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还设有值班律师,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告知程序的公式化,值班律师的边缘化,自愿...  相似文献   

16.
从宽处理,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法律术语。从宽处理的依据,包括既有法律规定和准立法性质的特别规定。作为实体从宽依据的量刑规则,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外,主要是具有事实约束力的地方量刑细则或地方特别细化规则。认罪的成立,以"如实供述"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判断为基本标准,"认事服判"成立最狭义的认罪。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应作为控辩协商的内容,并适当提高适用率。狭义的认罚,不必获得过多的量刑减让,甚至不必单独给予量刑减让;广义的认罚,由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和解构成,具有实现案结事了的功能,对从简程序的适用和从宽幅度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   

17.
贾宇 《法学评论》2020,(3):1-11
作为一项重大诉讼制度改革,富含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确立,影响意义深远。检察机关在该项制度中扮演着国家追诉的执行者、案件移转的过滤者、诉讼程序的分流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五重角色,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愈发凸显。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更新检察办案理念,深入推进捕诉一体改革,着力提升量刑建议质量,积极推动科技与办案融合,持续优化诉讼监督格局,切实做优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18.
王志祥  融昊 《法学杂志》2020,(5):111-120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相似文献   

19.
张威 《法学杂志》2022,43(2):147-15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已经上升为法律制度,但仍然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逐步完善。立足于刑事一体化视野,可以在准确明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逻辑的基础上检视其实践误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整体效率与个案公正之惑、形式与实质之困、人身危险性之难、如何从宽之谜等四大难题。在准确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平衡个案公正与整体效率的关系,提升被害人的参与程度,完善人身危险性评估,构建科学透明的从宽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5年提出以来,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试点地区也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如何界定、认罪认罚的内涵是怎样的?认罪认罚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区分的核心点是什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机制是怎样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明确。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文献资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之后,对于相关的问题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认为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从四个维度即适用之维度、证明之维、程序之维、实体之维进行把握。本文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维度的分析,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系统化、体系化构建和完善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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