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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他人搭建的互联网恶意呼叫平台,使用多台安装有网络恶意呼叫软件的手机,以接收客户订单的形式,不间断呼叫客户指定的特定号码,对大量被害人进行呼叫骚扰,干扰正常通信,并以此方式获利。手机作为通信网络终端设备,属于整个手机通信网络的组成部分,依法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恶意呼叫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行为,应当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使用、操控“呼死你”恶意呼叫软件的行为与同案人开发软件、搭建呼叫平台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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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出于攻击网站服务器之目的,有预谋地实施传播恶意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攻击网站服务器等行为的,不需要数罪并罚,而是依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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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探讨了新刑法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作者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重点论述了四种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尤其是对犯罪方法和犯罪对象进行了系统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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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286条第2款字面化的理解,导致在实践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经具有沦为新型口袋罪名的趋势.通过引入"短缩的二行为犯"概念,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目的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之间的关系作为核心判断要素,有助于准确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合理限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维护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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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2):41-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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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侵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蒙蔽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对恶意诉讼侵财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否定罪、如何定罪存在较大争议。总的来看,有如下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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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属于能够破坏生产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方法,都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包括网络空间中发生的,利用技术手段或者非技术手段实施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方法。淘宝网商户的信誉排名序位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恶意好评的直接后果,就是降低了他人的交易机会,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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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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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现在多发的以企业法人名义实施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的"破坏"行为进行了界定,对犯罪主体及刑罚规定中的不足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应将法人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并提出在此罪中增加罚金刑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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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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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论述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方面立法的不完善之处 ,并提出建议 ;同时 ,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相关犯罪的的牵连问题提出了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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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5,(1):70-75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为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与网络犯罪的交集。该罪为典型的行政犯,危害行为以网络为手段,保护客体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即公共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为规范目的,刑法形成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类型和体系: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设置为行为犯,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为情节犯,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设计成结果犯,并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共犯行为独立规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在本类罪的司法判定中,必须注意行为的双重违法性和犯罪的竞合现象,以实现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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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的孟某,原是北京教育考试院社会考试办公室临时工,因涉嫌利用木马病毒程序进入北京教育考试院网上证书查询系统篡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孟某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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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首先阐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点,提出狭义和广义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认定这两种犯罪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并根据其他计算机犯罪的基本特征,归纳出其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若干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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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计算机犯罪的若干问题□管秋荣肖玮修订后的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了几种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定罪处罚三个内容。但由于只作了较原则性的规定,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目前司法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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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演愈烈的虚拟财产纠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及法律问题,但对侵犯虚拟财产的严重行为确定为何种罪名存在较大争议。侵犯虚拟财产必须要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才能完成,在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而既避免了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也能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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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作网游外挂并出售牟利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外挂修改了网络游戏系统的数据进而侵犯了网游运营商的利益。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最符合外挂行为特征的应当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要破除对本罪侵犯的客体认识上的陈旧观念,并明确“后果严重”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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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对象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