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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专家因过错出具错误外国法意见并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外国法查明错误造成的损害,既可以是财产性损害,也可能是非财产性损害如精神损害。只有当外国法专家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专家应当赔偿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出具外国法意见的专家,不得通过约定预先排除其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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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对其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民法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即立法上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将其与对人身权的特别保护直接联系在一起。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符神损害的概念应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自然人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特定的身份权)受到侵害;第二,由此而造成自然人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上损害;第三,此种非财产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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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 ,而这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只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 ,民法通过间接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财产价值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而对于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 ,民法则通过受害人向不完全给付的加害人请求赔偿维持利益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在保护的同时 ,民法还运用法律技术手段对这种损害赔偿进行限制 ,以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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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自身损害及纯经济损失产品自身损害,在美国法上称之为“产品伤害自己”(Productinjuriesonlyitself)。这种产品自身损害,除一般包括产品毁损灭失外,还包括产品本身价值的减少,不堪使用,必须修缮或丧失营业利益等。产品自身损害常涉及到其侵害的究竟为产品的所有权,抑或为纯经济上的损失(Purelyeconmicl,oss)。各国司法实务在处理对产品自身损害及因其引起的纯经济损失的索赔上,持不同见解,尤以美国法表现最为明显。在美国,产品自身损害常位于纯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害之间的那条界限上,不同的州法院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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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给付义务属手段义务,对其不完全履行,无法从结果上判断,只能从过程上判断,此过程中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同时构成对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无论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在违约案件中均应予以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侵害人格权场合的抚慰金。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在履行利益不易确定的场合,可以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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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过不同的条款确立了姓名与特定名称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规则,对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设定了“知名度”和“公众混淆”要件,但对于姓名财产利益的保护却没有这样的前提,这不但未充分吸收已有司法实践经验,也未充分吸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已有规定。经过登记的姓名与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当然对应关系,知名度是认定一个姓名在公众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关键考察因素,知名度的高低体现了姓名商业价值的高低,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损害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后果不仅限于导致公众混淆,同时还包括攀附或者利用名人的声誉等情形。立法应该为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的保护设置统一的规则,在现有规则的解释上则应该尽量缩小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保护前提上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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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由于用语上的不同而导致该制度的不明确化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本文从法人非财产损害的基本概念出发,从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人格权、非财产损害认定的客观性和相关立法目的、法人权利义务的平等性以及权利保护形式等五个方面考察了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并探讨了在我国确立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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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从本质上说,是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错的一方缔约人所应承担的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通常是对当事人所受财产上损害作出的,这是因为大多数场合缔约上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为财产上损害。至于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场合是否应包含非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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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环境损害事件近些年呈高发态势,亟待国际法的有效应对。国际法学界当前在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界定问题上还存在模糊和分歧,成为跨界环境损害理论探索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跨界”概念的核心是主权国家的管辖与控制,全球公域排除在外。“环境损害”概念不限于引入性的环境污染,其他非引入性的环境不利后果亦包含在内。因此,“跨界环境损害”是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对另一国管辖或控制的地区所造成的重大不利后果,包括对人身、财产以及自然环境本身在内的任何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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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损害可能,该损害在民法分类上往往属于与一般财产损害相对立的纯粹经济损失.纵然不正当竞争和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评价标准上具有内核一致性,但是后者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不正当竞争认定主要从客观角度相左,因为竞争制度的规律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向.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标准去评价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会造成法律的重复评价、拔高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进而损害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违背竞争法发展趋势,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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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介入财产权保护时的考量要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财产权保护中,动用刑法需要以存在实质上的财产损害为前提,其中的侵害对象需要具有经济价值(也包括主观上的情感价值);而不管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在有无财产损害问题上都要采取整体财产说来判断。单纯为了维持财产秩序不足以动用刑法。而刑法介入财产权的保护与否也无需完全依赖于民法的判断,因为民法和刑法的评价存在不同。同时,平等保护原则对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刑法介入财产权的保护既要慎重又要积极,不能借口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和补充性而矮化刑法在财产权保护中的定位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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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规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纯经济上损失(pureeconomicloss)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概念,它是指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纯经济上损失有两个重要特征:一则纯经济上损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二则纯经济上损失并非是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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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造成他人以损害,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肇事者,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它是民法上损害赔偿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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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1):39-50
德国在财产罪的法益和财产损失认定问题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之争。相比较而言,经济的财产说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存在大量的以经济"损失"的大小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罪名,即使存在民法上的债权,只要这种债权的实现显著困难,就应认为已经产生经济上的损害。其他人夺取赃物、违禁品的,应认为占有人存在经济上的损害。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也应认定存在经济上的损害,应作为诈骗罪、侵占罪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