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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事简易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刑事程序分流作用,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面临着程序公正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我国大陆与台湾均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二者在启动、审判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有着相同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大的不同。文中就大陆与台湾刑事简易程序的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异同比较,包括历史沿革、程序的启动、审判、救济程序等。根据分析结果并结合大陆地区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我国大陆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如注重并加强对被告人选择权的保障、建议进行程序分级等。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各地试点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设置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但该程序使用范围过窄以及无法与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程序相衔接等缺陷而导致被架空。因此有必要从广义上去解释刑事和解这个概念,并把公诉案件和解、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都纳入到刑事和解之中,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之下,重构刑事和解制度,使刑事和解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协调衔接,有效融合,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增加刑事和解的可适用性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裁决权是执行中新兴的一种权力,是执行权力配置发展完善的产物。民事执行裁决权经历了审执不分和审执分离的不同阶段,但民事执行裁决权在配置中仍存在如下问题:执行裁决权仍然附属于执行局,执行裁决裁量权较大;执行人员难以适应专业化裁判的要求。从应然性分析,当前民事执行裁决权的配置不符合分权制衡原则;不符合按照权力性质分类配置原理,配置现状不符合执行裁决权的性质,不利于执行裁决案件的科学审理;不符合执行裁决的正当程序要求;不利于提高执行裁决工作效率和促进执行公正。为此,应首先明确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权能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增设执行裁判庭,将执行裁决案件与案外人异议之诉集中到一个部门审理,建立完整的执行裁决机制,重新设立执行事务局,行使执行实施权。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概有这么四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侧重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种主张是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1条以及第13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等.  相似文献   

5.
客观真实理念与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部分让渡具有天然契合性,德国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流变反映了合意程序在德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2009年5月修改通过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最引人瞩目的是该法第153条a款明文规定,允许程序参与者之间对刑事程序的结果及其处理达成合意,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刑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并不绝对互斥,当各自适用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要转换为另一种程序时,关键要看程序所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应对《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第3句作出实质解释,普通程序中可以附带地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只有从强制医疗程序转而适用普通程序才算是真正的程序转换,这个过程可以自动发生,不必程序倒流。原则上二审程序及复议程序也应照此处理。  相似文献   

7.
有效送达是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对被追诉人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存在不足,不符合有效送达的要求。国际军事法庭、欧洲人权法院以及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通过程序规则在刑事缺席审判中确立了有效送达原则,以审判实践丰富了有效送达的内涵,并且对有效送达的证明问题进行了探索。有鉴于此,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送达程序应当确立有效送达原则,并从送达的时间、主体、方式、内容以及有效证明标准等维度完善配套的程序措施。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程序功能作用要求主要包括程序分流、程序导引、程序刚性、程序柔性、程序监控五个方面,其贯彻需刑事审判程序做保障。调整和完善现行保障机制可择以下路径:增强一审程序多样性,实现轻重案件审理的程序分流;增强二审程序实效性,实现针对性强、对抗性强的程序导引;增强复核程序严格性,实现标准更高、权威更强的程序刚性;增强再审程序可控性,实现启动慎重、处理终局的程序监控。  相似文献   

9.
刑事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当前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借鉴国外关于 刑事沉默权的经验,反思我国立法与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现状,在建构刑事沉默权规则的过 程中,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完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设置刑事沉默权配套性程序规 定。  相似文献   

10.
刑事审判对象的基本机能在于限制刑事审判权的膨胀和扩张,保护被告人的个人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审判对象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对象缺乏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我国法院在行使刑事审判权时的任意性,危及被告人的人权.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法院的刑事审判对象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程序规制,但在强制医疗对象范围上依然需要与其他部门法做好衔接,在一些具体程序规定上还有待进一步修正.刑事强制医疗属于实现社会防卫的保安处分措施.要实现这一法律功能,并兼顾人权保障的立法任务,需要合理界定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依据正当性标准完善其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12.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刑事和解从实践正式走上了立法层面。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的分析,结合《刑法》规定,对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提出对于侵犯公法益的案件绝对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核心思想。  相似文献   

13.
今年,我国可能迎来又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修订前夕,有必要对已有的刑事司法法律进行一次系统的整理。而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能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但现实中却出现司法解:泽超越立法的问题,违背了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现行刑事程序司法解释存在的种种严重问题以及对刑事诉讼本身的影响,并在原则和规则的层面上提出了对刑事程序司法解释权设限以求完善的具体出路,以期对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方法。  相似文献   

14.
刑事搜查是侦查机关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有效手段,但行使不当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治国家对刑事搜查的启动程序都作了严格规定。而反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搜查的规定,在刑事搜查的启动程序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并期待立法完善,以期更好地发挥搜查在侦查犯罪中的作用,并实现其人权保障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 近年来,响应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兴起了一股热潮.最近,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机制改革的文件,对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予以肯定.这为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刑事和解进一步进行探讨提供了契机.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进而在实践中能够落实.由此,应当为刑事和解的研究摸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路子,一条中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路子,而不是简单照搬美国的辩诉交易或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种常用的专门调查手段,刑事传唤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缺乏详细规定,理论界也少有关注,导致实践中或者被办案人员冷落,或者沦为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工具。只有从立法上对刑事传唤进行正确界定并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才能扬长避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未设计严格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与证据规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随意,加之未对“有利被追诉者再审”与“不利被追诉者再审”进行区分,刑事再审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应区分实体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以公诉事实的指向与裁判事实的效力为逻辑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中之犯罪事实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事实”与已裁决“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实体限制规则。  相似文献   

18.
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到日前为止已两年。在这两年中,有些新法条的适用已起到良好的效果,但仍有一些法条在实践中却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如刑事和解制度。在此,从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入手,结合刑事和解制度现状,提出了明确损害赔偿损失的限定幅度、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阶段,以及扩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等相关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程序之规定,检察机关被赋予了另一项权力——刑事和解权。刑事和解的思想内核在于恢复性司法,价值旨趣在于宽容、宽恕理念,由此决定了刑事和解权的性质为"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应当是和解程序之督导者、和解处理之决定者、刑事和解之监督者。和解过程中,应当尽量吸收社会第三方参与其中,并对和解权进行监督,同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权力机关内部分工,也对和解权起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  相似文献   

20.
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体现着诉讼重心前移的趋势,公诉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应用便是明证之一。对于同为审前程序的侦查阶段,是应时而变还是固守本色,无疑是当今诉讼法学界的重大课题。在实务中,侦查机关及时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事实上行使着消极刑事裁决权这一具有司法属性的权力。而侦查权的基本权属实为行政权,此时论证、赋予侦查权的司法属性是解决这一形似“悖论”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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