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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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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超 《中国律师》2008,(2):90-92
2007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的开放。根据该协议,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将达到38个,开放措施总共将达到192项。而从2004年开始实施起至今,CEPA在服务贸易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成为了CEPA中最重要的领域。  相似文献   

2.
很高兴来到合肥与各位内地同仁进行交流。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CEPA在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CEPA涵盖三方面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在服务贸易方面,CEPA开放了8个行业的市场准入,当中包括了法律服务业。CEPA让“香港服务提供者”先于外地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达成进一步协议。此论文集中讨论CEPA为内地和香港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3.
李明 《天津律师》2004,(3):16-19
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后,各大报章,杂志及互联网都对即将实行的CEPA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导。2004年1月1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协议》.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为两地律师事务所合作带来历史性契机。  相似文献   

4.
何绮莲 《中国法律》2005,(1):27-29,87-90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在2004年1月1日生效。CEPA开放了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让‘香港法律服务提供者’先於外国律师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进一步达成协定,  相似文献   

5.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 0 0 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自2 0 0 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二、自2 0 0 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  相似文献   

6.
(2 0 0 3年1 2月7日商务部令2 0 0 3年第1 2号发布自2 0 0 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 0 0 2年36号令)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自2 0 0 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二、符合条件的香港…  相似文献   

7.
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后,香港与内地经济要素的流动进一步加强,两地经济的融合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民商事纠纷,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这其中必然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管辖权的归属和行使。  相似文献   

8.
荒洲 《中国律师》2004,(9):52-53
2004年5月10日,重庆市司法局正式批准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与香港苏姜叶洗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在内地与香港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后,司法部积极响应,很快便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政策的畅通带来的渠道机会不言而喻,自然也为身处西南腹地的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今年以来的一系列举措提供了宏观背景。而与此同时,自2002年以来,重庆与香港两地沟通、协作活动频密,尤其是2003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携数名法官与大律师一同造访重庆,并为…  相似文献   

9.
(2 0 0 3年1 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发布自2 0 0 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和规范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有关规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修改:一、在《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补充规定的内容为:“代表处及其代表按照所属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10.
(2 0 0 3年1 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自2 0 0 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第三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  相似文献   

11.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 1 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自2 0 0 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相似文献   

12.
(2 0 0 3年1 2月7日商务部令2 0 0 3年第1 0号发布)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外经贸部2 0 0 3年1号令)作如下特别规定:一、自2 0 0 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对外贸易公司。二、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  相似文献   

13.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 1 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自2 0 0 4年1月l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他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  相似文献   

14.
(2 0 0 3年1 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自2 0 0 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第三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内地与港澳先后签订了CEPA协定,从CEPA涵盖的三方面内容来看,服务贸易是重点之一。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中国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法律规定,着重探讨了CEPA有关服务贸易规定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如:市场准入、服务提供者定义等,对此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以注册地标准兼控制标准来界定香港公司的身份和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服务行业的沟通合作等调整对策。  相似文献   

16.
孫彤 《中国法律》2011,(2):6-6,63
2003年,内地舆香港簽署了《内地舆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贸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之後又陸續簽署了七個補充協議。随著CEPA的簽署和實施,委讬公證人制度作爲保障CEPA依法實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正式纳入CEPA框架。CEPA是内地舆香港之簡簽署的自由贸易協議,是内地對外簽署、全面實施的第一個自由贸易協議,  相似文献   

17.
钱卫清 《中国法律》2006,(6):36-36,103-104
一、香港大律师对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新机遇 CEPA协议最新附件3允许香港大律师在内地法院代理民事案件.这为香港几百位大律师打开了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在CEPA新规定出台之前.香港律师有内地的案件,只能介绍给内地律师.或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案件。CEPA新规定出台后,香港大律师在未来有机会分享民事案件代理的大蛋糕.  相似文献   

18.
一、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为密切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司法部为落实该项开放措施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通过其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与所在地的1家内地律所实行合同型联营。  相似文献   

19.
CEPA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宗泊  尹勃 《河北法学》2004,22(9):150-153
香港与内地签署两岸CEPA ,对两地经济影响甚大。CEPA签署后 ,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内地和香港 ,要正确处理WTO与CEPA的关系。同样 ,CEPA也是对一国两制的创新和发展 ,其对大陆与台湾的经贸关系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2 0 0 3年1 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0号发布自2 0 0 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两个《安排》) ,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第三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报名条件、报名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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